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委托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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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委托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的通知

(略) 自然资 (略)

关于委托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

转用审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授权和委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4〕2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委托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建设农村村民住宅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若涉及林草地的,应先取得林草地行政许可后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把关,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禁以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名义非法批准占用农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行使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第一责任人,对审批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单列安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严格做好地质灾害评估;严格按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略) 自然资 (略)

2024年10月17日


(略) 自然资 (略)

关于委托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

转用审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授权和委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4〕2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委托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建设农村村民住宅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若涉及林草地的,应先取得林草地行政许可后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把关,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禁以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名义非法批准占用农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行使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第一责任人,对审批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单列安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严格做好地质灾害评估;严格按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略) 自然资 (略)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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