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徐州龙翔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公示
关于《原徐州龙翔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公示
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2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原徐州 (略) 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原徐州 (略) 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睢宁经 (略) 桃岚化工园姚官线东侧。调查地块占地面积约为(略)m2(约73.26亩),地块四至范围:东至睢宁县庆安镇庆安砖瓦厂、 (略) 驾校驾培考试中心、西至姚官线、北至原 (略) 。调查地块2008年之前,调查地 (略) 域主要为荒地, (略) 域为池塘;2008年开始建设徐州 (略) ;2010年徐州 (略) 大部分已建设完成;2013年,调查地块北侧进行扩建,新建仓库、 (略) 、锅炉房、煤场、 (略) 理池和配电室等生产车间;2014年至今徐州 (略) 关闭,调查地 (略) 于闲置状态
根据《关于加强重点行业企业遗留地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5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徐环发〔2020〕60)号等文件的要求,关闭退出腾退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未来规划为工业用地,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类型。
二、调查结论
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规定的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污染物含量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中的IV类标准,属于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
三、风险评估结论
根据导则推荐模型使用“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电子表格”(2023-5-21)计算,本地块土壤中砷风险控制值为1.41mg/kg,但砷在GB(略)规定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为60mg/kg,所以土壤中砷的修复目标值定为60mg/kg,本地块应开展土壤的修复工作。
四、风险评估建议
(1)加强地块的现场管理,在地块修复完成前禁止从事与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无关的其他活动。尽快启动以消除地块污染土壤风险为主要目的的治理修复工作,在修复工程开展前,继续做好地块环境监管及安保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后期地块清理过程和修复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环保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和污染风险。在地块清理和修复施工前,应制定详尽的二次污染防治计划和风险防范预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和环保培训;施工中,应严格参照执行,减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风险的发生,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地块后期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不可随意外排。
(3)因地块内地下水相关污染物超过对应筛选值倍数较高,为保证不对周边地下水或农田造成影响,建议对地下水增加管控设施, (略) 理,减小对周边地块影响,并设置长期监测井,关注地下水污染物浓度变化。
(4)目前所获得的评估结论均基于开展的现场采样、检测分析获得的结果,鉴于土壤的异质性,建议在清挖修复过程中,根据现场情况实时调整污染土壤清理边界,以保证场地修复能够达到预期目标。地块污染治理与开发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严重异味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征询主管部门意见。
(5)建议在地块开发建设时由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方案和实际情况计算需要实施风险防治的基坑涌出水量,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治理后应满足当地污水排放标准或纳管标准;同时要求施工工人做好个人防护措施,避免接触基坑内的地下水。开发建设完毕后,建议建立地下水长期监测井,监测地下水水质,同时设置标识牌,提醒周边居民切勿饮用地下水。
(6)针对初步调查中土壤pH (略) 域的亚磷酸车间和盐酸 (略) (略) 域需加强管控,防止pH异常土壤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编制单位:江苏 (略)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略)
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2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原徐州 (略) 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原徐州 (略) 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睢宁经 (略) 桃岚化工园姚官线东侧。调查地块占地面积约为(略)m2(约73.26亩),地块四至范围:东至睢宁县庆安镇庆安砖瓦厂、 (略) 驾校驾培考试中心、西至姚官线、北至原 (略) 。调查地块2008年之前,调查地 (略) 域主要为荒地, (略) 域为池塘;2008年开始建设徐州 (略) ;2010年徐州 (略) 大部分已建设完成;2013年,调查地块北侧进行扩建,新建仓库、 (略) 、锅炉房、煤场、 (略) 理池和配电室等生产车间;2014年至今徐州 (略) 关闭,调查地 (略) 于闲置状态
根据《关于加强重点行业企业遗留地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5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徐环发〔2020〕60)号等文件的要求,关闭退出腾退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未来规划为工业用地,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类型。
二、调查结论
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规定的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污染物含量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中的IV类标准,属于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
三、风险评估结论
根据导则推荐模型使用“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电子表格”(2023-5-21)计算,本地块土壤中砷风险控制值为1.41mg/kg,但砷在GB(略)规定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为60mg/kg,所以土壤中砷的修复目标值定为60mg/kg,本地块应开展土壤的修复工作。
四、风险评估建议
(1)加强地块的现场管理,在地块修复完成前禁止从事与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无关的其他活动。尽快启动以消除地块污染土壤风险为主要目的的治理修复工作,在修复工程开展前,继续做好地块环境监管及安保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后期地块清理过程和修复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环保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和污染风险。在地块清理和修复施工前,应制定详尽的二次污染防治计划和风险防范预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和环保培训;施工中,应严格参照执行,减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风险的发生,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地块后期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不可随意外排。
(3)因地块内地下水相关污染物超过对应筛选值倍数较高,为保证不对周边地下水或农田造成影响,建议对地下水增加管控设施, (略) 理,减小对周边地块影响,并设置长期监测井,关注地下水污染物浓度变化。
(4)目前所获得的评估结论均基于开展的现场采样、检测分析获得的结果,鉴于土壤的异质性,建议在清挖修复过程中,根据现场情况实时调整污染土壤清理边界,以保证场地修复能够达到预期目标。地块污染治理与开发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严重异味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征询主管部门意见。
(5)建议在地块开发建设时由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方案和实际情况计算需要实施风险防治的基坑涌出水量,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治理后应满足当地污水排放标准或纳管标准;同时要求施工工人做好个人防护措施,避免接触基坑内的地下水。开发建设完毕后,建议建立地下水长期监测井,监测地下水水质,同时设置标识牌,提醒周边居民切勿饮用地下水。
(6)针对初步调查中土壤pH (略) 域的亚磷酸车间和盐酸 (略) (略) 域需加强管控,防止pH异常土壤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编制单位:江苏 (略)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