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昌州环评130号关于阜康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矿山综合灾害治理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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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昌州环评130号关于阜康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矿山综合灾害治理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州环评〔2024〕130号

关于阜康 (略) 煤矿矿山综合灾害治理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康 (略) 煤矿:

你单位报送的《阜康 (略) 煤矿矿山综合灾害治理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阜康 (略) 煤矿矿山综合灾害治理工程(变更)位于阜康 (略) 煤矿内, (略) 东南6 (略) ,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36′23″,44°02′30″。因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灾害治理范围:地表东西长约0.85km-1.18km,南北宽约0.59km-0,71km,深部最低治理水平+860m水平,治理面积0.88km2,堆土面积1.84km2,合计面积2.72km2(约4068.6亩), (略) 开挖治理工程量为*m3,回填工量为*m3,堆土工程最终堆土量为*m3, (略) 进行注水降温,注浆工程注浆量*m3,,钻探进尺2064m,灭火水源为煤矿矿井涌水 (略) (略) 抽水。施 (略) 及其他公用工程均依托煤矿现有工程。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89%。

该项 (略) 2024年第三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煤 (略) (略) 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昌吉州 (略) 《 (略) (略) 煤矿矿山综合灾害治理实施方案(修编)复核意见的函》、 (略) 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阜政阅〔2024〕15号)、 (略) 发改委《 (略) (略) 煤矿矿山综合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变更建设内容的函》(阜发改投资函〔2023〕34号)和昌吉州 (略) (略) 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4〕2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套洒水设备,专人负责定期洒水,降低粉尘产生;在开挖和装载作业时,采取湿式作业,运输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限制车速, (略) 定期洒水降尘。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颗粒物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 (略) 排水收集后经防渗 (略) 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 (略) 洒水等,不外排。施 (略) 依托煤 (略) ,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全部进入煤矿生 (略) (略) 置,处理达标后 (略) 绿化。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设备,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管理,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施工作业时间,振动较大的固定机械设备加装减振机座与隔声装置。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施工过程中场界噪声排放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钻孔过程中产生的废泥浆液经防 (略) 理后和岩屑全部用 (略) 回填;对施工机械严格进行检查,防止油料泄漏,严禁将废油、施工垃圾等随意抛入水体及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由煤矿生活垃圾收集系统收集。施工机械在矿井维修车间内维修,产生的废机油暂存至矿井危险废物暂存间内,由矿 (略) 置;防渗沉淀池收集的底泥定期清掏用 (略) 回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五)生态保护措施。加强管理减缓施工对植被的影响,减少对施 (略) 周围植被的破坏; (略) 表土剥离后有序堆存于排土场,用于后期回填工程的植被恢复;严禁各类泄漏、散装、超 (略) ,防止散失物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工程用 (略) 域 (略) 域生态系统,并根 (略) 域土质情况因地制宜进行修复,减小 (略) 域生态环境功能的不利影响;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进行植被恢复工作。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落实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严格按照州 (略) 复核通过的《 (略) (略) 煤矿矿山综合灾害治理实施方案(修编)》 (略) 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阜政阅〔2024〕15号)确定的治理范围和内容及采矿许可证明确的开采范围及开采深度,开展灾害治理工作,严禁以灾害治理名义进行私挖盗采。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略) 重新审核。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 (略) (略) 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 (略) (略) 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 (略)

2024年6月5日

昌州环评〔2024〕130号

关于阜康 (略) 煤矿矿山综合灾害治理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康 (略) 煤矿:

你单位报送的《阜康 (略) 煤矿矿山综合灾害治理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阜康 (略) 煤矿矿山综合灾害治理工程(变更)位于阜康 (略) 煤矿内, (略) 东南6 (略) ,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36′23″,44°02′30″。因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灾害治理范围:地表东西长约0.85km-1.18km,南北宽约0.59km-0,71km,深部最低治理水平+860m水平,治理面积0.88km2,堆土面积1.84km2,合计面积2.72km2(约4068.6亩), (略) 开挖治理工程量为*m3,回填工量为*m3,堆土工程最终堆土量为*m3, (略) 进行注水降温,注浆工程注浆量*m3,,钻探进尺2064m,灭火水源为煤矿矿井涌水 (略) (略) 抽水。施 (略) 及其他公用工程均依托煤矿现有工程。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89%。

该项 (略) 2024年第三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煤 (略) (略) 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昌吉州 (略) 《 (略) (略) 煤矿矿山综合灾害治理实施方案(修编)复核意见的函》、 (略) 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阜政阅〔2024〕15号)、 (略) 发改委《 (略) (略) 煤矿矿山综合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变更建设内容的函》(阜发改投资函〔2023〕34号)和昌吉州 (略) (略) 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4〕2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套洒水设备,专人负责定期洒水,降低粉尘产生;在开挖和装载作业时,采取湿式作业,运输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限制车速, (略) 定期洒水降尘。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颗粒物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 (略) 排水收集后经防渗 (略) 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 (略) 洒水等,不外排。施 (略) 依托煤 (略) ,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全部进入煤矿生 (略) (略) 置,处理达标后 (略) 绿化。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设备,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管理,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施工作业时间,振动较大的固定机械设备加装减振机座与隔声装置。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施工过程中场界噪声排放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钻孔过程中产生的废泥浆液经防 (略) 理后和岩屑全部用 (略) 回填;对施工机械严格进行检查,防止油料泄漏,严禁将废油、施工垃圾等随意抛入水体及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由煤矿生活垃圾收集系统收集。施工机械在矿井维修车间内维修,产生的废机油暂存至矿井危险废物暂存间内,由矿 (略) 置;防渗沉淀池收集的底泥定期清掏用 (略) 回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五)生态保护措施。加强管理减缓施工对植被的影响,减少对施 (略) 周围植被的破坏; (略) 表土剥离后有序堆存于排土场,用于后期回填工程的植被恢复;严禁各类泄漏、散装、超 (略) ,防止散失物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工程用 (略) 域 (略) 域生态系统,并根 (略) 域土质情况因地制宜进行修复,减小 (略) 域生态环境功能的不利影响;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进行植被恢复工作。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落实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严格按照州 (略) 复核通过的《 (略) (略) 煤矿矿山综合灾害治理实施方案(修编)》 (略) 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阜政阅〔2024〕15号)确定的治理范围和内容及采矿许可证明确的开采范围及开采深度,开展灾害治理工作,严禁以灾害治理名义进行私挖盗采。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略) 重新审核。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 (略) (略) 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 (略) (略) 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 (略)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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