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复兴镇复兴村干坝子组住宅用地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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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复兴镇复兴村干坝子组住宅用地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调查地块概况

(略) 复兴镇复兴村干坝子组住宅用地项目地 (略) 复兴镇复兴村干坝子组,调查地块总用地面积(略)m2(合28.611亩),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05.(略)°,北纬28.(略)°。

(略) 人民政府关于出让A-03a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赤府函[2021]3号),地块编号为A-03a,地块性质为住宅用地。地块使用性质为《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07居住用地(0701城镇住宅用地),地块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第一类用地开展调查。

二、调查结论

结合资料收集整理分析、人员访谈及地块历史影像,再 (略) 复兴镇复兴村干坝子组住宅用地项目地块及勘界红线外约1km范围内现场踏勘,最终得出调查地块使用历史为复兴村干坝子组竹林地、农用地、居住用地。调查地块内部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可能影响土壤和地下水的人为活动发生。现场踏勘过程未发现地块内部及相邻地块有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油品的贮存或地下输送管道、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况,也未发现地块内土壤存在被污染的迹象或痕迹;通过对地块周边1km范围内进行现场走访调查,调查地块周边存在工业企业共计3家。结合地块调查范围内的各企业的位置关系,上述企业均已采取相关环保措施,距调查地块尚有一定距离,同时在考虑风向、地下水流向及地表水流向对地块影响的因素下,其污染物排放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基本无影响。该地块及周边相邻地块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无相应的环境污染 (略) 记录;由此确定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受到地块内及地块外污染物迁移的影响可能性较小。

综上所述,地块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后,确认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次调查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工作,可以按照07居住用地(0701城镇住宅用地)(第一类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公示信息反馈

本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2024年10月19日-10月25日)。公众对本项目有相关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四、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系人:杨明田 联系电话:(略)

意见反馈邮箱:*@*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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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地块概况

(略) 复兴镇复兴村干坝子组住宅用地项目地 (略) 复兴镇复兴村干坝子组,调查地块总用地面积(略)m2(合28.611亩),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05.(略)°,北纬28.(略)°。

(略) 人民政府关于出让A-03a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赤府函[2021]3号),地块编号为A-03a,地块性质为住宅用地。地块使用性质为《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07居住用地(0701城镇住宅用地),地块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第一类用地开展调查。

二、调查结论

结合资料收集整理分析、人员访谈及地块历史影像,再 (略) 复兴镇复兴村干坝子组住宅用地项目地块及勘界红线外约1km范围内现场踏勘,最终得出调查地块使用历史为复兴村干坝子组竹林地、农用地、居住用地。调查地块内部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可能影响土壤和地下水的人为活动发生。现场踏勘过程未发现地块内部及相邻地块有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油品的贮存或地下输送管道、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况,也未发现地块内土壤存在被污染的迹象或痕迹;通过对地块周边1km范围内进行现场走访调查,调查地块周边存在工业企业共计3家。结合地块调查范围内的各企业的位置关系,上述企业均已采取相关环保措施,距调查地块尚有一定距离,同时在考虑风向、地下水流向及地表水流向对地块影响的因素下,其污染物排放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基本无影响。该地块及周边相邻地块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无相应的环境污染 (略) 记录;由此确定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受到地块内及地块外污染物迁移的影响可能性较小。

综上所述,地块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后,确认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次调查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工作,可以按照07居住用地(0701城镇住宅用地)(第一类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公示信息反馈

本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2024年10月19日-10月25日)。公众对本项目有相关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四、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系人:杨明田 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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