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水县电子信息产业孵化中心一期人才公寓装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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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水县电子信息产业孵化中心一期人才公寓装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吉发(基)〔2024〕543号

关于吉水县电子信息产业孵化中心一期人才公寓装修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吉水县 (略) :

报来《关于恳请批复吉水县电子信息产业孵化中心一期人才公寓装修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为了充分 (略) 人才公寓作用,帮助本县高素质人才安居乐业,根据县城镇规划要求,项目建设是必要的。原则同意吉水县电子信息产业孵化中心一期人才公寓装修项目(项目代码:2410-*-04-01-*)。

二、项目建设性质:新建。

三、项目建设地点:吉水县 (略) 。

四、项目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吉水县 (略) ,法人代表:李留滨。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拟装修42套公寓和1间“企业人才吧”,人才住房全室精装修,配备沙发、床、衣柜、书柜、书桌、餐桌、空调、冰箱、洗衣机、炉灶、热水器、晾衣杆等家具家电,满足拎包入住的条件。“企业人才吧”需配备娱乐活动室,能满足乒乓球、羽毛球、台球等活动。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元,资金来源为单位自筹。

七、本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招标。

八、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1年。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办理下一步审批程序的,项目单位应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延期最多只能一次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项目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办理下一步审批程序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请接此批复后,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同步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节能审查、环评等手续,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争取早日开工,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2024年10月12日

抄送: (略) 、县 (略) 、县 (略)

吉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印发


吉发(基)〔2024〕543号

关于吉水县电子信息产业孵化中心一期人才公寓装修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吉水县 (略) :

报来《关于恳请批复吉水县电子信息产业孵化中心一期人才公寓装修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为了充分 (略) 人才公寓作用,帮助本县高素质人才安居乐业,根据县城镇规划要求,项目建设是必要的。原则同意吉水县电子信息产业孵化中心一期人才公寓装修项目(项目代码:2410-*-04-01-*)。

二、项目建设性质:新建。

三、项目建设地点:吉水县 (略) 。

四、项目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吉水县 (略) ,法人代表:李留滨。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拟装修42套公寓和1间“企业人才吧”,人才住房全室精装修,配备沙发、床、衣柜、书柜、书桌、餐桌、空调、冰箱、洗衣机、炉灶、热水器、晾衣杆等家具家电,满足拎包入住的条件。“企业人才吧”需配备娱乐活动室,能满足乒乓球、羽毛球、台球等活动。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元,资金来源为单位自筹。

七、本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招标。

八、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1年。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办理下一步审批程序的,项目单位应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延期最多只能一次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项目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办理下一步审批程序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请接此批复后,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同步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节能审查、环评等手续,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争取早日开工,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2024年10月12日

抄送: (略) 、县 (略) 、县 (略)

吉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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