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绿色能源输配项目霍州-襄汾二期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临汾市绿色能源输配项目霍州-襄汾二期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公用 (略) :
你单位提交的《 (略) 绿色能源输配项目(霍州-襄汾)二期工程防洪评价报告》( (略) 〔2024〕1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洪 (略) 、襄 (略) 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 (略) 绿色能源输配项目(霍州-襄汾)二期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略) 绿色能源输配项目(霍州-襄汾)二期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6月20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 (略) 绿色能源输配项目(霍州-襄汾)二期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略) 、 (略) (略) 、洪 (略) 、 (略) (略) 、襄 (略) 、 (略) 公用 (略) 、中国能 (略) 山西省电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鹏右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同意通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2023年4月, (略) 行政审批 (略) (略) 绿色能源输配项目(霍州-襄汾)进行备案,备案项目代码:2304-*-89-01 -*,项目分三期建设,其中二期工程为霍州电厂— (略) (略) 2号管道( (略) (略) )。
二、该建设项目本次评价涉汾河干流共计3段:第一段位于霍州电厂段,管道为双管,管道施工采用沟槽开挖直埋敷设,涉汾河总长度为1162m,其中管道桩号(K0+000~K0+622)段 (略) 位于汾河右岸霍州电厂东侧河滩,对应汾河规划治导线桩号227+433~228+084,涉河段长度622m;管道桩号(K0+836~K1+376) (略) 位于汾河右岸霍州电厂内,对应汾河规划治导线桩号228+234~228+846,涉河段长度540m。第二段位于洪洞县南营村,于汾河规划治导线桩号265+ (略) 穿越汾河干流,采用顶管施工,共4条D3000mm套管单向掘进470m,分别在汾河东岸布置2座始发井,汾河西岸布置2座接收井共4个深基坑。第三段位于襄汾县大陈村段,于汾河规划治导线桩号313+49 (略) 汾河大桥附近跨越汾河,跨越采用桁架桥形式,桥梁上方敷设两根直径1.0m供热管,桥宽6.2m,桥长361.1m。共设置11个桥墩,其中9个布置在河道内,河道内桥墩采用双柱式花瓶墩,单根立柱截面尺寸1.5m。
该建设项目涉及支流共7条,分别是团柏河、轰轰涧河、舞阳涧河、石止河、师村河、曲亭河、涝洰河,全部为双管,施工方式为顶管。
建设项目涉河情况见下表。
建设项目涉河工程基本要素表
河名 | 规划治导线桩号 | 工作井坐标 | 施工方式 | |||
始发井 | 接收井 | |||||
X | Y | X | Y | |||
汾河干流 霍州电厂段 | 227+433~228+084 | 开挖 | ||||
228+234~228+846 | ||||||
汾河干流洪洞南营村段 | 265+474 | *.06 | *.96 | *.28 | *.28 | 顶管 |
*.43 | *.00 | *.65 | *.33 | |||
汾河干流襄汾大陈村段 | 313+497 | 钢桁 架桥 | ||||
团柏河 | 3+354 | *.85 | *.56 | *.74 | *.15 | 顶管 |
轰轰涧河 | 10+530 | *.42 | *.38 | *.21 | *.20 | 顶管 |
舞阳涧河 | 24+514 | *.60 | *.73 | *.75 | *.30 | 顶管 |
石止河 | 24+537 | *.79 | *.91 | *.93 | *.54 | 顶管 |
师村河 | 17+221 | *.89 | *.22 | *.35 | *.27 | 顶管 |
曲亭河 | 39+425 | *.10 | *.03 | *.70 | *.52 | 顶管 |
涝洰河 | 4+582 | *.85 | *.36 | *.04 | *.00 | 顶管 |
三、汾河干流霍州电厂段、洪洞县南营村段、襄汾县大陈村段治导线规划堤防防洪标准分别为50年、20年、2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及相关规划要求。建设项目防洪标准确定为100年一遇,基本符合防洪要求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各评价河段设计洪峰流量见下表。
建设项目各评价河段设计洪峰流量表
不同频率洪水洪峰流量(m3/s) | |||
河道名称 | 1% | 2% | 5% |
汾河干流霍州电厂段 | 3310 | 2770 | |
汾河干流洪洞南营村段 | 3200 | 2010 | |
汾河干流襄汾大陈村段 | 2970 | 2010 | |
团柏河 | 2140 | 1130 | |
轰轰涧河 | 648 | 480 | |
舞阳涧河 | 995 | 507 | |
石止河 | 225 | 165 | |
师村河 | 120 | 60 | |
曲亭河 | 425 | 113 | |
涝洰河 | 1444 | 848 |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汾河干流襄汾大陈村段钢桁架桥断面建成后,20年一遇洪水最大壅水高度0.01m,壅水长度500m。
六、霍州电厂段涉汾河工程位于赵城水文站上游17.1km,襄汾大陈村段涉汾河工程位于柴庄水文站上游18.5km。建设项目施工期对下游水文站泥沙、流量测验有一定影响。施工结束后,影响消失。
七、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略) 、行政审批 (略) , (略) (略) 、行政审批 (略) , (略) (略) 、行政审批 (略) ,洪 (略) 、行政审批 (略) ,襄 (略) 、行政审批 (略) 。
(略) 公用 (略) :
你单位提交的《 (略) 绿色能源输配项目(霍州-襄汾)二期工程防洪评价报告》( (略) 〔2024〕1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洪 (略) 、襄 (略) 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 (略) 绿色能源输配项目(霍州-襄汾)二期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略) 绿色能源输配项目(霍州-襄汾)二期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6月20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 (略) 绿色能源输配项目(霍州-襄汾)二期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略) 、 (略) (略) 、洪 (略) 、 (略) (略) 、襄 (略) 、 (略) 公用 (略) 、中国能 (略) 山西省电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鹏右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同意通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2023年4月, (略) 行政审批 (略) (略) 绿色能源输配项目(霍州-襄汾)进行备案,备案项目代码:2304-*-89-01 -*,项目分三期建设,其中二期工程为霍州电厂— (略) (略) 2号管道( (略) (略) )。
二、该建设项目本次评价涉汾河干流共计3段:第一段位于霍州电厂段,管道为双管,管道施工采用沟槽开挖直埋敷设,涉汾河总长度为1162m,其中管道桩号(K0+000~K0+622)段 (略) 位于汾河右岸霍州电厂东侧河滩,对应汾河规划治导线桩号227+433~228+084,涉河段长度622m;管道桩号(K0+836~K1+376) (略) 位于汾河右岸霍州电厂内,对应汾河规划治导线桩号228+234~228+846,涉河段长度540m。第二段位于洪洞县南营村,于汾河规划治导线桩号265+ (略) 穿越汾河干流,采用顶管施工,共4条D3000mm套管单向掘进470m,分别在汾河东岸布置2座始发井,汾河西岸布置2座接收井共4个深基坑。第三段位于襄汾县大陈村段,于汾河规划治导线桩号313+49 (略) 汾河大桥附近跨越汾河,跨越采用桁架桥形式,桥梁上方敷设两根直径1.0m供热管,桥宽6.2m,桥长361.1m。共设置11个桥墩,其中9个布置在河道内,河道内桥墩采用双柱式花瓶墩,单根立柱截面尺寸1.5m。
该建设项目涉及支流共7条,分别是团柏河、轰轰涧河、舞阳涧河、石止河、师村河、曲亭河、涝洰河,全部为双管,施工方式为顶管。
建设项目涉河情况见下表。
建设项目涉河工程基本要素表
河名 | 规划治导线桩号 | 工作井坐标 | 施工方式 | |||
始发井 | 接收井 | |||||
X | Y | X | Y | |||
汾河干流 霍州电厂段 | 227+433~228+084 | 开挖 | ||||
228+234~228+846 | ||||||
汾河干流洪洞南营村段 | 265+474 | *.06 | *.96 | *.28 | *.28 | 顶管 |
*.43 | *.00 | *.65 | *.33 | |||
汾河干流襄汾大陈村段 | 313+497 | 钢桁 架桥 | ||||
团柏河 | 3+354 | *.85 | *.56 | *.74 | *.15 | 顶管 |
轰轰涧河 | 10+530 | *.42 | *.38 | *.21 | *.20 | 顶管 |
舞阳涧河 | 24+514 | *.60 | *.73 | *.75 | *.30 | 顶管 |
石止河 | 24+537 | *.79 | *.91 | *.93 | *.54 | 顶管 |
师村河 | 17+221 | *.89 | *.22 | *.35 | *.27 | 顶管 |
曲亭河 | 39+425 | *.10 | *.03 | *.70 | *.52 | 顶管 |
涝洰河 | 4+582 | *.85 | *.36 | *.04 | *.00 | 顶管 |
三、汾河干流霍州电厂段、洪洞县南营村段、襄汾县大陈村段治导线规划堤防防洪标准分别为50年、20年、2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及相关规划要求。建设项目防洪标准确定为100年一遇,基本符合防洪要求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各评价河段设计洪峰流量见下表。
建设项目各评价河段设计洪峰流量表
不同频率洪水洪峰流量(m3/s) | |||
河道名称 | 1% | 2% | 5% |
汾河干流霍州电厂段 | 3310 | 2770 | |
汾河干流洪洞南营村段 | 3200 | 2010 | |
汾河干流襄汾大陈村段 | 2970 | 2010 | |
团柏河 | 2140 | 1130 | |
轰轰涧河 | 648 | 480 | |
舞阳涧河 | 995 | 507 | |
石止河 | 225 | 165 | |
师村河 | 120 | 60 | |
曲亭河 | 425 | 113 | |
涝洰河 | 1444 | 848 |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汾河干流襄汾大陈村段钢桁架桥断面建成后,20年一遇洪水最大壅水高度0.01m,壅水长度500m。
六、霍州电厂段涉汾河工程位于赵城水文站上游17.1km,襄汾大陈村段涉汾河工程位于柴庄水文站上游18.5km。建设项目施工期对下游水文站泥沙、流量测验有一定影响。施工结束后,影响消失。
七、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略) 、行政审批 (略) , (略) (略) 、行政审批 (略) , (略) (略) 、行政审批 (略) ,洪 (略) 、行政审批 (略) ,襄 (略) 、行政审批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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