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5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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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5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4年10月15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0月2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略) 86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63.com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露天转地下铁矿深部开采工程建设项目

山东省 (略) 沂源县 东里镇

山东 (略)

山东 (略)

对采矿进行深部扩界,基建工程主要有辅助斜坡道、皮带斜井、副井延伸、盲风井、-140m、-210m基建生产水平及其他部分平巷工程;-210m水泵房、-210m中央变电所、-21 (略) 变电所及破碎硐室、装卸矿系统等硐室工程。拟建项目全部利用现有的地表设施,不再新增地表工业场地。

1、废气

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中“重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及《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颗粒物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2)表7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废气排放标准限值详见表1.4-6。

2、废水

本项目矿山井下涌水经沉淀后,全部用于井下除尘、巷道洒水、井下凿岩、选矿生产等,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一体 (略) (略) 理后出口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2024)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标准,回用于选矿厂工艺用水,不外排。

3、噪声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标准要求。

4、固废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要求。

报告书

2024年10月15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0月2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略) 86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63.com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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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情况

备注

1

露天转地下铁矿深部开采工程建设项目

山东省 (略) 沂源县 东里镇

山东 (略)

山东 (略)

对采矿进行深部扩界,基建工程主要有辅助斜坡道、皮带斜井、副井延伸、盲风井、-140m、-210m基建生产水平及其他部分平巷工程;-210m水泵房、-210m中央变电所、-21 (略) 变电所及破碎硐室、装卸矿系统等硐室工程。拟建项目全部利用现有的地表设施,不再新增地表工业场地。

1、废气

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中“重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及《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颗粒物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2)表7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废气排放标准限值详见表1.4-6。

2、废水

本项目矿山井下涌水经沉淀后,全部用于井下除尘、巷道洒水、井下凿岩、选矿生产等,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一体 (略) (略) 理后出口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2024)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标准,回用于选矿厂工艺用水,不外排。

3、噪声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标准要求。

4、固废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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