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5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4年10月15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4年10月15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0月2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略) 86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63.com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1 | 年产覆铜箔板160 万张、半固化片 1000 万米项目 | (略) 沂源县悦庄镇民营工业园, (略) (略) (略) 口西北 (略) | (略) | 山东民通 (略) | 年产覆铜箔板#张、半固化片#米项目”,项目利用原来山东 (略) 年产覆铜箔基板#张、半固化片#米建设项目厂房,购置浸涂半固化系统、热压粘合系统、冷却固化系统、计量槽、抽滤槽、结晶罐、离心机等设备进行生产;项目建成后,年产覆铜箔板#张、半固化片#米。 | 1、废气 项目运营期有组织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 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中“非重点行业 II时段”的VOCs排放限值;有组织颗粒物(投料工序)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9)重 (略) 限制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有组织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排放限值;有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蒸汽发生器)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 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排放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排放限值。 2、废水 废水执行山东 (略) (略) 理站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 运营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固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 报告表 |
2024年10月15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0月2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略) 86号)
联系电话: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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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1 | 年产覆铜箔板160 万张、半固化片 1000 万米项目 | (略) 沂源县悦庄镇民营工业园, (略) (略) (略) 口西北 (略) | (略) | 山东民通 (略) | 年产覆铜箔板#张、半固化片#米项目”,项目利用原来山东 (略) 年产覆铜箔基板#张、半固化片#米建设项目厂房,购置浸涂半固化系统、热压粘合系统、冷却固化系统、计量槽、抽滤槽、结晶罐、离心机等设备进行生产;项目建成后,年产覆铜箔板#张、半固化片#米。 | 1、废气 项目运营期有组织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 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中“非重点行业 II时段”的VOCs排放限值;有组织颗粒物(投料工序)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9)重 (略) 限制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有组织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排放限值;有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蒸汽发生器)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 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排放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排放限值。 2、废水 废水执行山东 (略) (略) 理站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 运营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固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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