广元市鑫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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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鑫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略) 鑫茂 (略) 地块位于剑阁县下寺镇剑门 (略) ,地块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05.*°,北纬32.*°,地块占地面积为*.34m2(33.6亩)。

本地块2007年以前为农用地,20 (略) 鑫茂 (略) 征地建设,2009年测土配方肥生产线(其他肥料制造C2629)建成投产,2017年在地块内新建泡菜生产线(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C1469),2023年5月均停产。2021年将地块内仓库东部租赁给俊国汽修厂,在地块仓库内进行汽修活动,2024年已停止运营。2022年将仓库西侧租赁给木板加工厂进行生产,该厂生产工艺主要是切割、开料等工艺,不涉及喷涂作业,2023年已搬迁。根据剑阁县 (略) “剑自然资〔2023〕213号”,本地块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居住兼容商业用地(R21兼容B1)。

为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略) 经济社会发展背景的重大变化和相关规划实施,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作用,依据《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土十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为贯彻落实“土十条”的相关内容,以及环保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12月29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公告2022年第17号)、《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修订版)》(川环办函〔2022〕443号)、《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督检查的通知》(川环办函〔2022〕369号)的要求,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需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本次调查地块属于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兼容商业的用地,因此需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本次调查 (略) 布点法,设土壤采样点9个(含1个对照点),共采集到8个土壤点位,20个土壤样品;设地下水采样点4个(含1个对照点),实际采集4个地下水样品。土壤检测因子包括pH、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及石油烃。本次调查土壤以《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进行评价,地下水以《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标准和《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进行评价,结论如下:

①土壤: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各检测指标均未超标,土壤超标率为0%。

②地下水:调查地块地下水各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标准限值。地下水石油类指标浓度均满足《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限值。

综上所述, (略) 鑫茂 (略) 地块土壤符合第一类用地类型标准,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进入下一阶段的详细采样分析和环境风险评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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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鑫茂 (略) 地块位于剑阁县下寺镇剑门 (略) ,地块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05.*°,北纬32.*°,地块占地面积为*.34m2(33.6亩)。

本地块2007年以前为农用地,20 (略) 鑫茂 (略) 征地建设,2009年测土配方肥生产线(其他肥料制造C2629)建成投产,2017年在地块内新建泡菜生产线(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C1469),2023年5月均停产。2021年将地块内仓库东部租赁给俊国汽修厂,在地块仓库内进行汽修活动,2024年已停止运营。2022年将仓库西侧租赁给木板加工厂进行生产,该厂生产工艺主要是切割、开料等工艺,不涉及喷涂作业,2023年已搬迁。根据剑阁县 (略) “剑自然资〔2023〕213号”,本地块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居住兼容商业用地(R21兼容B1)。

为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略) 经济社会发展背景的重大变化和相关规划实施,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作用,依据《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土十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为贯彻落实“土十条”的相关内容,以及环保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12月29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公告2022年第17号)、《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修订版)》(川环办函〔2022〕443号)、《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督检查的通知》(川环办函〔2022〕369号)的要求,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需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本次调查地块属于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兼容商业的用地,因此需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本次调查 (略) 布点法,设土壤采样点9个(含1个对照点),共采集到8个土壤点位,20个土壤样品;设地下水采样点4个(含1个对照点),实际采集4个地下水样品。土壤检测因子包括pH、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及石油烃。本次调查土壤以《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进行评价,地下水以《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标准和《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进行评价,结论如下:

①土壤: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各检测指标均未超标,土壤超标率为0%。

②地下水:调查地块地下水各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标准限值。地下水石油类指标浓度均满足《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限值。

综上所述, (略) 鑫茂 (略) 地块土壤符合第一类用地类型标准,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进入下一阶段的详细采样分析和环境风险评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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