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东部三镇一区规模化供水工程涉河部分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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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东部三镇一区规模化供水工程涉河部分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晋水审批决〔2024〕429号
沁水县东部三镇一区规模化供水工程涉河部分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沁 (略) :

你单位提交的《沁 (略) 关于批复〈沁水县东部 (略) 规模化供水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沁水字〔2024〕2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安排在非汛期,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略)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略) 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沁水县东部 (略) 规模化供水工程涉河部分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沁水县东部 (略) 规模化供水工程涉河部分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4月24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沁水县东部 (略) 规模化供水工程涉河部分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略) 、沁 (略) 、山西省水利水电勘 (略) 、山西汇泽源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汇泽源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沁水县行政审批 (略) 2023年8月以《关于东部 (略) 规模化供水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沁审管审字〔2023〕158号)对《沁水县东部 (略) 规模化供水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予以批复。初设批复主要内容:新建沁河河道取水口1座;新建端氏事故备用池1座,容积3.(略)m3;新建供水泵站5座,总装机 2218kW;改建杏林净水厂, (略) 理规模1.(略)m3/d,新建端氏净水厂,处理规模5.(略)m3/d;铺设供水管线65.1km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 (略).(略)元。

二、本次评价对象包括沁水县东部 (略) 规模化供水工程涉河部分管线及建筑物。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为沁河、端氏河、郑村河、柿庄河、里河、胡底河、半峪沟,根据各条河道的治导线规划报告及管理范围划界报告,本次工程涉及河道防洪标准均为 20年一遇,本工程主要建筑物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设计,50年一遇校核;管线穿河段防洪标准20年一遇设计。临时建筑物防洪标准为5年一遇。本工程防洪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略)-2014)的相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六、本工程涉及导流项目主要为穿固县河、沁河、郑村河段管道。导流建筑设计洪水标准为非汛期5年一遇洪水。施工期安排在非汛期。

七、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略) 、行政审批 (略) ,沁 (略) 、行政审批 (略) 。



2024 年 08 月 22 日
晋水审批决〔2024〕429号
沁水县东部三镇一区规模化供水工程涉河部分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沁 (略) :

你单位提交的《沁 (略) 关于批复〈沁水县东部 (略) 规模化供水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沁水字〔2024〕2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安排在非汛期,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略)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略) 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沁水县东部 (略) 规模化供水工程涉河部分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沁水县东部 (略) 规模化供水工程涉河部分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4月24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沁水县东部 (略) 规模化供水工程涉河部分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略) 、沁 (略) 、山西省水利水电勘 (略) 、山西汇泽源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汇泽源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沁水县行政审批 (略) 2023年8月以《关于东部 (略) 规模化供水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沁审管审字〔2023〕158号)对《沁水县东部 (略) 规模化供水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予以批复。初设批复主要内容:新建沁河河道取水口1座;新建端氏事故备用池1座,容积3.(略)m3;新建供水泵站5座,总装机 2218kW;改建杏林净水厂, (略) 理规模1.(略)m3/d,新建端氏净水厂,处理规模5.(略)m3/d;铺设供水管线65.1km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 (略).(略)元。

二、本次评价对象包括沁水县东部 (略) 规模化供水工程涉河部分管线及建筑物。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为沁河、端氏河、郑村河、柿庄河、里河、胡底河、半峪沟,根据各条河道的治导线规划报告及管理范围划界报告,本次工程涉及河道防洪标准均为 20年一遇,本工程主要建筑物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设计,50年一遇校核;管线穿河段防洪标准20年一遇设计。临时建筑物防洪标准为5年一遇。本工程防洪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略)-2014)的相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六、本工程涉及导流项目主要为穿固县河、沁河、郑村河段管道。导流建筑设计洪水标准为非汛期5年一遇洪水。施工期安排在非汛期。

七、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略) 、行政审批 (略) ,沁 (略) 、行政审批 (略) 。



2024 年 0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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