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200万件锌合金、铝合金汽车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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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200万件锌合金、铝合金汽车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高要区金利镇鑫宏五金厂年产200万件锌合金、铝合金汽车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受理时间

2024年10月12日

项目名称

(略) 金利镇鑫宏五金厂年产(略)件锌合金、铝合金汽车配件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略) 金利镇鑫宏五金厂

建设地点

(略) (略) 金利镇金源大道 (略) 北侧110米(金利镇爱群经济联合社厂房之二)

评价类别

报告表

环评单位

广东 (略)

建设规模(内容)

项目占地面积1263m2,建筑面积1204m2,主要从事铝合金、锌合金汽车压铸配件生产及销售,拟设1条锌合金汽车压铸配件生产线及1条铝合金汽车压铸配件生产线。项目总投资(略)元,其中环保投资(略)元,建成后拟年产(略)件锌合金、铝合金汽车压铸配件。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一、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压铸间接冷却用水经冷却塔循环水池沉淀后回用于间接冷却工序循环使用,消耗部分定期补充;喷淋塔废水经混 (略) 理定期清捞沉渣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消耗部分定期补充,更换部分交由有资质危 (略) 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极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金淘工业 (略) 理厂设计进水水质的两者较严值后, (略) (略) 排入金淘工业 (略) 理厂进 (略) 理;。

二、废气:压铸工序产生的熔融、浇注烟尘、熔炉燃烧废气、压铸有机废气、异味臭气采取集气罩及胶帘围蔽抽风收集后,经“水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修边整理金属粉尘,经车间自由沉降后,小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并定时清扫地面;模具维护金属粉尘,经车间自由沉降后,小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并定时清扫地面。

三、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设一般固体废物储存间临时存放,加强管理、实行分类收集, (略) 理措施,及时交由有一 (略) 理能 (略) 理;危险废物:设危废暂存间,做好基础防渗层、加强管理、实行分类收集、 (略) 理措施,及时交由有危废资 (略) 理;生活垃圾交由换 (略) 理。

四、噪音:设备固定底座,合理布置设备位置,厂房隔声,安装减振隔声垫等。

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生活 (略) 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极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金淘工业 (略) 理厂设计进水水质的两者较严值后, (略) (略) 排入金淘工业 (略) 理厂进 (略) 理。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压铸金属粉尘、修边整理金属粉尘、模具维护金属粉尘以颗粒物为表征,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 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压铸有机废气、异味臭气以NMHC、臭气浓度为表征,NMHC有组织排 (略) 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以及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NMHC无组织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中表3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及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1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值以及表2排放标准限值;熔融、浇注、熔炉燃烧产生的SO2、NOx、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略))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金属熔炼(化)---燃气炉的相关排放限值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 (略) 域标准限值要求的两者较严值要求。

三、噪声排放标准:项目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表1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限 (略) 标准。

四、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1年版)、《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执行,一般固体废物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略))执行“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略)-2023)有关规定。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24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本机关反映。

联系地址: (略) (略) 南岸街 (略) 20号 邮编(略)

联系电话:0758-(略)

传 真:0758-(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高要区金利镇鑫宏五金厂年产200万件锌合金、铝合金汽车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受理时间

2024年10月12日

项目名称

(略) 金利镇鑫宏五金厂年产(略)件锌合金、铝合金汽车配件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略) 金利镇鑫宏五金厂

建设地点

(略) (略) 金利镇金源大道 (略) 北侧110米(金利镇爱群经济联合社厂房之二)

评价类别

报告表

环评单位

广东 (略)

建设规模(内容)

项目占地面积1263m2,建筑面积1204m2,主要从事铝合金、锌合金汽车压铸配件生产及销售,拟设1条锌合金汽车压铸配件生产线及1条铝合金汽车压铸配件生产线。项目总投资(略)元,其中环保投资(略)元,建成后拟年产(略)件锌合金、铝合金汽车压铸配件。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一、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压铸间接冷却用水经冷却塔循环水池沉淀后回用于间接冷却工序循环使用,消耗部分定期补充;喷淋塔废水经混 (略) 理定期清捞沉渣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消耗部分定期补充,更换部分交由有资质危 (略) 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极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金淘工业 (略) 理厂设计进水水质的两者较严值后, (略) (略) 排入金淘工业 (略) 理厂进 (略) 理;。

二、废气:压铸工序产生的熔融、浇注烟尘、熔炉燃烧废气、压铸有机废气、异味臭气采取集气罩及胶帘围蔽抽风收集后,经“水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修边整理金属粉尘,经车间自由沉降后,小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并定时清扫地面;模具维护金属粉尘,经车间自由沉降后,小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并定时清扫地面。

三、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设一般固体废物储存间临时存放,加强管理、实行分类收集, (略) 理措施,及时交由有一 (略) 理能 (略) 理;危险废物:设危废暂存间,做好基础防渗层、加强管理、实行分类收集、 (略) 理措施,及时交由有危废资 (略) 理;生活垃圾交由换 (略) 理。

四、噪音:设备固定底座,合理布置设备位置,厂房隔声,安装减振隔声垫等。

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生活 (略) 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极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金淘工业 (略) 理厂设计进水水质的两者较严值后, (略) (略) 排入金淘工业 (略) 理厂进 (略) 理。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压铸金属粉尘、修边整理金属粉尘、模具维护金属粉尘以颗粒物为表征,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 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压铸有机废气、异味臭气以NMHC、臭气浓度为表征,NMHC有组织排 (略) 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以及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NMHC无组织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中表3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及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1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值以及表2排放标准限值;熔融、浇注、熔炉燃烧产生的SO2、NOx、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略))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金属熔炼(化)---燃气炉的相关排放限值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 (略) 域标准限值要求的两者较严值要求。

三、噪声排放标准:项目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表1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限 (略) 标准。

四、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1年版)、《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执行,一般固体废物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略))执行“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略)-2023)有关规定。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24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本机关反映。

联系地址: (略) (略) 南岸街 (略) 20号 邮编(略)

联系电话:0758-(略)

传 真:0758-(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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