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不罚〔2024〕7号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不罚〔2024〕7号
临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辛*庆
地址:临泉县滑集镇 (略) 谢庄北600米东侧16号
2024年8 (略) (略) 执法人员到临泉县滑集镇 (略) 谢庄北600米东侧16号的临 (略)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该公司现存栏生猪约4000头,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粪污未经 (略) (略) 养殖场南侧的一条东西沟内。另查明,你公司养殖的生猪年出栏达500头以上,属我省畜禽规模养殖企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临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公司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2024年8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养殖场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8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问题整改情况。
4. (略) (略) 照片提取单6份,证明你公司 (略) 南侧的一条东西沟内及整改后现场情况。
5.你公司环评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节选),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证明你公司办理的环保相关手续。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 (略)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7.临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不在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内。
8. (略) (略) 生态环境 (略) 生态赔偿金缴款回执,证明你公司已自觉缴纳生态赔偿金。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 (略) (略) 行政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 (略) 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 (略) 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8日以《 (略) (略) 不 (略) 罚告知书》[皖阜环(临)不罚告〔2024〕9号]告知 (略) 拟作出不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将其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提 (略) 作为定罪量刑参考,或者提供给行政管理部门作 (略) 罚裁量参考”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略) 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规定, 鉴于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并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及时将排放养 (略) 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恢复 (略) 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同时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时履行赔偿协议自觉缴纳生态赔偿金至指定账户。经研究, (略) 不 (略) 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 (略) 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略) 吸取此次教训,今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经 (略) 理后才可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 (略) 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10月9日
临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辛*庆
地址:临泉县滑集镇 (略) 谢庄北600米东侧16号
2024年8 (略) (略) 执法人员到临泉县滑集镇 (略) 谢庄北600米东侧16号的临 (略)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该公司现存栏生猪约4000头,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粪污未经 (略) (略) 养殖场南侧的一条东西沟内。另查明,你公司养殖的生猪年出栏达500头以上,属我省畜禽规模养殖企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临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公司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2024年8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养殖场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8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问题整改情况。
4. (略) (略) 照片提取单6份,证明你公司 (略) 南侧的一条东西沟内及整改后现场情况。
5.你公司环评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节选),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证明你公司办理的环保相关手续。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 (略)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7.临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不在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内。
8. (略) (略) 生态环境 (略) 生态赔偿金缴款回执,证明你公司已自觉缴纳生态赔偿金。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 (略) (略) 行政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 (略) 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 (略) 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8日以《 (略) (略) 不 (略) 罚告知书》[皖阜环(临)不罚告〔2024〕9号]告知 (略) 拟作出不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将其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提 (略) 作为定罪量刑参考,或者提供给行政管理部门作 (略) 罚裁量参考”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略) 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规定, 鉴于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并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及时将排放养 (略) 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恢复 (略) 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同时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时履行赔偿协议自觉缴纳生态赔偿金至指定账户。经研究, (略) 不 (略) 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 (略) 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略) 吸取此次教训,今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经 (略) 理后才可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 (略) 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10月9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