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徐州华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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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徐州华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公示

关于《原徐州华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公示

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2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原徐州 (略) 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原徐州 (略) 地块位于 (略) 睢宁县,占地面积#m2(约45.8)亩,东邻空地,南邻睢宁经 (略) 建设用地,西邻 (略) ,北邻104国道。调查地块2008年之前为农田,于2008年建设徐州 (略) ,2009年投入生产至2017年。2017年至今调 (略) 于停产闲置状态,设备已拆除。调查地块主要生产2-氯烟酸、达比加群中间体(AB)、2,3,4,5,6-五氟苯酚和克利西#磺酸。

二、调查结论

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规定的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污染物含量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IV类标准,属于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

三、风险评估结论

根据导则推荐模型使用“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电子表格”(2023-5-31)计算,本地块地下水超标污染物氨氮、挥发酚、砷、镍、#苯和石油烃(C10-C40)风险可以接受,单一污染物的致癌风险值不超过10-6或危害商不超过1,风险可接受。本地块土壤中#醛风险控制值为49.2mg/kg,#苯的风险控制值为6010mg/kg。本地块应开展土壤的修复工作。

四、风险评估建议

(1)加强地块的现场管理,在地块修复完成前禁止从事与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无关的其他活动。尽快启动以消除地块污染土壤风险为主要目的的治理修复工作,在修复工程开展前,继续做好地块环境监管及安保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后期地块清理过程和修复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环保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和污染风险。在地块清理和修复施工前,应制定详尽的二次污染防治计划和风险防范预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和环保培训;施工中,应严格参照执行,减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风险的发生,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地块后期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不可随意外排。

(3)地块周边有农田,在做好二次污染防治的基础上,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要求,与施工现场周围单位、居民加强沟通,使周边民众了解本项目的意义、工期内的影响因素,对受施工干扰的居民在作业前予以通知,并随时向他们汇报施工进度及施工中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略) 民对修复工程的理解和支持。

(4)目前所获得的评估结论均基于开展的现场采样、检测分析获得的结果,鉴于土壤的异质性,建议在清挖修复过程中,根据现场情况实时调整污染土壤清理边界,以保证场地修复能够达到预期目标。地块污染治理与开发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严重异味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征询主管部门意见。

(5)建议在地块开发建设时由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方案和实际情况计算需要实施风险防治的基坑涌出水量,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治理后应满足当地污水排放标准或纳管标准;同时要求施工工人做好个人防护措施,避免接触基坑内的地下水。开发建设完毕后,由行政管理部门制度控制不开发地下水。

(6)调查地块地下水硫酸盐超标,硫酸盐超标对后期建设地基基础产生一定的酸腐蚀,建议后期进行土壤修复的过程中,可同时对下水中硫酸盐超标进 (略) 理。

(7)基坑开挖过程中,如果遇到基坑渗水,则要求进行采样监测,一旦发现水质异常甚至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将废水抽至废水贮存设施,转运 (略) 理 (略) 置。

编制单位:江苏 (略)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

关于《原徐州华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公示

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2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原徐州 (略) 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原徐州 (略) 地块位于 (略) 睢宁县,占地面积#m2(约45.8)亩,东邻空地,南邻睢宁经 (略) 建设用地,西邻 (略) ,北邻104国道。调查地块2008年之前为农田,于2008年建设徐州 (略) ,2009年投入生产至2017年。2017年至今调 (略) 于停产闲置状态,设备已拆除。调查地块主要生产2-氯烟酸、达比加群中间体(AB)、2,3,4,5,6-五氟苯酚和克利西#磺酸。

二、调查结论

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规定的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污染物含量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IV类标准,属于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

三、风险评估结论

根据导则推荐模型使用“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电子表格”(2023-5-31)计算,本地块地下水超标污染物氨氮、挥发酚、砷、镍、#苯和石油烃(C10-C40)风险可以接受,单一污染物的致癌风险值不超过10-6或危害商不超过1,风险可接受。本地块土壤中#醛风险控制值为49.2mg/kg,#苯的风险控制值为6010mg/kg。本地块应开展土壤的修复工作。

四、风险评估建议

(1)加强地块的现场管理,在地块修复完成前禁止从事与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无关的其他活动。尽快启动以消除地块污染土壤风险为主要目的的治理修复工作,在修复工程开展前,继续做好地块环境监管及安保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后期地块清理过程和修复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环保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和污染风险。在地块清理和修复施工前,应制定详尽的二次污染防治计划和风险防范预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和环保培训;施工中,应严格参照执行,减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风险的发生,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地块后期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不可随意外排。

(3)地块周边有农田,在做好二次污染防治的基础上,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要求,与施工现场周围单位、居民加强沟通,使周边民众了解本项目的意义、工期内的影响因素,对受施工干扰的居民在作业前予以通知,并随时向他们汇报施工进度及施工中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略) 民对修复工程的理解和支持。

(4)目前所获得的评估结论均基于开展的现场采样、检测分析获得的结果,鉴于土壤的异质性,建议在清挖修复过程中,根据现场情况实时调整污染土壤清理边界,以保证场地修复能够达到预期目标。地块污染治理与开发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严重异味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征询主管部门意见。

(5)建议在地块开发建设时由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方案和实际情况计算需要实施风险防治的基坑涌出水量,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治理后应满足当地污水排放标准或纳管标准;同时要求施工工人做好个人防护措施,避免接触基坑内的地下水。开发建设完毕后,由行政管理部门制度控制不开发地下水。

(6)调查地块地下水硫酸盐超标,硫酸盐超标对后期建设地基基础产生一定的酸腐蚀,建议后期进行土壤修复的过程中,可同时对下水中硫酸盐超标进 (略) 理。

(7)基坑开挖过程中,如果遇到基坑渗水,则要求进行采样监测,一旦发现水质异常甚至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将废水抽至废水贮存设施,转运 (略) 理 (略) 置。

编制单位:江苏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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