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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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略) 供水水质管理,做好水质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等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 (略) (略) 域内公共供水水质信息(以下简称水质信息)公开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 (略) 公共供水单位,市本 (略) (略) ,外县(市)是指外县(市)供水行政主管部 (略) 公共供水单位。本规定所称水质信息, (略) 公共供水企业水厂的出 (略) 水的水质检测数据,以及水源 (略) 内原水水质检测数据。本规定所称水质信息公开活动, (略)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公共供水企业等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

??第四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 (略) 供水的日常监管管理, (略) (略) 公共供水出 (略) 水的水质检测信息。

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 (略) (略) 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 (略) 公共供水出 (略) 水的水质检测信息。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并负责公开末梢水水质检测信息。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生活饮用水水 (略) 的污染防治及监督执法工作,监督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并 (略) 水源水的水质检测信息。

??第五条?向社会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由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资质证书的水质检测机构提供。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

??第六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供水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公开水质检测结果,公开指标与频次主要是:

??1、原水检测

?检测机构

?检测指标

?检测频次

公开频次

公开部门

(略) 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检测61项指标

每月一次

每月一次

市 (略)

检测109项指标

每年一次

每年一次

供水公司自检

检测9项指标

每天一次

检测30项指标

每月一次

??2、出厂水检测?

?检测机构

?检测指标

?检测频次

公开频次

公开部门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检测38项指标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一次

(略)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检测97项指标

每年二次

每年二次

(略)

供水公司自检

检测9项指标

每天一次

检测38项指标

每月一次

每月一次

供水公司

?3、管网水检测?

?检测机构

?检测指标

?检测频次

公开频次

公开部门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检测7项指标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一次

(略)

4、末梢水检测

?检测机构?

?检测指标

?检测频次

公开频次

公开部门

(略)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检测38项指标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一次

市卫健委

供水公司自检

检测38项指标

每月一次

每月一次

供水公司

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供水单位参照以上检测指标与频次,对水质检测结果进行公开。原则上县(市)公开指标不少于以上公开指标和公开频次。

??第七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供水 (略) (略) 站、供水公司营业大厅、公共供 (略) 或公众号公布水质信息,水质信息应选择明显的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公众查看。

??第八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公众对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解释工作,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城市公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鼓 (略) 公共供水单位将人工智能(AI)技术应用于水质监测系统,提高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公众对水质信息的查询解释工作,公共供水单位应积极配合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遇突发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及水质污染等事件并导致供水水厂出厂水、管网水中水质指标异常或超出国家标准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 (略)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通 (略) 站、 (略) 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向公众如实告知水质情况,视情况做出预警建议; (略) 民饮用时,应当提供应急供水保障。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已经及时告知水质情况下,有关供水单位应当在正常公示周期内如实对外公布水质信息。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公布的水质数据有弄虚作假行为、未及时更新水质信息等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略)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略) (略) 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水质指标

(一)原水检测指标

1、原水日检9项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2、原水检测30项指标: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铅、六价铬、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铁、锰、三氯*烷、四氯化碳。

3、原水检测“61项指标”: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铅、六价铬、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三氯*烷、四氯化碳、三氯*烯、四氯*烯、苯*烯、*醛、苯、*苯、*苯、二*苯①、异*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②、硝基苯、二硝基苯④、硝基氯苯⑤、邻苯二*酸二*酯、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滴滴涕、林丹、阿特拉津、苯并(a)芘、钼、钴、铍、硼、锑、镍、钡、钒、铊。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09项指标”: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铅、六价铬、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三氯*烷、四氯化碳、三溴*烷、二氯*烷、1,2-二氯*烷、环氧氯*烷、氯*烯、1,1-二氯*烯、1,2-二氯*烯、三氯*烯、四氯*烯、氯*二烯、六氯*二烯、苯*烯、*醛、*醛、*烯醛、三氯*醛、苯、*苯、*苯、二*苯①、异*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②、四氯苯③、六氯苯、硝基苯、二硝基苯④、2,4-二硝基氯苯、2,4,6--三硝基*苯、2,4--二硝基*苯、2,4-二氯苯酚、2,4,6-三氯苯酚、五氯酚、苯胺、联苯胺、*烯酰胺、*烯腈、硝基氯苯⑤、邻苯二*酸二*酯、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水合肼、四*基铅、吡啶、松节油、苦味酸、*基黄原酸、活性氯、滴滴涕、林丹、环氧七氯、对硫磷、*基对硫磷、马拉硫磷、乐果、敌敌畏、敌百虫、内吸磷、百菌清、*萘威、溴氯菊酯、阿特拉津、苯并(a)芘、*基汞、多氯联苯⑥、微囊藻毒素-LR、黄磷、钼、钴、铍、硼、锑、镍、钡、钒、钛、铊。?

(二)出厂水检测指标

1、出厂水日检9项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游离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高锰酸盐指数。

2、出厂水检测38项指标: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砷、镉、铬、铅、汞、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以N计)、三氯*烷、一氯二溴*烷、二氯一溴*烷、三溴*烷、三卤*烷、二氯*酸、三氯*酸、氯酸盐、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氨(以N计)、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游离氯。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97项指标”: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砷、镉、铬、铅、汞、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三氯*烷、一氯二溴*烷、二氯一溴*烷、三溴*烷、三卤*烷、二氯*酸、三氯*酸、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游离氯、总氯、臭氧、二氧化氯、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锑、钡、铍、硼、钼、镍、银、铊、硒、高氯酸盐、二氯*烷、1,2-二氯*烷、四氯化碳、氯*烯、1,1-二氯*烯、1,2-二氯*烯、三氯*烯、四氯*烯、六氯*二烯、苯、*苯、二*苯、苯*烯、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六氯苯、七氯、马拉硫磷、乐果、灭草松、百菌清、呋喃丹、毒死蜱、草甘膦、敌敌畏、莠去津、溴氰菊酯、2,4-滴、*草胺、五氯酚、2,4,6-三氯酚、苯并(a)芘、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烯酰胺、环氧氯*烷、微囊藻毒素-LR、钠、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2-*基异莰醇、土臭素。

(三)管网水检测

1、管网水检测7项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游离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高锰酸盐指数。

2、管网末梢水检测38项指标: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砷、镉、铬、铅、汞、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以N计)、三氯*烷、一氯二溴*烷、二氯一溴*烷、三溴*烷、三卤*烷、二氯*酸、三氯*酸、氯酸盐、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氨(以N计)、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游离氯。

????第一条? (略) 供水水质管理,做好水质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等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 (略) (略) 域内公共供水水质信息(以下简称水质信息)公开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 (略) 公共供水单位,市本 (略) (略) ,外县(市)是指外县(市)供水行政主管部 (略) 公共供水单位。本规定所称水质信息, (略) 公共供水企业水厂的出 (略) 水的水质检测数据,以及水源 (略) 内原水水质检测数据。本规定所称水质信息公开活动, (略)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公共供水企业等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

??第四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 (略) 供水的日常监管管理, (略) (略) 公共供水出 (略) 水的水质检测信息。

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 (略) (略) 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 (略) 公共供水出 (略) 水的水质检测信息。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并负责公开末梢水水质检测信息。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生活饮用水水 (略) 的污染防治及监督执法工作,监督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并 (略) 水源水的水质检测信息。

??第五条?向社会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由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资质证书的水质检测机构提供。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

??第六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供水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公开水质检测结果,公开指标与频次主要是:

??1、原水检测

?检测机构

?检测指标

?检测频次

公开频次

公开部门

(略) 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检测61项指标

每月一次

每月一次

市 (略)

检测109项指标

每年一次

每年一次

供水公司自检

检测9项指标

每天一次

检测30项指标

每月一次

??2、出厂水检测?

?检测机构

?检测指标

?检测频次

公开频次

公开部门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检测38项指标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一次

(略)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检测97项指标

每年二次

每年二次

(略)

供水公司自检

检测9项指标

每天一次

检测38项指标

每月一次

每月一次

供水公司

?3、管网水检测?

?检测机构

?检测指标

?检测频次

公开频次

公开部门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检测7项指标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一次

(略)

4、末梢水检测

?检测机构?

?检测指标

?检测频次

公开频次

公开部门

(略)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检测38项指标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一次

市卫健委

供水公司自检

检测38项指标

每月一次

每月一次

供水公司

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供水单位参照以上检测指标与频次,对水质检测结果进行公开。原则上县(市)公开指标不少于以上公开指标和公开频次。

??第七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供水 (略) (略) 站、供水公司营业大厅、公共供 (略) 或公众号公布水质信息,水质信息应选择明显的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公众查看。

??第八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公众对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解释工作,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城市公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鼓 (略) 公共供水单位将人工智能(AI)技术应用于水质监测系统,提高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公众对水质信息的查询解释工作,公共供水单位应积极配合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遇突发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及水质污染等事件并导致供水水厂出厂水、管网水中水质指标异常或超出国家标准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 (略)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通 (略) 站、 (略) 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向公众如实告知水质情况,视情况做出预警建议; (略) 民饮用时,应当提供应急供水保障。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已经及时告知水质情况下,有关供水单位应当在正常公示周期内如实对外公布水质信息。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公布的水质数据有弄虚作假行为、未及时更新水质信息等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略)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略) (略) 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水质指标

(一)原水检测指标

1、原水日检9项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2、原水检测30项指标: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铅、六价铬、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铁、锰、三氯*烷、四氯化碳。

3、原水检测“61项指标”: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铅、六价铬、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三氯*烷、四氯化碳、三氯*烯、四氯*烯、苯*烯、*醛、苯、*苯、*苯、二*苯①、异*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②、硝基苯、二硝基苯④、硝基氯苯⑤、邻苯二*酸二*酯、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滴滴涕、林丹、阿特拉津、苯并(a)芘、钼、钴、铍、硼、锑、镍、钡、钒、铊。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09项指标”: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铅、六价铬、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三氯*烷、四氯化碳、三溴*烷、二氯*烷、1,2-二氯*烷、环氧氯*烷、氯*烯、1,1-二氯*烯、1,2-二氯*烯、三氯*烯、四氯*烯、氯*二烯、六氯*二烯、苯*烯、*醛、*醛、*烯醛、三氯*醛、苯、*苯、*苯、二*苯①、异*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②、四氯苯③、六氯苯、硝基苯、二硝基苯④、2,4-二硝基氯苯、2,4,6--三硝基*苯、2,4--二硝基*苯、2,4-二氯苯酚、2,4,6-三氯苯酚、五氯酚、苯胺、联苯胺、*烯酰胺、*烯腈、硝基氯苯⑤、邻苯二*酸二*酯、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水合肼、四*基铅、吡啶、松节油、苦味酸、*基黄原酸、活性氯、滴滴涕、林丹、环氧七氯、对硫磷、*基对硫磷、马拉硫磷、乐果、敌敌畏、敌百虫、内吸磷、百菌清、*萘威、溴氯菊酯、阿特拉津、苯并(a)芘、*基汞、多氯联苯⑥、微囊藻毒素-LR、黄磷、钼、钴、铍、硼、锑、镍、钡、钒、钛、铊。?

(二)出厂水检测指标

1、出厂水日检9项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游离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高锰酸盐指数。

2、出厂水检测38项指标: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砷、镉、铬、铅、汞、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以N计)、三氯*烷、一氯二溴*烷、二氯一溴*烷、三溴*烷、三卤*烷、二氯*酸、三氯*酸、氯酸盐、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氨(以N计)、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游离氯。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97项指标”: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砷、镉、铬、铅、汞、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三氯*烷、一氯二溴*烷、二氯一溴*烷、三溴*烷、三卤*烷、二氯*酸、三氯*酸、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游离氯、总氯、臭氧、二氧化氯、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锑、钡、铍、硼、钼、镍、银、铊、硒、高氯酸盐、二氯*烷、1,2-二氯*烷、四氯化碳、氯*烯、1,1-二氯*烯、1,2-二氯*烯、三氯*烯、四氯*烯、六氯*二烯、苯、*苯、二*苯、苯*烯、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六氯苯、七氯、马拉硫磷、乐果、灭草松、百菌清、呋喃丹、毒死蜱、草甘膦、敌敌畏、莠去津、溴氰菊酯、2,4-滴、*草胺、五氯酚、2,4,6-三氯酚、苯并(a)芘、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烯酰胺、环氧氯*烷、微囊藻毒素-LR、钠、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2-*基异莰醇、土臭素。

(三)管网水检测

1、管网水检测7项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游离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高锰酸盐指数。

2、管网末梢水检测38项指标: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砷、镉、铬、铅、汞、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以N计)、三氯*烷、一氯二溴*烷、二氯一溴*烷、三溴*烷、三卤*烷、二氯*酸、三氯*酸、氯酸盐、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氨(以N计)、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游离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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