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成--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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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成--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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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略) 关于对天津恒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 (略) (略) 八里台镇国家农业 (略) 科技大道9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天津恒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

天津恒 (略)

天津八里 (略) (略) 20号

天津 (略)

天津恒 (略) 租赁天津鼎森激光 (略) 位于天津八里 (略) (略) 20号的现有生产车间和办公楼(总建筑面积6490.98m2)进行天津恒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拟投资#元,购置安装拌料机、注塑机、粉碎机等设备,以外购PP树脂、PE树脂以及相应类型色母粒为原料进行汽车、电子、玩具、医疗器械等塑料零部件生产,年产各种注塑件#件。

1.大气环境

本项目注塑过程产生的TRVOC、非#烷总烃、臭气浓度经注塑机挤出模头上方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略) 理,通过16m高P1排气筒排放。经预测,本项目P1排气筒非#烷总烃、TRVOC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相应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建成后,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生产车间界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2相应限值。

2.水环境

本项目外排废水包括员工生活污水和冷却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 (略) 理后与冷却废水一并经污水 (略) (略) ,最终排入津南双 (略) 理厂。经预测,污水总排口废水混合水质能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 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

3.噪声

本项目营运期采取选用低噪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设置隔声罩、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经预测,本项目东厂界噪声预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昼间、夜间的限值要求,其他厂界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昼间、夜间的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均能得 (略) 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二次污染,故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

2024.10.18-2024.10.24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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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略) 关于对天津恒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 (略) (略) 八里台镇国家农业 (略) 科技大道9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天津恒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

天津恒 (略)

天津八里 (略) (略) 20号

天津 (略)

天津恒 (略) 租赁天津鼎森激光 (略) 位于天津八里 (略) (略) 20号的现有生产车间和办公楼(总建筑面积6490.98m2)进行天津恒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拟投资#元,购置安装拌料机、注塑机、粉碎机等设备,以外购PP树脂、PE树脂以及相应类型色母粒为原料进行汽车、电子、玩具、医疗器械等塑料零部件生产,年产各种注塑件#件。

1.大气环境

本项目注塑过程产生的TRVOC、非#烷总烃、臭气浓度经注塑机挤出模头上方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略) 理,通过16m高P1排气筒排放。经预测,本项目P1排气筒非#烷总烃、TRVOC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相应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建成后,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生产车间界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2相应限值。

2.水环境

本项目外排废水包括员工生活污水和冷却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 (略) 理后与冷却废水一并经污水 (略) (略) ,最终排入津南双 (略) 理厂。经预测,污水总排口废水混合水质能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 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

3.噪声

本项目营运期采取选用低噪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设置隔声罩、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经预测,本项目东厂界噪声预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昼间、夜间的限值要求,其他厂界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昼间、夜间的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均能得 (略) 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二次污染,故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

2024.10.18-2024.10.24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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