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联福永盛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托里乡S103线西建筑用砂3号区块砂石矿水稳土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乌鲁木齐联福永盛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托里乡S103线西建筑用砂3号区块砂石矿水稳土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鲁木齐联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 (略) 编制的《乌鲁木齐联福 (略) 托里乡S103线西建筑用 (略) 块砂石矿水稳土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 (略) 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 (略) 2024年9月29日 (略) 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46.#元(环保投资11.#元),于乌鲁木齐县托里乡S103线西建筑用 (略) 块 (略) 内(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35′2.886″,北纬43°34′40.965″),新增1条水稳土生产线,建成后可年产水稳土#吨。项目新建1座彩钢结构密闭厂房,同时配套建设2?吨水泥筒仓、5?/font>9立方米的砂石料仓及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该项目不设原料堆场及成品仓,砂石 (略) 成品料堆提供。项目主要为配套建 (略) S105(特色小镇)改建工程的需求, (略) S105(特色小镇)改建工程施工结束,立即停止运行,无条件拆除该项目所有设施,对原址进行生态恢复,如生产运 (略) 规划、土地利用等相冲突时须无条件停产搬迁。项目冬季不生产。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本项目位于乌拉泊、柴西、柴北地下水源地 (略) 内,项目建设及运行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生活污水依托现有防渗 (略) 理后定期委托吸污车拉运至乌鲁木齐 (略) (略) 理,严禁随意外排。
(二)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施工期的混凝土养护废水经自然蒸发,项目施工营地 (略) 现 (略) 。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建 (略) 置场所,生活垃圾 (略) 现有垃圾箱收集后交由生活垃圾清 (略) 置。
(三)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按绿色标准化拌合站要求建设,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筒仓呼吸、输送、储存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 (略) 理后有组织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水稳料搅拌粉尘和进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 (略) 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砂石料卸料在密闭厂房内,砂石料上料口采取喷淋装置,同时采用密闭式输送廊道输送至搅拌机内,水泥由螺旋输送机通过密闭管道输送至搅拌机内;产品运输车辆须加盖篷布、控制车速、厂区地面硬化,以减少运输扬尘产生量,对进出车辆车身及轮胎进行冲洗,避免车 (略) ,确保厂界颗粒物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五)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限值。
(六)项目运营过程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依托现有防渗化粪池收集后,定期由吸污车拉运至乌鲁木齐 (略) 理 (略) 理。
(七)项目运输车辆均为外委车辆, (略) 维修与保养;生产设备运行维护过程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均由维修厂带走, (略) 内暂存。危废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除尘器收集粉尘均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 (略) 现有垃圾箱收集后交由生活垃圾清 (略) 置。
(八)本项目核定总量为:颗粒物0.1154吨/年,颗粒物排放量从2023年乌鲁木齐县7050台燃煤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
(九)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 (略) 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乌鲁木齐联福 (略) 托里乡S103线西建筑用 (略) 块砂石矿水稳土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略) 乌鲁 (略) (以下简称“乌鲁 (略) ”)。
(十二)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乌鲁 (略) 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略) 龙盛街益民大厦
(略) (略) ???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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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联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 (略) 编制的《乌鲁木齐联福 (略) 托里乡S103线西建筑用 (略) 块砂石矿水稳土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 (略) 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 (略) 2024年9月29日 (略) 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46.#元(环保投资11.#元),于乌鲁木齐县托里乡S103线西建筑用 (略) 块 (略) 内(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35′2.886″,北纬43°34′40.965″),新增1条水稳土生产线,建成后可年产水稳土#吨。项目新建1座彩钢结构密闭厂房,同时配套建设2?吨水泥筒仓、5?/font>9立方米的砂石料仓及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该项目不设原料堆场及成品仓,砂石 (略) 成品料堆提供。项目主要为配套建 (略) S105(特色小镇)改建工程的需求, (略) S105(特色小镇)改建工程施工结束,立即停止运行,无条件拆除该项目所有设施,对原址进行生态恢复,如生产运 (略) 规划、土地利用等相冲突时须无条件停产搬迁。项目冬季不生产。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本项目位于乌拉泊、柴西、柴北地下水源地 (略) 内,项目建设及运行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生活污水依托现有防渗 (略) 理后定期委托吸污车拉运至乌鲁木齐 (略) (略) 理,严禁随意外排。
(二)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施工期的混凝土养护废水经自然蒸发,项目施工营地 (略) 现 (略) 。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建 (略) 置场所,生活垃圾 (略) 现有垃圾箱收集后交由生活垃圾清 (略) 置。
(三)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按绿色标准化拌合站要求建设,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筒仓呼吸、输送、储存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 (略) 理后有组织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水稳料搅拌粉尘和进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 (略) 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砂石料卸料在密闭厂房内,砂石料上料口采取喷淋装置,同时采用密闭式输送廊道输送至搅拌机内,水泥由螺旋输送机通过密闭管道输送至搅拌机内;产品运输车辆须加盖篷布、控制车速、厂区地面硬化,以减少运输扬尘产生量,对进出车辆车身及轮胎进行冲洗,避免车 (略) ,确保厂界颗粒物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五)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限值。
(六)项目运营过程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依托现有防渗化粪池收集后,定期由吸污车拉运至乌鲁木齐 (略) 理 (略) 理。
(七)项目运输车辆均为外委车辆, (略) 维修与保养;生产设备运行维护过程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均由维修厂带走, (略) 内暂存。危废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除尘器收集粉尘均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 (略) 现有垃圾箱收集后交由生活垃圾清 (略) 置。
(八)本项目核定总量为:颗粒物0.1154吨/年,颗粒物排放量从2023年乌鲁木齐县7050台燃煤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
(九)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 (略) 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乌鲁木齐联福 (略) 托里乡S103线西建筑用 (略) 块砂石矿水稳土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略) 乌鲁 (略) (以下简称“乌鲁 (略) ”)。
(十二)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乌鲁 (略) 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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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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