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城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办法试行
凉城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央、区、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乡镇、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第三条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规划先行、示范引领,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村(社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各乡镇、村(社区)负责 (略) 域内人居环境整治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各村民小组组织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各村民小组组织村民、居民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县直各有关单位应当在责任范围内指导和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的整治工作。
第五条 对城乡结合部、岱海流域等有基础、有条件的村庄(附表1)。基本实现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基本完成农村户厕、公厕无害化改造,厕所粪污基 (略) 理,畜禽粪污入 (略) 理,农村生 (略) 收集。农户杂物堆放整齐,农机具停放有序,畜禽集中饲养,实现房前屋后、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对黄河流域、沿路沿线、有较好基础的村委会所驻地村庄(附表2)。按时清扫和清运村边、路边、田边的各类露天堆放垃圾,根据人口规模、居住距离规划建设简易垃圾池或配备垃圾 (略) 理,清理柴堆、粪堆,做到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 (略) 环境和房前屋后集中整治,实现村容村貌显著提升。
对偏远及人口分散的村庄。在优先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条件基础上,对村庄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实现村庄内垃圾不乱堆乱放、粪污无明显暴露、杂物堆放整齐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县、乡镇应当加大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财政投入,将人居环境整治运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各村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七条 乡镇、村两级应当加强人居环境整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人居环境整治活动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爱护人居环境的良好风尚。
乡镇、村加大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行公益宣传、舆论监督。把人居环境整治的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 (略) 理等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人居环境,并有权对损害村容村貌和污染环境卫生等行为进行劝导或者举报。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乡镇、村两级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
(一)生活饮用水、燃气、供热、排水设施;
(二)公共(户用)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略) 理设施;
(三)道路、绿地、园林绿化设施;
(四)秸秆、农膜、粪污、农药包装废弃物、病 (略) 理设施;
(五)其他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
第十条 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 (略) 、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根据需要可以跨村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降低整治成本。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农村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提高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人居环境整治绩效考核体系,将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各村(社区)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制定人居环境整治的村规民约,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内容:
(一)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保洁员的雇用和管理;
(二)村民清扫 (略) 、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生产、生活废 (略) 理规范;
(四)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五)爱护人居环境设施的行为规范;
(六)推进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不大操大办,引导村民丧事简办,文明低碳祭祀和公墓安葬行为规范。
第三章 生活垃圾治理
第十六条 科学确定生活垃圾收集、分类、转运、处置及监督管理模式,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 (略) 理的模式。乡村垃圾应当实施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七条 垃圾清扫、投放严格落实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民的宅基地、承包 (略) ,村民为责任人;
(二)各村范 (略) 、沟塘 (略) 域,各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第十八条 各村应当制定和公 (略) 内生活垃 (略) 理具体管理制度或管护办法。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的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清运;
(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
(三)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转站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第二十条 确保全县已建成投入使用 (略) (略) 理站正常运行。排查、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垃圾整治的下列行为:
(一)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垃圾;
(二)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三)其他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
第二十二条 应当根据各村的人口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生 (略) 理模式,鼓励支持应用新技术、 (略) 理生活污水,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距离城镇生 (略) 理设施较近的村,应当将生活污水纳入集 (略) (略) 理;人口比较集中、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村,应当建设集中 (略) 理设施;居住分散、人口较少或者 (略) 建设条件的村,可以采用以户或者联户为单位建设小型设施或与农村改厕衔接。
重点做好做好沿黄河流域、环岱 (略) 、水 (略) 、黑臭水 (略) 域、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村、城乡接合部、旅 (略) (略) 生活污水治理。确保建制镇已建 (略) 理站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污水实 (略) 理的,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第二十四条 制定和实施村镇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划定村镇饮用水水 (略) ;住建、生态环境、农牧部门负责开展村镇饮用水水 (略) 内的违法建筑、排污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生活污水整治的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水库、沟渠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向公共场所、村庄倾倒生活污水;
(三)损 (略) (略) 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其他影响生活污水整治的行为。
第五章 农村户厕治理
第二十六条 应当合 (略) 公共厕所,在便民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中小学、 (略) 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中心村、 (略) 等流动人口 (略) 域,大力推进公共卫生厕所建设,落实公共厕所管护责任,强化日常卫生保洁。加大政策宣讲、教育培训力度,提高群众改厕积极性和卫生厕所使用率,规范卫生厕所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应当科学确定厕所建设改造标准,要立足实际,推广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合理选择改厕模式,积极推动水冲式卫生厕所入室。严格执行改厕选材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严把产品质量关。强化对施工质量的监管,严把竣工验收关。
第六章 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推广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推进科学施肥技术、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方式,推动加厚农膜和可降解农膜使用以及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实现农业绿色发展。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支持农作物秸秆回收利用,秸秆打捆或者青贮(黄贮)进入养殖场、养殖户。
第三十条 鼓励集中建设堆肥场, (略) 理农村养殖粪污、生活垃圾中的可堆肥物,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下列行为:
(一)乱堆乱放和露天焚烧秸秆;
(二)随意堆放畜禽粪便;
(三)随意丢弃和焚烧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膜等生产废弃物;
(四)随意丢弃、掩埋、焚烧病死畜禽;
(五)其他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行为。
第七章 村容村貌整治
第三十二条 村容村貌建设应当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特点,保护传统村落、古建筑、历史文化和文物。
第三十三条 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在村庄内部 (略) 两旁、围栏、房前屋后等地开展绿化美化行动,各村负责保护绿化美化成果和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
第三十四条 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清理整治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残垣断壁,推进复垦复绿。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的设置以及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
第三十六条 畜禽养殖设施应当保证整洁、卫生。有条件的乡村棚圈应当 (略) 分设,不 (略) 搭建缺少有效遮挡的棚圈。
第三十七条 各村定期组织灭鼠、灭蚊、灭蝇、灭蟑等活动,消灭病媒生物滋生条件。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村容村貌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便溺、乱扔杂物;
(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
(三)在公共场所、 (略) 打场晒粮;
(四)乱停乱放农机等车辆;
(五)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
(六)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七)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委办、政府办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情况进行督导,定期通报;县纪委监委、巡察办定期对农村环境卫生清洁行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部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追责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央、区、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乡镇、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第三条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规划先行、示范引领,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村(社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各乡镇、村(社区)负责 (略) 域内人居环境整治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各村民小组组织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各村民小组组织村民、居民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县直各有关单位应当在责任范围内指导和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的整治工作。
第五条 对城乡结合部、岱海流域等有基础、有条件的村庄(附表1)。基本实现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基本完成农村户厕、公厕无害化改造,厕所粪污基 (略) 理,畜禽粪污入 (略) 理,农村生 (略) 收集。农户杂物堆放整齐,农机具停放有序,畜禽集中饲养,实现房前屋后、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对黄河流域、沿路沿线、有较好基础的村委会所驻地村庄(附表2)。按时清扫和清运村边、路边、田边的各类露天堆放垃圾,根据人口规模、居住距离规划建设简易垃圾池或配备垃圾 (略) 理,清理柴堆、粪堆,做到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 (略) 环境和房前屋后集中整治,实现村容村貌显著提升。
对偏远及人口分散的村庄。在优先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条件基础上,对村庄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实现村庄内垃圾不乱堆乱放、粪污无明显暴露、杂物堆放整齐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县、乡镇应当加大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财政投入,将人居环境整治运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各村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七条 乡镇、村两级应当加强人居环境整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人居环境整治活动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爱护人居环境的良好风尚。
乡镇、村加大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行公益宣传、舆论监督。把人居环境整治的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 (略) 理等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人居环境,并有权对损害村容村貌和污染环境卫生等行为进行劝导或者举报。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乡镇、村两级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
(一)生活饮用水、燃气、供热、排水设施;
(二)公共(户用)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略) 理设施;
(三)道路、绿地、园林绿化设施;
(四)秸秆、农膜、粪污、农药包装废弃物、病 (略) 理设施;
(五)其他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
第十条 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 (略) 、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根据需要可以跨村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降低整治成本。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农村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提高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人居环境整治绩效考核体系,将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各村(社区)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制定人居环境整治的村规民约,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内容:
(一)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保洁员的雇用和管理;
(二)村民清扫 (略) 、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生产、生活废 (略) 理规范;
(四)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五)爱护人居环境设施的行为规范;
(六)推进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不大操大办,引导村民丧事简办,文明低碳祭祀和公墓安葬行为规范。
第三章 生活垃圾治理
第十六条 科学确定生活垃圾收集、分类、转运、处置及监督管理模式,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 (略) 理的模式。乡村垃圾应当实施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七条 垃圾清扫、投放严格落实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民的宅基地、承包 (略) ,村民为责任人;
(二)各村范 (略) 、沟塘 (略) 域,各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第十八条 各村应当制定和公 (略) 内生活垃 (略) 理具体管理制度或管护办法。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的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清运;
(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
(三)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转站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第二十条 确保全县已建成投入使用 (略) (略) 理站正常运行。排查、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垃圾整治的下列行为:
(一)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垃圾;
(二)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三)其他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
第二十二条 应当根据各村的人口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生 (略) 理模式,鼓励支持应用新技术、 (略) 理生活污水,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距离城镇生 (略) 理设施较近的村,应当将生活污水纳入集 (略) (略) 理;人口比较集中、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村,应当建设集中 (略) 理设施;居住分散、人口较少或者 (略) 建设条件的村,可以采用以户或者联户为单位建设小型设施或与农村改厕衔接。
重点做好做好沿黄河流域、环岱 (略) 、水 (略) 、黑臭水 (略) 域、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村、城乡接合部、旅 (略) (略) 生活污水治理。确保建制镇已建 (略) 理站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污水实 (略) 理的,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第二十四条 制定和实施村镇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划定村镇饮用水水 (略) ;住建、生态环境、农牧部门负责开展村镇饮用水水 (略) 内的违法建筑、排污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生活污水整治的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水库、沟渠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向公共场所、村庄倾倒生活污水;
(三)损 (略) (略) 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其他影响生活污水整治的行为。
第五章 农村户厕治理
第二十六条 应当合 (略) 公共厕所,在便民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中小学、 (略) 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中心村、 (略) 等流动人口 (略) 域,大力推进公共卫生厕所建设,落实公共厕所管护责任,强化日常卫生保洁。加大政策宣讲、教育培训力度,提高群众改厕积极性和卫生厕所使用率,规范卫生厕所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应当科学确定厕所建设改造标准,要立足实际,推广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合理选择改厕模式,积极推动水冲式卫生厕所入室。严格执行改厕选材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严把产品质量关。强化对施工质量的监管,严把竣工验收关。
第六章 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推广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推进科学施肥技术、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方式,推动加厚农膜和可降解农膜使用以及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实现农业绿色发展。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支持农作物秸秆回收利用,秸秆打捆或者青贮(黄贮)进入养殖场、养殖户。
第三十条 鼓励集中建设堆肥场, (略) 理农村养殖粪污、生活垃圾中的可堆肥物,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下列行为:
(一)乱堆乱放和露天焚烧秸秆;
(二)随意堆放畜禽粪便;
(三)随意丢弃和焚烧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膜等生产废弃物;
(四)随意丢弃、掩埋、焚烧病死畜禽;
(五)其他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行为。
第七章 村容村貌整治
第三十二条 村容村貌建设应当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特点,保护传统村落、古建筑、历史文化和文物。
第三十三条 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在村庄内部 (略) 两旁、围栏、房前屋后等地开展绿化美化行动,各村负责保护绿化美化成果和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
第三十四条 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清理整治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残垣断壁,推进复垦复绿。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的设置以及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
第三十六条 畜禽养殖设施应当保证整洁、卫生。有条件的乡村棚圈应当 (略) 分设,不 (略) 搭建缺少有效遮挡的棚圈。
第三十七条 各村定期组织灭鼠、灭蚊、灭蝇、灭蟑等活动,消灭病媒生物滋生条件。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村容村貌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便溺、乱扔杂物;
(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
(三)在公共场所、 (略) 打场晒粮;
(四)乱停乱放农机等车辆;
(五)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
(六)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七)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委办、政府办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情况进行督导,定期通报;县纪委监委、巡察办定期对农村环境卫生清洁行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部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追责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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