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人民政府关于嵩县2023年度第八批增减挂钩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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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关于嵩县2023年度第八批增减挂钩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

嵩政通〔2024〕3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24年8月1日印发《关于嵩县2023年度第八批增减挂钩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24〕716号),同意我县征收城关镇 (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2161公顷,其中耕地0.2161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地范围:征收城关镇 (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2161公顷,其中耕地0.2161公顷。

四至范围:该宗地位于城关镇 (略) 。东至 (略) 旱地;南至 (略) 旱地;西至 (略) 旱地;北至 (略) 旱地。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通告期限

本通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实施后,征收土地范围内有关不动产权利证书(含土地证、房产证、林权证、土地承包证)等手续自行作废。

(二)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并配合征收所在地政府,及时清理征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按时移交土地。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征收土地方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本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2024年8月6日

嵩政通〔2024〕3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24年8月1日印发《关于嵩县2023年度第八批增减挂钩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24〕716号),同意我县征收城关镇 (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2161公顷,其中耕地0.2161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地范围:征收城关镇 (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2161公顷,其中耕地0.2161公顷。

四至范围:该宗地位于城关镇 (略) 。东至 (略) 旱地;南至 (略) 旱地;西至 (略) 旱地;北至 (略) 旱地。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通告期限

本通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实施后,征收土地范围内有关不动产权利证书(含土地证、房产证、林权证、土地承包证)等手续自行作废。

(二)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并配合征收所在地政府,及时清理征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按时移交土地。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征收土地方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本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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