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略) 殡仪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28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 (略) 5号,邮编:*
联系电话:0750-*
传 真:075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略) 殡仪馆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 (略) |
建设单位 | (略) 殡仪馆 |
项目概况 | (略) 殡仪 (略) 鹤城镇南中村委会,主要从事殡葬服务,年处理遗体3000具,设1个火化车间(内含4台火化炉)、1个防腐室、1个化妆间、1个小型告别厅、1个告别厅、1个骨灰寄存楼等。 |
环评机构 | (略) (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①项目火化废气(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汞、二噁英类、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2新建单位遗体火化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2001)表2中的小型规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备用发电机燃油尾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附件:
相关稿件:
(略) 殡仪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28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 (略) 5号,邮编:*
联系电话:0750-*
传 真:075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略) 殡仪馆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 (略) |
建设单位 | (略) 殡仪馆 |
项目概况 | (略) 殡仪 (略) 鹤城镇南中村委会,主要从事殡葬服务,年处理遗体3000具,设1个火化车间(内含4台火化炉)、1个防腐室、1个化妆间、1个小型告别厅、1个告别厅、1个骨灰寄存楼等。 |
环评机构 | (略) (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①项目火化废气(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汞、二噁英类、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2新建单位遗体火化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2001)表2中的小型规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备用发电机燃油尾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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