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黎川县中田乡河东村村级活动场所维修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关于黎川县中田乡河东村村级活动场所维修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黎发改审批字〔2024〕321号
关于黎川县中田乡河东村村级活动场所维修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黎川县中田乡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要求批复黎川县中田乡河东村村级活动场所维修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中府发〔2024〕8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黎川县中田乡河东村村级活动场所维修工程项目建议书,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黎川县中田乡河东村村级活动场所维修工程。
二、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代码:项目由黎川县中田乡人民政府申报,项目代码:2409-*-04-01-*。
三、项目建设地点:黎川县中田乡河东村。
四、建设工期;1个月(从开工之日算起)
五、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金属门窗拆除23.4平方米,墙面一般抹灰23.1平方米,抹灰面油漆321.28平方米,块料楼地面800*800陶瓷地面砖104.52平方米,块料墙面16.22平方米,安装900*2500钢质防盗门22.5平方米,淋浴器1套,洗手台1组,热水器1台,凿(压)槽20米,配管20米,配线20米。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金额约5.*元,资金来源为县财政资金,不足部分乡镇自筹。
七、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接文后,请按照《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第712号)和《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有关规定及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如期建设。
二0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抄 送: (略) 、 (略) 、 (略) 、 (略)
黎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印发
黎发改审批字〔2024〕321号
关于黎川县中田乡河东村村级活动场所维修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黎川县中田乡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要求批复黎川县中田乡河东村村级活动场所维修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中府发〔2024〕8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黎川县中田乡河东村村级活动场所维修工程项目建议书,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黎川县中田乡河东村村级活动场所维修工程。
二、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代码:项目由黎川县中田乡人民政府申报,项目代码:2409-*-04-01-*。
三、项目建设地点:黎川县中田乡河东村。
四、建设工期;1个月(从开工之日算起)
五、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金属门窗拆除23.4平方米,墙面一般抹灰23.1平方米,抹灰面油漆321.28平方米,块料楼地面800*800陶瓷地面砖104.52平方米,块料墙面16.22平方米,安装900*2500钢质防盗门22.5平方米,淋浴器1套,洗手台1组,热水器1台,凿(压)槽20米,配管20米,配线20米。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金额约5.*元,资金来源为县财政资金,不足部分乡镇自筹。
七、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接文后,请按照《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第712号)和《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有关规定及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如期建设。
二0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抄 送: (略) 、 (略) 、 (略) 、 (略)
黎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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