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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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休市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晋水审批决〔2024〕418号
介休市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略)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对〈 (略) 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的申请》(介环发〔2024〕2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期安排在非汛期,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略) (略) (略) 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该项目涉河部分防洪安全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七、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八、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 (略) 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略) 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7月26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 (略) 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略) 、山西咖度源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恒源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 (略) 行政审批 (略) 于2023年8月以介行审项目审字〔2023〕66号文对《 (略) 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 (略) 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河流水质自动感知体系建设、入河排污口精细化监管体系建设、水污染预警溯源站建设、近岸AI视频监控体系建设和水环境综合监管系统建设。其中河流水质自动感知体系建设选取汾河干流重点点位安装6套水质监测站,在汾河支流安装2套水质监测站。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水质监 (略) ,其中汾河 (略) , (略) 。具体位置:汾河治导线桩号132+ (略) 孙家寨村水站、桩号140+ (略) 南桥头村水站、桩号144+ (略) 东堡村水站、桩号147+ (略) 小宋曲村汾河大桥北水站、桩号155+ (略) 南门楼水站、桩号157+ (略) 冷泉村水站;张涧河治导线桩号24+ (略) 张涧河 (略) 水站、木莲河治导线桩号20+ (略) 木莲河 (略) 水站。

监测站站房基础为钢筋混凝土地基,尺寸800×800×800mm, (略) 地笼,平台离地≥1m。水质 (略) 在堤防背水侧边坡以下约0. (略) 开始埋设,采用顶管穿越坝顶,顶管深度≥1m,至迎水侧边坡以下约0. (略) 埋设至滩地,最终埋入主槽内。滩地内开挖宽度≥0.3m,埋设深度≥0.3m,管道外设保温棉20mm厚,保温棉外设PVC保护套管,上部回填素土夯实。

三、本项目涉河段汾河干流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张涧河、木莲河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本项目防洪标准采用河道防洪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略)-2014)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汾河20年一遇洪峰流量1510m3/s;张涧河10年一遇洪峰流量168.1m3/s;木莲河10年一遇洪峰流量61.4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一)汾河干流南门楼水站壅水0.01m,壅水长度40m,其余水站无明显壅水;张涧河入汾口水站壅水0.01m,壅水长度5m;木莲河入汾口水站无明显壅水。南门楼水站阻水比为0.86%,其余监测站不产生阻水。

(二)项目建成前后河道水位无明显变化,工程建设对河道行洪基本无影响。

(三)工程施工期间对堤防稳定会带来一定影响。

六、工程涉河部分施工必须在非汛期,并做好对水利设施的保护措施。

七、项目施工期对相关水文站影响轻微。

八、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九、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十、本项目涉河部分防洪安全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十一、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三、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无条件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略) 、行政审批 (略) , (略) (略) 、行政审批 (略) 。



2024 年 08 月 19 日
晋水审批决〔2024〕418号
介休市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略)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对〈 (略) 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的申请》(介环发〔2024〕2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期安排在非汛期,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略) (略) (略) 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该项目涉河部分防洪安全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七、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八、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 (略) 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略) 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7月26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 (略) 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略) 、山西咖度源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恒源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 (略) 行政审批 (略) 于2023年8月以介行审项目审字〔2023〕66号文对《 (略) 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 (略) 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河流水质自动感知体系建设、入河排污口精细化监管体系建设、水污染预警溯源站建设、近岸AI视频监控体系建设和水环境综合监管系统建设。其中河流水质自动感知体系建设选取汾河干流重点点位安装6套水质监测站,在汾河支流安装2套水质监测站。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水质监 (略) ,其中汾河 (略) , (略) 。具体位置:汾河治导线桩号132+ (略) 孙家寨村水站、桩号140+ (略) 南桥头村水站、桩号144+ (略) 东堡村水站、桩号147+ (略) 小宋曲村汾河大桥北水站、桩号155+ (略) 南门楼水站、桩号157+ (略) 冷泉村水站;张涧河治导线桩号24+ (略) 张涧河 (略) 水站、木莲河治导线桩号20+ (略) 木莲河 (略) 水站。

监测站站房基础为钢筋混凝土地基,尺寸800×800×800mm, (略) 地笼,平台离地≥1m。水质 (略) 在堤防背水侧边坡以下约0. (略) 开始埋设,采用顶管穿越坝顶,顶管深度≥1m,至迎水侧边坡以下约0. (略) 埋设至滩地,最终埋入主槽内。滩地内开挖宽度≥0.3m,埋设深度≥0.3m,管道外设保温棉20mm厚,保温棉外设PVC保护套管,上部回填素土夯实。

三、本项目涉河段汾河干流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张涧河、木莲河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本项目防洪标准采用河道防洪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略)-2014)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汾河20年一遇洪峰流量1510m3/s;张涧河10年一遇洪峰流量168.1m3/s;木莲河10年一遇洪峰流量61.4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一)汾河干流南门楼水站壅水0.01m,壅水长度40m,其余水站无明显壅水;张涧河入汾口水站壅水0.01m,壅水长度5m;木莲河入汾口水站无明显壅水。南门楼水站阻水比为0.86%,其余监测站不产生阻水。

(二)项目建成前后河道水位无明显变化,工程建设对河道行洪基本无影响。

(三)工程施工期间对堤防稳定会带来一定影响。

六、工程涉河部分施工必须在非汛期,并做好对水利设施的保护措施。

七、项目施工期对相关水文站影响轻微。

八、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九、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十、本项目涉河部分防洪安全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十一、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三、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无条件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略) 、行政审批 (略) , (略) (略) 、行政审批 (略) 。



2024 年 0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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