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黄埔区2024年度第三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3〔2024〕2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黄埔区2024年度第三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3〔2024〕27号/
(略) (略) 人民政府:
《关 (略) (略) 2024年度第三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开规划资源报〔2024〕807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批复如下:
一、 (略) 将新龙镇麦村村经济联合社、新龙镇麦村村果园、新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3671公顷(其中耕地0.04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合计2.3671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2.3671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 (略) 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
二、 (略) 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略)838),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五、请用地单位主动与历史 (略) 、历 (略) 、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及其线索、文物保护、名木古树、河道管理、环境保护、人防设施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做好衔接,严格落实其要求,实际工作中可视具体情况征求“两代表一委员”意见,切实做好保护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略) (略) 人民政府:
《关 (略) (略) 2024年度第三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开规划资源报〔2024〕807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批复如下:
一、 (略) 将新龙镇麦村村经济联合社、新龙镇麦村村果园、新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3671公顷(其中耕地0.04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合计2.3671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2.3671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 (略) 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
二、 (略) 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略)838),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五、请用地单位主动与历史 (略) 、历 (略) 、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及其线索、文物保护、名木古树、河道管理、环境保护、人防设施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做好衔接,严格落实其要求,实际工作中可视具体情况征求“两代表一委员”意见,切实做好保护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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