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绝缘管型母线智能化研发与生产制造项目拟审查项目
北京中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绝缘管型母线智能化研发与生产制造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密云经 (略) (略) 8号-3
公示时间:2024-10-22
受理时间:2024-10-10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本项目使用现有闲置房屋建设北京 (略) 绝缘管型母线智能化研发与生产制造项目,不涉及土建施工,施工期内容主要是进行简单室内装修和设备安装,施工时间约1个月。在施工期间,主要污染因子有:扬尘、噪声、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施工期短暂,其环境影响随着施工完工而结束。1、废气施工期间,废气主要为墙体拆除、钻孔、装修材料切割产生的扬尘, (略) 限在室内,对外环境影响较小。本项目施工阶段对经营场所内空间进行合理利用,减少墙体拆除、钻孔等工序,且对经营场所加强通风,可有效减少施工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2、废水施工期间,项目经营场所内不设食宿及卫生间,施工人员日常生活依托附近配套设施,施工期无废水排放。3、噪声施工期间,噪声主要来自施工机械设备(如电钻、电锯)使用过程产生的噪声,部分设备噪声值较高,但属于间歇性噪声。施工期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值较高设备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周围门窗紧闭,文明施工禁止大声喧哗。本项目严禁在13:00-15:00和22:00-6:00时段施工。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施工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4、固体废物施工期间,固体废物主要来自于施工过程产生的装修垃圾,以砂砾和混凝土废物为主,装修垃圾 (略) 指定的建筑垃圾场消纳,不随便丢弃,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综上所述,本次项目施工期施工单位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如下:1.严格按照规定施工时间进行,严禁夜间装修和安装设备。2.装修建筑材料不得随意丢弃,需委托相关单位清运到指定填埋场。3.装修过程产生的垃圾分类收集,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田捷元
联系电话:(略)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万源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邮政编码:(略)
邮寄地址: (略) (略) 65号
传真电话:(略)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建设地点: (略) 密云经 (略) (略) 8号-3
公示时间:2024-10-22
受理时间:2024-10-10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本项目使用现有闲置房屋建设北京 (略) 绝缘管型母线智能化研发与生产制造项目,不涉及土建施工,施工期内容主要是进行简单室内装修和设备安装,施工时间约1个月。在施工期间,主要污染因子有:扬尘、噪声、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施工期短暂,其环境影响随着施工完工而结束。1、废气施工期间,废气主要为墙体拆除、钻孔、装修材料切割产生的扬尘, (略) 限在室内,对外环境影响较小。本项目施工阶段对经营场所内空间进行合理利用,减少墙体拆除、钻孔等工序,且对经营场所加强通风,可有效减少施工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2、废水施工期间,项目经营场所内不设食宿及卫生间,施工人员日常生活依托附近配套设施,施工期无废水排放。3、噪声施工期间,噪声主要来自施工机械设备(如电钻、电锯)使用过程产生的噪声,部分设备噪声值较高,但属于间歇性噪声。施工期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值较高设备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周围门窗紧闭,文明施工禁止大声喧哗。本项目严禁在13:00-15:00和22:00-6:00时段施工。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施工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4、固体废物施工期间,固体废物主要来自于施工过程产生的装修垃圾,以砂砾和混凝土废物为主,装修垃圾 (略) 指定的建筑垃圾场消纳,不随便丢弃,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综上所述,本次项目施工期施工单位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如下:1.严格按照规定施工时间进行,严禁夜间装修和安装设备。2.装修建筑材料不得随意丢弃,需委托相关单位清运到指定填埋场。3.装修过程产生的垃圾分类收集,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田捷元
联系电话:(略)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万源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邮政编码:(略)
邮寄地址: (略) (略) 65号
传真电话:(略)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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