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申报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主体的通知
关于补充申报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主体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 (略) ,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略) (略) 《关于做好20 (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申报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工作安排,因项目资金数额和扶持主体数量分配增加,现补充申报项目实施主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场,优先选择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示范社、示范场实施。具体条件包括:
(一)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三)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县域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
(六)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申报建设内容
(一)粮食生产服务能力提升类。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机库房、维修车间,晾晒场、储粮仓、移动式烘干设备及烘干储运加工等必要的称量、除土、清选、输送等配套设施设备。申报此类需提供建设用地或者设施用地证明,符合规划,若租赁他人土地,剩余租期不少于5年。
(二)应用先进适用设备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生产过程的精细化、数字化、机械化,包括滴灌、水肥一体化、智能控制系统、农机作业监测设备及终端、农业生产相关机械的更新及购买(不含农机补贴范围内的机械)等。
(三)夯实组织基础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支持家庭农场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供给。
(四)提升运营质量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鼓励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形成产业规模优势。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延长产业链条。
(五)强化服务带动能力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技术集成组装方案筛选、熟化,提高大田生产技术到位率。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带动小农户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成员管理,通过盈余返还、订单带动、吸纳就业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
三、有关要求
1、申报主体申报的建设内容需是2024年度内已建设或即将建设的内容。
2.申报主体同一个建设内容不得出现同时申报过农业农村部门或其它部门其它财政资金项目的情况;申报第二类购买先进适用设备的,若购买的设备同时在农机补贴范围内,不能重复补贴。申报该项目,则不得享受农机补贴。享受农机补贴,则不得申报该项目。
3.申报主体根据申报建设内容只可选择其中一类项目进行申报。例:申报建设粮食生产服务能力提升类的储粮仓,不得再申报应用先进适用设备类的滴灌、水肥一体化设备。
4.申报“(一)粮食生产服务能力提升类”项目需同时提供建设用地或者设施用地证明。
此次补充申报实行镇街推荐上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两种方式,请各镇街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填写《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补充申报表》(附件),并于2024年10月21日下午5:00前将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镇街上报需盖人民政府或街 (略) 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需盖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章) (略) (略) *@*63.com。
联系人:王晓红 联系电话:0543-*
附件: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补充申报表.xlsx
(略) (略)
2024年10月16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 (略) ,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略) (略) 《关于做好20 (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申报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工作安排,因项目资金数额和扶持主体数量分配增加,现补充申报项目实施主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场,优先选择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示范社、示范场实施。具体条件包括:
(一)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三)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县域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
(六)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申报建设内容
(一)粮食生产服务能力提升类。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机库房、维修车间,晾晒场、储粮仓、移动式烘干设备及烘干储运加工等必要的称量、除土、清选、输送等配套设施设备。申报此类需提供建设用地或者设施用地证明,符合规划,若租赁他人土地,剩余租期不少于5年。
(二)应用先进适用设备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生产过程的精细化、数字化、机械化,包括滴灌、水肥一体化、智能控制系统、农机作业监测设备及终端、农业生产相关机械的更新及购买(不含农机补贴范围内的机械)等。
(三)夯实组织基础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支持家庭农场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供给。
(四)提升运营质量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鼓励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形成产业规模优势。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延长产业链条。
(五)强化服务带动能力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技术集成组装方案筛选、熟化,提高大田生产技术到位率。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带动小农户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成员管理,通过盈余返还、订单带动、吸纳就业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
三、有关要求
1、申报主体申报的建设内容需是2024年度内已建设或即将建设的内容。
2.申报主体同一个建设内容不得出现同时申报过农业农村部门或其它部门其它财政资金项目的情况;申报第二类购买先进适用设备的,若购买的设备同时在农机补贴范围内,不能重复补贴。申报该项目,则不得享受农机补贴。享受农机补贴,则不得申报该项目。
3.申报主体根据申报建设内容只可选择其中一类项目进行申报。例:申报建设粮食生产服务能力提升类的储粮仓,不得再申报应用先进适用设备类的滴灌、水肥一体化设备。
4.申报“(一)粮食生产服务能力提升类”项目需同时提供建设用地或者设施用地证明。
此次补充申报实行镇街推荐上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两种方式,请各镇街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填写《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补充申报表》(附件),并于2024年10月21日下午5:00前将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镇街上报需盖人民政府或街 (略) 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需盖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章) (略) (略) *@*63.com。
联系人:王晓红 联系电话:0543-*
附件: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补充申报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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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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