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1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万吨粉末涂料生产及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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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1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万吨粉末涂料生产及研发中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信 (略) (略)吨粉末涂料生产及研发中心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0月16日-10月2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信 (略) (略)吨粉末涂料生产及研发中心。

二、建设地点: (略) 惠安县泉惠 (略) 。

三、建设单位:信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 (略) 惠安县泉惠 (略) ,在现有工程范围内,不新增用地,总建筑面积6920m2。项目预计年产粉末涂料(略)吨,总投资(略)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 (略) 理达标后, (略) (略) 排入泉惠石 (略) (略) (略) 理,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2015)表1中B级标准)。

2.项目应配 (略) 理设施。含尘废气经袋式 (略) 理后,挤出废气经活性炭吸 (略) 理后,小样测试废气经喷粉柜配套除 (略) 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非(略)烷总烃排放应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2限值;实验室废气经活性炭吸 (略) 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二(略)苯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中“其他行业”限值,非(略)烷总烃排放应执行(略)表2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略)-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二(略)苯、非(略)烷总烃应执行DB35/1782-2018中表3标准限值。

厂区内任意一次监控点浓度值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略))中附录A表A.1中相关规定。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废试剂瓶、实验废液、废喷板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 (略) 置;不合格品、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沉降粉尘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 (略) 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信 (略) (略)吨粉末涂料生产及研发中心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 (略) 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略)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略) 审批窗口

邮编:(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信 (略) (略)吨粉末涂料生产及研发中心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0月16日-10月2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信 (略) (略)吨粉末涂料生产及研发中心。

二、建设地点: (略) 惠安县泉惠 (略) 。

三、建设单位:信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 (略) 惠安县泉惠 (略) ,在现有工程范围内,不新增用地,总建筑面积6920m2。项目预计年产粉末涂料(略)吨,总投资(略)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 (略) 理达标后, (略) (略) 排入泉惠石 (略) (略) (略) 理,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2015)表1中B级标准)。

2.项目应配 (略) 理设施。含尘废气经袋式 (略) 理后,挤出废气经活性炭吸 (略) 理后,小样测试废气经喷粉柜配套除 (略) 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非(略)烷总烃排放应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2限值;实验室废气经活性炭吸 (略) 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二(略)苯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中“其他行业”限值,非(略)烷总烃排放应执行(略)表2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略)-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二(略)苯、非(略)烷总烃应执行DB35/1782-2018中表3标准限值。

厂区内任意一次监控点浓度值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略))中附录A表A.1中相关规定。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废试剂瓶、实验废液、废喷板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 (略) 置;不合格品、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沉降粉尘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 (略) 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信 (略) (略)吨粉末涂料生产及研发中心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 (略) 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略)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略) 审批窗口

邮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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