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上林至横县公路一期工程项目第四合同段边坡滑塌消险处置镇海村弃土场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南政务批农林〔202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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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上林至横县公路一期工程项目第四合同段边坡滑塌消险处置镇海村弃土场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南政务批农林〔2024〕16号

(略) (略) :

你单位报送的上林 (略) 一期工程项目第四合同段边坡滑 (略) 置镇海村弃土场临时用地(未提供项目代码)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略) 令第35号)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上林 (略) 一期工程项目第四合同段边坡滑 (略) 置镇海村弃土场临时用地临 (略) 陶圩镇镇海村2林班范围内的林地面积5.8051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5.8003公顷,其他林地0.0048公顷;Ⅲ级保护林地2.6355公顷,Ⅳ级保护林地3.1696公顷)。

二、要依法缴纳有关临时使用林地的补偿费用。

三、使用期为两年(至2026年10月11日止),使用期满后一年内,你单位必须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交还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四、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自然资源、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报建手续。

六、接 (略)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请严格按照本决定批准的用途、范围、面积、期限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该临时用地仅用于上林 (略) 一期工程项目第四合同段边坡滑塌消险的弃土填埋。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 (略) 提出变更申请。

八、临时使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 (略) 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略) (略)

2024年10月11日


(略) (略) :

你单位报送的上林 (略) 一期工程项目第四合同段边坡滑 (略) 置镇海村弃土场临时用地(未提供项目代码)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略) 令第35号)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上林 (略) 一期工程项目第四合同段边坡滑 (略) 置镇海村弃土场临时用地临 (略) 陶圩镇镇海村2林班范围内的林地面积5.8051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5.8003公顷,其他林地0.0048公顷;Ⅲ级保护林地2.6355公顷,Ⅳ级保护林地3.1696公顷)。

二、要依法缴纳有关临时使用林地的补偿费用。

三、使用期为两年(至2026年10月11日止),使用期满后一年内,你单位必须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交还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四、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自然资源、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报建手续。

六、接 (略)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请严格按照本决定批准的用途、范围、面积、期限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该临时用地仅用于上林 (略) 一期工程项目第四合同段边坡滑塌消险的弃土填埋。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 (略) 提出变更申请。

八、临时使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 (略) 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略) (略)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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