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酒业配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酒业配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0月 (略) 对酒业配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0月21日-2024年10月2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单位: (略) 古蔺 (略)
联 系 人:杨胜
电 话:0830-(略)
地 址:古蔺县 (略) 综合类综合窗口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略)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MAC(略)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朱银章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略) (略) 关于酒业配套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古蔺建函〔2024〕40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略) (略) 关于酒业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酒业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 (略) 古蔺县金兰街道古 (略) 东城产业园,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略) 古蔺 (略) 工业生产用地,建筑面积(略).04平方米,年产1亿只白酒瓶盖。项目总投资(略)元,其中环保投资(略)元。 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项目建设中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全面及时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 (二)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气 (略) 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平面布置,合理布置噪声设备,采取吸声、消声、隔声、减震等措施减小噪声源强,加强设备的巡检和维护,保持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强化车辆管理,确保场界噪声达标。 (四)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 (略) 化 (略) 理后进 (略) ,最终进 (略) (略) 理厂(三期)处理。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 (略) 置的措施。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 (略) 置,废活性炭、废抹布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点,然后交由 (略) 理资质 (略) 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按程序自行开展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要求完备排污许可手续。 五、报告表核定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VOCs: 1.849t/a。项目污水进 (略) 理厂前排放量为:CODCr:0.73t/a、(略):0.072t/a, (略) (略) 理后的排放量为:CODCr:0.10t/a、(略):0.017t/a,本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排污许可证发放时予于确认。 六、项目建设中若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将被 (略) 。 七、我局委托古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内容开展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10/21 | |
有效期自 | 2024/10/21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长期) | |
许可机关 | (略) (略)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10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略)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10A | |
备注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0月 (略) 对酒业配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0月21日-2024年10月2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单位: (略) 古蔺 (略)
联 系 人:杨胜
电 话:0830-(略)
地 址:古蔺县 (略) 综合类综合窗口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略)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MAC(略)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朱银章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略) (略) 关于酒业配套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古蔺建函〔2024〕40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略) (略) 关于酒业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酒业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 (略) 古蔺县金兰街道古 (略) 东城产业园,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略) 古蔺 (略) 工业生产用地,建筑面积(略).04平方米,年产1亿只白酒瓶盖。项目总投资(略)元,其中环保投资(略)元。 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项目建设中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全面及时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 (二)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气 (略) 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平面布置,合理布置噪声设备,采取吸声、消声、隔声、减震等措施减小噪声源强,加强设备的巡检和维护,保持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强化车辆管理,确保场界噪声达标。 (四)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 (略) 化 (略) 理后进 (略) ,最终进 (略) (略) 理厂(三期)处理。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 (略) 置的措施。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 (略) 置,废活性炭、废抹布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点,然后交由 (略) 理资质 (略) 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按程序自行开展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要求完备排污许可手续。 五、报告表核定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VOCs: 1.849t/a。项目污水进 (略) 理厂前排放量为:CODCr:0.73t/a、(略):0.072t/a, (略) (略) 理后的排放量为:CODCr:0.10t/a、(略):0.017t/a,本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排污许可证发放时予于确认。 六、项目建设中若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将被 (略) 。 七、我局委托古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内容开展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10/21 | |
有效期自 | 2024/10/21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长期) | |
许可机关 | (略) (略)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10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略)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10A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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