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雍丰消纳场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南政务批农林〔20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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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雍丰消纳场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南政务批农林〔2024〕18号

广西百越 (略) :

你单位报送的雍丰消纳场(项目代码:2407-*-04-05-*)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略) 令第35号)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雍丰消纳场临 (略) (略) 金凯街 (略) 11、115林班;吴圩镇平垌村2林班范围内的林地面积14.2781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13.4614公顷,其他林地0.8167公顷;Ⅲ级保护林地12.0196公顷,Ⅳ级保护林地2.2585公顷)。

二、要依法缴纳有关临时使用林地的补偿费用。

三、使用期为两年(至2026年10月12日止),使用期满后一年内,你单位必须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交还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四、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自然资源、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报建手续。

六、项目涉及使用南宁树木园国有林地,不得低于规定标准进行补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补偿未足额兑现,不得开工建设。

七、接 (略)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请严格按照本决定批准的用途、范围、面积、期限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 (略) 提出变更申请。

(略) (略)

2024年10月12日


广西百越 (略) :

你单位报送的雍丰消纳场(项目代码:2407-*-04-05-*)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略) 令第35号)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雍丰消纳场临 (略) (略) 金凯街 (略) 11、115林班;吴圩镇平垌村2林班范围内的林地面积14.2781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13.4614公顷,其他林地0.8167公顷;Ⅲ级保护林地12.0196公顷,Ⅳ级保护林地2.2585公顷)。

二、要依法缴纳有关临时使用林地的补偿费用。

三、使用期为两年(至2026年10月12日止),使用期满后一年内,你单位必须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交还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四、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自然资源、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报建手续。

六、项目涉及使用南宁树木园国有林地,不得低于规定标准进行补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补偿未足额兑现,不得开工建设。

七、接 (略)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请严格按照本决定批准的用途、范围、面积、期限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 (略) 提出变更申请。

(略) (略)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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