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帝景华府三期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大城县帝景华府三期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大城县帝景华府三期项目(大城县 2024 年度第 1 批次增减挂项 (略) 建设用地 1 号地块、大城县 2024 年度第 8 批次建设用地 1 号地块)位于大 (略) 北侧, (略) 西侧。该项目所占地块中心坐标:116.*°E,38.*°N。其中,大城县 2024 年度第 1 批次增减挂项 (略) 建设用地 1 号地块面积*.41m2,大城县 2024 年度第 8 批次建设用地 1 号地块面积 *.79m2。该项目两地块面积共计 5.4523 公顷,约合 81.78 亩。两地块紧邻,且日后共同建设帝景华府三期项目,因此编制了一个报告。项目地块原用途为兴庄村集体农用地,拟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 (略) 用地,全部用于建设帝景华府三期项目。调查地块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的第一类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第二类用地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1)、 (略) 用地(S1)。因此本次调查选择《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作为评价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略) (略) 下发《 (略) (略)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送要求的通知》( (略) (略) 办公室〔2019〕-283号文件),明确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用地性质由农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依据相关法规要求,该地块在开发利用之前,需要对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确保满足后续用地的要求。因此为了解该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廊坊森环 (略) 受廊坊建 (略) 委托承担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调查采样、检测分析,监测地块是否存在污染。

调查单位通过对地块及周边地块进行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并结合对了解地块使用历史、权属变迁及是否存在污染事故等信息的相关知情人员(主要为附近居民、企业)和知情单位(生态环境部门、自规部门)进行访谈工作,识别出地块内潜在污染因子为氨氮、石油烃C10-C40。调查期间在地块内布设了12个土壤采样点,3个地下水采样点,并在地块西北方向布设1个土壤和地下水对照点,共采集土壤样品29个(含对照点样品5个,现场平行样3个),地下水样品5个(含对照点样品1个,现场平行样品1个)。实验室检测结果表明,本地块土壤检测结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和《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检测结果除部分点位的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氨氮、钠外,其他检出项目检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表1中Ⅳ类标准。其中,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超标原因为受到周边环境的影响,氨氮超标原因是受到了上游来水的影响。调查地块未来建设帝景华府三期项目,居民生 (略) 政供水,调查地块内地下水未来不作为饮用水源、农业、工业用水使用,不会对后续开发利用及人类居住生活产生影响。土壤检测结果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调查地块可作为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 (略) 用地使用。

,大城县

大城县帝景华府三期项目(大城县 2024 年度第 1 批次增减挂项 (略) 建设用地 1 号地块、大城县 2024 年度第 8 批次建设用地 1 号地块)位于大 (略) 北侧, (略) 西侧。该项目所占地块中心坐标:116.*°E,38.*°N。其中,大城县 2024 年度第 1 批次增减挂项 (略) 建设用地 1 号地块面积*.41m2,大城县 2024 年度第 8 批次建设用地 1 号地块面积 *.79m2。该项目两地块面积共计 5.4523 公顷,约合 81.78 亩。两地块紧邻,且日后共同建设帝景华府三期项目,因此编制了一个报告。项目地块原用途为兴庄村集体农用地,拟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 (略) 用地,全部用于建设帝景华府三期项目。调查地块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的第一类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第二类用地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1)、 (略) 用地(S1)。因此本次调查选择《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作为评价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略) (略) 下发《 (略) (略)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送要求的通知》( (略) (略) 办公室〔2019〕-283号文件),明确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用地性质由农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依据相关法规要求,该地块在开发利用之前,需要对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确保满足后续用地的要求。因此为了解该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廊坊森环 (略) 受廊坊建 (略) 委托承担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调查采样、检测分析,监测地块是否存在污染。

调查单位通过对地块及周边地块进行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并结合对了解地块使用历史、权属变迁及是否存在污染事故等信息的相关知情人员(主要为附近居民、企业)和知情单位(生态环境部门、自规部门)进行访谈工作,识别出地块内潜在污染因子为氨氮、石油烃C10-C40。调查期间在地块内布设了12个土壤采样点,3个地下水采样点,并在地块西北方向布设1个土壤和地下水对照点,共采集土壤样品29个(含对照点样品5个,现场平行样3个),地下水样品5个(含对照点样品1个,现场平行样品1个)。实验室检测结果表明,本地块土壤检测结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和《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检测结果除部分点位的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氨氮、钠外,其他检出项目检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表1中Ⅳ类标准。其中,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超标原因为受到周边环境的影响,氨氮超标原因是受到了上游来水的影响。调查地块未来建设帝景华府三期项目,居民生 (略) 政供水,调查地块内地下水未来不作为饮用水源、农业、工业用水使用,不会对后续开发利用及人类居住生活产生影响。土壤检测结果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调查地块可作为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 (略) 用地使用。

,大城县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