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关于涪陵区李渡新区水厂工程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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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关于涪陵区李渡新区水厂工程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略) (略) :

你单位送交的《 (略) (略) 水厂工程(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方案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指标及内容

(一)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4.43hm2。

(二)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 (略) 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

(四)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分为建构筑 (略) 、管线工 (略) 、堆管 (略) 等3 (略) ;防治措施包括截排水沟、透水铺装等。

(五)根据《 (略)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5〕101 号)第十一条规定,本项目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工程弃土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合规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弃渣安全,不产生新的危害。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并完成弃渣场变更审批手续。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五)在项目开工前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 (略) 审批。

四、本项目完工后业主单位必须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明确验收结论,公开验收情况, (略) 报备验收材料。

五、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附件:1. (略) (略) 水厂工程(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 (略) (略) 水厂工程(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略) (略) (略)

2024年8月19日




附件2

(略) (略) :

你单位送交的《 (略) (略) 水厂工程(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方案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指标及内容

(一)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4.43hm2。

(二)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 (略) 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

(四)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分为建构筑 (略) 、管线工 (略) 、堆管 (略) 等3 (略) ;防治措施包括截排水沟、透水铺装等。

(五)根据《 (略)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5〕101 号)第十一条规定,本项目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工程弃土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合规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弃渣安全,不产生新的危害。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并完成弃渣场变更审批手续。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五)在项目开工前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 (略) 审批。

四、本项目完工后业主单位必须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明确验收结论,公开验收情况, (略) 报备验收材料。

五、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附件:1. (略) (略) 水厂工程(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 (略) (略) 水厂工程(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略) (略) (略)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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