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东线泰州段航道整治工程
兴东线泰州段航道整治工程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兴东线泰州段航道
整治工程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略) 自然资 (略) :
《关于兴东线泰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及有关附件已收悉。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交通项目,拟建设航道主体 (略) ,引桥桥梁6座, (略) 1处。项目建设对于沟通京杭运河和连申线,服务里 (略) 的重要航道,保障江苏 (略) 、苏中 (略) 的工业发展和城镇建设、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现代化交通体系建设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符合供地政策。
二、该项目拟选址位于 (略) (略) 昌荣镇、大垛镇、荻垛镇、戴窑镇、垛田街道、林湖乡、 (略) 果园场,已纳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大运河核 (略) ,该项目涉及生态空 (略) 30.9905公顷,2024年6月 (略) 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呈报兴东线泰州段航道整治工程占用江苏省生态空 (略) 域论证意见的函,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
三、该项目拟申请用地45.4799公顷,其中,农用地21.5791公顷(含耕地15.0661公顷),建设用地13.5578公顷,未利用地10.343公顷。按照拟订的工程建设规模,用地规模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在编制可研报告时,应对节约集约用地状况作出专门分析,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做到“占优补优”。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要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规定,并按照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全额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投资体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原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兴东线泰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用地预审(有效期三年)。
本预审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0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 (略) (略)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印发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兴东线泰州段航道
整治工程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略) 自然资 (略) :
《关于兴东线泰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及有关附件已收悉。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交通项目,拟建设航道主体 (略) ,引桥桥梁6座, (略) 1处。项目建设对于沟通京杭运河和连申线,服务里 (略) 的重要航道,保障江苏 (略) 、苏中 (略) 的工业发展和城镇建设、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现代化交通体系建设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符合供地政策。
二、该项目拟选址位于 (略) (略) 昌荣镇、大垛镇、荻垛镇、戴窑镇、垛田街道、林湖乡、 (略) 果园场,已纳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大运河核 (略) ,该项目涉及生态空 (略) 30.9905公顷,2024年6月 (略) 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呈报兴东线泰州段航道整治工程占用江苏省生态空 (略) 域论证意见的函,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
三、该项目拟申请用地45.4799公顷,其中,农用地21.5791公顷(含耕地15.0661公顷),建设用地13.5578公顷,未利用地10.343公顷。按照拟订的工程建设规模,用地规模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在编制可研报告时,应对节约集约用地状况作出专门分析,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做到“占优补优”。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要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规定,并按照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全额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投资体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原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兴东线泰州段航道整治工程项目用地预审(有效期三年)。
本预审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0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 (略) (略)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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