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云锦东方项目调整规划方案听证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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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云锦东方项目调整规划方案听证会的公告

关于举行云锦东方项目调整规划方案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17

云锦东方项目各利害关系人:

2024年10月,我局收到宁夏畅 (略) 申报的云锦东方项目调整规划方案的相关材料,依程序进行了审查,并于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0月15日在该项目周边主要位置、 (略) 及《银川日报》进行了规划公示。为保障相关权益人对城乡规划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局将召开云锦东方项目调整规划方案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及人员

本次听证会定于2024年11月6日上午9点3 (略) (略) 举行。本次听证会听证人员为马瑜、刘春林,记录员为王之涵。

二、申请参加听证人员条件及代表遴选

申请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申请听证人数众多的,可以自行推举听证代表(不超过6名),并提供听证代表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和房产证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相关材 (略) (略) 三楼综合法规和督查执法科。

逾期未能提供听证代表名单或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自行放弃参加本次听证的权利。

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必须本人亲自参加(不得委托他人代参加),听证会召开时听证代表未按通知到场参加本次听证会的,视为自行放弃参加本次听证的权利。

三、听证要求

(一)听证代表参加听证时要携带本人身份证,组织好书面材料,充分表达所代表的利害关系人的意愿。

(二)听证代表应整理好证据材料并制作证据清单,在听证会召开 (略) 提交证据复印件一式两份,以及听证书面意见一式两份。

(三)听证代表应准时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听证会结束时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四、联系方式

听证地点: (略) (略) 宁安北 (略) 民 (略) (略) (略) 三楼会议室。

联系电话:0951-(略),联系人:王之涵。

特此公告。

(略) (略)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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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锦东方项目各利害关系人:

2024年10月,我局收到宁夏畅 (略) 申报的云锦东方项目调整规划方案的相关材料,依程序进行了审查,并于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0月15日在该项目周边主要位置、 (略) 及《银川日报》进行了规划公示。为保障相关权益人对城乡规划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局将召开云锦东方项目调整规划方案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及人员

本次听证会定于2024年11月6日上午9点3 (略) (略) 举行。本次听证会听证人员为马瑜、刘春林,记录员为王之涵。

二、申请参加听证人员条件及代表遴选

申请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申请听证人数众多的,可以自行推举听证代表(不超过6名),并提供听证代表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和房产证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相关材 (略) (略) 三楼综合法规和督查执法科。

逾期未能提供听证代表名单或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自行放弃参加本次听证的权利。

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必须本人亲自参加(不得委托他人代参加),听证会召开时听证代表未按通知到场参加本次听证会的,视为自行放弃参加本次听证的权利。

三、听证要求

(一)听证代表参加听证时要携带本人身份证,组织好书面材料,充分表达所代表的利害关系人的意愿。

(二)听证代表应整理好证据材料并制作证据清单,在听证会召开 (略) 提交证据复印件一式两份,以及听证书面意见一式两份。

(三)听证代表应准时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听证会结束时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四、联系方式

听证地点: (略) (略) 宁安北 (略) 民 (略) (略) (略) 三楼会议室。

联系电话:0951-(略),联系人:王之涵。

特此公告。

(略) (略)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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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锦东方项目各利害关系人:

2024年10月,我局收到宁夏畅 (略) 申报的云锦东方项目调整规划方案的相关材料,依程序进行了审查,并于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0月15日在该项目周边主要位置、 (略) 及《银川日报》进行了规划公示。为保障相关权益人对城乡规划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局将召开云锦东方项目调整规划方案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及人员

本次听证会定于2024年11月6日上午9点3 (略) (略) 举行。本次听证会听证人员为马瑜、刘春林,记录员为王之涵。

二、申请参加听证人员条件及代表遴选

申请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申请听证人数众多的,可以自行推举听证代表(不超过6名),并提供听证代表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和房产证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相关材 (略) (略) 三楼综合法规和督查执法科。

逾期未能提供听证代表名单或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自行放弃参加本次听证的权利。

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必须本人亲自参加(不得委托他人代参加),听证会召开时听证代表未按通知到场参加本次听证会的,视为自行放弃参加本次听证的权利。

三、听证要求

(一)听证代表参加听证时要携带本人身份证,组织好书面材料,充分表达所代表的利害关系人的意愿。

(二)听证代表应整理好证据材料并制作证据清单,在听证会召开 (略) 提交证据复印件一式两份,以及听证书面意见一式两份。

(三)听证代表应准时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听证会结束时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四、联系方式

听证地点: (略) (略) 宁安北 (略) 民 (略) (略) (略) 三楼会议室。

联系电话:0951-(略),联系人:王之涵。

特此公告。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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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证会时间、地点及人员

本次听证会定于2024年11月6日上午9点3 (略) (略) 举行。本次听证会听证人员为马瑜、刘春林,记录员为王之涵。

二、申请参加听证人员条件及代表遴选

申请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申请听证人数众多的,可以自行推举听证代表(不超过6名),并提供听证代表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和房产证明),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相关材 (略) (略) 三楼综合法规和督查执法科。

逾期未能提供听证代表名单或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自行放弃参加本次听证的权利。

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必须本人亲自参加(不得委托他人代参加),听证会召开时听证代表未按通知到场参加本次听证会的,视为自行放弃参加本次听证的权利。

三、听证要求

(一)听证代表参加听证时要携带本人身份证,组织好书面材料,充分表达所代表的利害关系人的意愿。

(二)听证代表应整理好证据材料并制作证据清单,在听证会召开 (略) 提交证据复印件一式两份,以及听证书面意见一式两份。

(三)听证代表应准时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听证会结束时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四、联系方式

听证地点: (略) (略) 宁安北 (略) 民 (略) (略) (略) 三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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