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生态新区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LNG气化站项目二期征收土地批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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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生态新区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LNG气化站项目二期征收土地批后公告

北部生态新区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LNG气化站项目二期征收土地批后公告

北部 (略) 征批告〔2024〕1号

2024年9月7日, (略) 人民政府以《广西壮 (略) 人民政 (略) 2024年 (略) 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4〕249号), (略) 2024年 (略) 建设用地征收沙塘镇杨柳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广西壮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规划用途、征收目的、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项目名称

(略) 北部 (略) LNG气化站项目二期

(二)规划用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 (略) 规划的需要

(四)征收土地位置

沙塘镇杨柳村(具体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附件2《 (略) 北部 (略) LNG气化站项目二期征地红线三维影像示意图》)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现状地类、面积、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20〕10号)执行。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村、组)

地类

面积(公顷)

(略) 片综合地价
(万元/公顷)

共计补偿
(万元)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杨柳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0.2034

40.1745

75.3255

23.4927

合计

0.2034

/

/

23.4927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 (略) (略)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19〕6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采用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按 (略) (略) 有关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和发放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五、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 (略) 理。

(二)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该补偿费用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六、腾退土地的要求

(一)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和领取征地补偿款后,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协议的约定主动腾退土地。未按协议约定腾退土地或迁出房屋的,经催告后,区(县)人民政府作出限期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的决定。

(二)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拒不领取依法核定的征地补偿款的, (略) (略) 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要求限期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

(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被责令限期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决定的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 (略) 强制执行。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1.《广西壮 (略) 人民政 (略) 2024年 (略) 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4〕249号)

2. (略) 北部 (略) LNG气化站项目二期征地红线三维影像示意图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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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 (略) 征批告〔2024〕1号

2024年9月7日, (略) 人民政府以《广西壮 (略) 人民政 (略) 2024年 (略) 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4〕249号), (略) 2024年 (略) 建设用地征收沙塘镇杨柳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广西壮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规划用途、征收目的、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项目名称

(略) 北部 (略) LNG气化站项目二期

(二)规划用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 (略) 规划的需要

(四)征收土地位置

沙塘镇杨柳村(具体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附件2《 (略) 北部 (略) LNG气化站项目二期征地红线三维影像示意图》)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现状地类、面积、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20〕10号)执行。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村、组)

地类

面积(公顷)

(略) 片综合地价
(万元/公顷)

共计补偿
(万元)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杨柳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0.2034

40.1745

75.3255

23.4927

合计

0.2034

/

/

23.4927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 (略) (略)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19〕6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采用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按 (略) (略) 有关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和发放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五、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 (略) 理。

(二)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该补偿费用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六、腾退土地的要求

(一)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和领取征地补偿款后,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协议的约定主动腾退土地。未按协议约定腾退土地或迁出房屋的,经催告后,区(县)人民政府作出限期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的决定。

(二)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拒不领取依法核定的征地补偿款的, (略) (略) 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要求限期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

(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被责令限期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决定的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 (略) 强制执行。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1.《广西壮 (略) 人民政 (略) 2024年 (略) 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4〕249号)

2. (略) 北部 (略) LNG气化站项目二期征地红线三维影像示意图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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