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工作的督办函
关于做好2024年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工作的督办函
标题:关于做好2024年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工作的督办函
索引号:/2024-#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略) (略)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17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7日 主题词:生态环境;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 时效性:有效(略) (略)
关于做好2024年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工作的督办函
各排污单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 (略) 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根据《海南 (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执行报告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通过排 (略)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的规定,截止2024年10月16日 ,我市仍有49家排污单位未按时提交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见附件)。
请各排污单位高度重视,落实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按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定期提交执行报告,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及台账记录工作。请未提交第三季度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于10月23日前提交执行报告,经督促仍未整改的排污单位,我局将移交至执 (略) 理。
附件:2024年第三季度未提交执行报告企业名单
(略) (略)
2024年10月17日
关于做好2024年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工作的督办函.pdf
附件:2024年第三季度未提交执行报告企业名单.xlsx
标题:关于做好2024年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工作的督办函
索引号:/2024-#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略) (略)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17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7日 主题词:生态环境;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 时效性:有效(略) (略)
关于做好2024年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工作的督办函
各排污单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 (略) 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根据《海南 (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执行报告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通过排 (略)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的规定,截止2024年10月16日 ,我市仍有49家排污单位未按时提交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见附件)。
请各排污单位高度重视,落实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按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定期提交执行报告,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及台账记录工作。请未提交第三季度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于10月23日前提交执行报告,经督促仍未整改的排污单位,我局将移交至执 (略) 理。
附件:2024年第三季度未提交执行报告企业名单
(略) (略)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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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4年第三季度未提交执行报告企业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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