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京通市监北苑撤登字〔2024〕第101401号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京通市监北苑撤登字〔2024〕第101401号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略) 监北苑撤登字〔2024〕第*号
当事人:北京富润 (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W
住所: (略) (略) 新华 (略) 3号楼15层1509
法定代表人:孟庆贺
2024年6月28日,王 (略) 反映其本人身份信息被当事人虚假备案为监事,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28日未经王晶晶同意使用其身份 (略) 监事。本局于2024年6月28日将上述涉嫌虚假登记备案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变更登记(备案)档案;2、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表、王晶晶身份证复印件及情况说明;3、社会保险人员参保证明;4、询问通知书邮寄记录、征询意见函发送签收记录及复函。
2024年8月29日,我局公告送达了《听证告知书》( (略) 监北苑撤听告字[2024]第*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2020年9月28日将王晶晶变更为监事的备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场 (略)
(印章)
2024年10月14日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略) 监北苑撤登字〔2024〕第*号
当事人:北京富润 (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W
住所: (略) (略) 新华 (略) 3号楼15层1509
法定代表人:孟庆贺
2024年6月28日,王 (略) 反映其本人身份信息被当事人虚假备案为监事,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28日未经王晶晶同意使用其身份 (略) 监事。本局于2024年6月28日将上述涉嫌虚假登记备案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变更登记(备案)档案;2、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表、王晶晶身份证复印件及情况说明;3、社会保险人员参保证明;4、询问通知书邮寄记录、征询意见函发送签收记录及复函。
2024年8月29日,我局公告送达了《听证告知书》( (略) 监北苑撤听告字[2024]第*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2020年9月28日将王晶晶变更为监事的备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场 (略)
(印章)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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