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2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永春侨新老醋工艺研发、旅游文创基地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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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2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永春侨新老醋工艺研发、旅游文创基地扩建项目

  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永春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永春侨新老醋工艺研发、旅游文创基地扩建项目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0月21日—2024年10月25日(5个工作日)。

  二、项目名称:永春侨新老醋工艺研发、旅游文创基地扩建项目

  三、建设地点: (略) 永春县石 (略) 37号

  四、建设单位:福建永春 (略)

  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 (略)

  六、 项目概况:

  主要从事食醋酿造与生产。

  七、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生产废 (略) 自建 (略) (略) (略) ,最终均纳入永春 (略) 理厂;生活污水经化 (略) 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2015)表1B等级标准) (略) (略) 进入永春 (略) 理 (略) 理。

  2、大气环境:

  燃料废气采用低氮 (略) 理后通过不低于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检验废气通风橱收集,再引入活性炭吸附装 (略) 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3、噪声环境: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略)《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沿街侧执行4类标准)。

  4、固体废物:

  醋渣、红酒糟、米粒残渣交由 (略) 作饲料使用,废滤芯、废硅藻土、废弃树脂、废活性炭定期交由供应 (略) 置,有机污泥暂存于污泥房由环卫部门统 (略) 置,废包装袋出售给永春县桃城徐国泰废品收购站回收利用;废活性炭、检验废液、沾染物暂存于厂内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交由福建省 (略) (略) 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 (略) 理。

  5、环境管理:

  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管,避免环境污染。

  八、公众参与

  无

  九、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十、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一、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略)

  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 (略) 窗口

  邮编:(略)

  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永春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永春侨新老醋工艺研发、旅游文创基地扩建项目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0月21日—2024年10月25日(5个工作日)。

  二、项目名称:永春侨新老醋工艺研发、旅游文创基地扩建项目

  三、建设地点: (略) 永春县石 (略) 37号

  四、建设单位:福建永春 (略)

  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 (略)

  六、 项目概况:

  主要从事食醋酿造与生产。

  七、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生产废 (略) 自建 (略) (略) (略) ,最终均纳入永春 (略) 理厂;生活污水经化 (略) 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2015)表1B等级标准) (略) (略) 进入永春 (略) 理 (略) 理。

  2、大气环境:

  燃料废气采用低氮 (略) 理后通过不低于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检验废气通风橱收集,再引入活性炭吸附装 (略) 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3、噪声环境: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略)《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沿街侧执行4类标准)。

  4、固体废物:

  醋渣、红酒糟、米粒残渣交由 (略) 作饲料使用,废滤芯、废硅藻土、废弃树脂、废活性炭定期交由供应 (略) 置,有机污泥暂存于污泥房由环卫部门统 (略) 置,废包装袋出售给永春县桃城徐国泰废品收购站回收利用;废活性炭、检验废液、沾染物暂存于厂内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交由福建省 (略) (略) 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 (略) 理。

  5、环境管理:

  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管,避免环境污染。

  八、公众参与

  无

  九、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十、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一、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略)

  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 (略) 窗口

  邮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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