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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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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自然资 (略) (略) 行政 (略)

关于印发《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通知

潍自然资规〔2024〕6号


(略) 区(市属 (略) )自然资 (略) (分局)、行政 (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文件精神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200号)要求, (略) 实际,制定《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略) 自然资 (略)

(略) 行政 (略)

2024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一、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和设计方案审查事项

(一)环境整治提升类(已建成 (略) 及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的更新改造)

1.新设或者更新消防水源、消防设施、节能设施、无障碍设施、安防设施、公共信息发布牌;

2.项 (略) 、绿地、广场、地形地势、景观水面等的修缮、调整、改造;新设机动车道闸、简易门岗等临时或可移动建(构)筑物;

3.建设户外景观水池、游泳池、运动场地、儿童游乐设施、体育器材等各类设施;

4.利用既有 (略) 及周边公共空间用地或原有的停放场所增建、改建停车棚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汽车充电站、桩等设施;

5.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部停车位调整;

6.因物业或安全管理需要, (略) 业主协商, (略) (略) 业委会主导实施,不影响相邻关系和交通安全的围墙、围栏等的增设、修缮、调整、人行开口等。

(二)配套设施类

1.公交车站(亭、港湾)、公共自行车桩、信报箱、自助售货柜、自助快递柜或者邮件接收设施、自助式公用电话亭、自助银亭、24小时自助图书屋、停车棚、充电桩(站)、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临时移动公厕、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器材柜等;

2.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道主导建设或在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或更新篮球场、足球场、健身场、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包含周边围护结 (略) 、护栏)等设施;

3. (略) 公园、广场、绿地内,建设非经营性或用于游憩服务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雕塑、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小桥(涵)、儿童游乐设施、 (略) 、公共厕所、应急避险、 (略) 、展示等设施。

(三)市政设施类

1. (略) 规划红线 (略) (略) (桥梁)维护、加固、整修及交通改善等工程,如调 (略) 、二次过街、渠化岛、绿化隔离带、展宽段宽度变化等;

2.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用于安装、 (略) (略) 设施的地下管线以及化粪池、 (略) 理池等附属设施; (略) ;

3. (略) 范围内涉及原管位原管径的管线更新,或管径管位有变更但变动较小且满足规范要求的地下管线改造工程;电力走廊增容改造 (略) ;已建综合管廊内敷设管线工程;

4.河道、管线清淤工程;河湖水环境整治工程;堤岸的维修加固;小型环保监测、气象探测等设施;

5.用于安装户外配电箱、路灯、旗杆、环网柜、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与安全防护装置等设施设备及其基座;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光伏设施等设施;

6.城市交通管理 (略) 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等 (略) 规划红线 (略) 政工程;

7.已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明确接入点位、路径的 (略) 等外线接入工程。

(四)房屋建设类

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不影响周边交通组织、公共设施使用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景观环境、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 (略) 微改造、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等微更新项目。

1.由相关政府部门、街道主导实施的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 (略) 场和环卫设施改造提升等;

2.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涉及改变外立面、建筑结构、房屋用途的建筑工程,包括内部装修、门窗改造、夜景工程、建筑维修、建筑外立面(含屋顶)翻新、结构加固等,但拆除重建、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等受保护的建筑除外;

3.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超市、网吧、餐饮、娱乐、 (略) 、健身房、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服务等;

4.利用既有建筑不新增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外立面,为居民提供文化、养老、托育、医疗、休闲娱乐、社区食堂、婴幼儿照料、垃圾收集房、环卫用房等配套设施;

5.因消防、供电、供热、供水、供气所必须增设的地上或地下变配电室、消防水池、换热站、水泵房、燃气调压站等;

6.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工棚、施工围墙、施工出入口等;

7.临时性抢险救灾建筑物,可移动性的半固定式临时献血设施;

8.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 (略) 内,建设不影响相邻权利人的景观构筑物;

9.普通工业仓储项目,建筑屋顶加建合计建筑面积不大于100㎡的水箱间、楼梯间、电梯间,地下新建消防水池、污水池、 (略) 理池等构筑物。

(五)设备安装类

1.农用棚架;

2.在自有用地或现有地面停车位上建设的三层及以下简易升降类、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施;

3.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4.游乐园内用于安放游乐设施等的基座、建筑构件等;

5.既有住宅建筑外墙新增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热水器、防高空坠物、室外烟道、空调室外机隔音、美化设施改造等设备设施;

6.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等前提下增设储气罐、储油池、加油枪或油罐增减容、改变储存油品类型等加油加气设施改造项目, (略) 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工业仓储项目内企业自用的撬装式加油设备;

7.符合相关规划、规范和安全条件,不涉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利用合法建设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既有土地增设加氢站。

二、免于办理设计方案审查,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含临时)事项

1.自有工业用地内的技改类工业项目;

2.带设计方案出让的项目;

3.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临 (略) 。

三、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含临时),但需进行设计方案审查事项

1.建设项目形象出入口;

2.已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明确接入点位、路径的 (略) 等外线接入工程;

3.符合《 (略)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要求的既有多层 (略) 加装电梯工程;

4.需独立占地建设基座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

四、其他要求

1.以上豁免事项,需经发改、工信、住建、城管、交通、商务、交警、消防、应急等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从其规定。

2.以上豁免事项,建设单位(或个人)应遵循《民法典》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施工现场将项目主要信息向社会公示公告,需要征求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还应依法征求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在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造成周围环境或设施损害与破坏,使国家、组织和公民个人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需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3.市自然资 (略) 、市行政 (略)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对豁免清单内容进行动态更新维护。

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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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通知

潍自然资规〔2024〕6号


(略) 区(市属 (略) )自然资 (略) (分局)、行政 (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文件精神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200号)要求, (略) 实际,制定《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略) 自然资 (略)

(略) 行政 (略)

2024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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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一、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和设计方案审查事项

(一)环境整治提升类(已建成 (略) 及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的更新改造)

1.新设或者更新消防水源、消防设施、节能设施、无障碍设施、安防设施、公共信息发布牌;

2.项 (略) 、绿地、广场、地形地势、景观水面等的修缮、调整、改造;新设机动车道闸、简易门岗等临时或可移动建(构)筑物;

3.建设户外景观水池、游泳池、运动场地、儿童游乐设施、体育器材等各类设施;

4.利用既有 (略) 及周边公共空间用地或原有的停放场所增建、改建停车棚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汽车充电站、桩等设施;

5.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部停车位调整;

6.因物业或安全管理需要, (略) 业主协商, (略) (略) 业委会主导实施,不影响相邻关系和交通安全的围墙、围栏等的增设、修缮、调整、人行开口等。

(二)配套设施类

1.公交车站(亭、港湾)、公共自行车桩、信报箱、自助售货柜、自助快递柜或者邮件接收设施、自助式公用电话亭、自助银亭、24小时自助图书屋、停车棚、充电桩(站)、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临时移动公厕、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器材柜等;

2.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道主导建设或在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或更新篮球场、足球场、健身场、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包含周边围护结 (略) 、护栏)等设施;

3. (略) 公园、广场、绿地内,建设非经营性或用于游憩服务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雕塑、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小桥(涵)、儿童游乐设施、 (略) 、公共厕所、应急避险、 (略) 、展示等设施。

(三)市政设施类

1. (略) 规划红线 (略) (略) (桥梁)维护、加固、整修及交通改善等工程,如调 (略) 、二次过街、渠化岛、绿化隔离带、展宽段宽度变化等;

2.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用于安装、 (略) (略) 设施的地下管线以及化粪池、 (略) 理池等附属设施; (略) ;

3. (略) 范围内涉及原管位原管径的管线更新,或管径管位有变更但变动较小且满足规范要求的地下管线改造工程;电力走廊增容改造 (略) ;已建综合管廊内敷设管线工程;

4.河道、管线清淤工程;河湖水环境整治工程;堤岸的维修加固;小型环保监测、气象探测等设施;

5.用于安装户外配电箱、路灯、旗杆、环网柜、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与安全防护装置等设施设备及其基座;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光伏设施等设施;

6.城市交通管理 (略) 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等 (略) 规划红线 (略) 政工程;

7.已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明确接入点位、路径的 (略) 等外线接入工程。

(四)房屋建设类

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不影响周边交通组织、公共设施使用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景观环境、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 (略) 微改造、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等微更新项目。

1.由相关政府部门、街道主导实施的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 (略) 场和环卫设施改造提升等;

2.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涉及改变外立面、建筑结构、房屋用途的建筑工程,包括内部装修、门窗改造、夜景工程、建筑维修、建筑外立面(含屋顶)翻新、结构加固等,但拆除重建、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等受保护的建筑除外;

3.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超市、网吧、餐饮、娱乐、 (略) 、健身房、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服务等;

4.利用既有建筑不新增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外立面,为居民提供文化、养老、托育、医疗、休闲娱乐、社区食堂、婴幼儿照料、垃圾收集房、环卫用房等配套设施;

5.因消防、供电、供热、供水、供气所必须增设的地上或地下变配电室、消防水池、换热站、水泵房、燃气调压站等;

6.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工棚、施工围墙、施工出入口等;

7.临时性抢险救灾建筑物,可移动性的半固定式临时献血设施;

8.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 (略) 内,建设不影响相邻权利人的景观构筑物;

9.普通工业仓储项目,建筑屋顶加建合计建筑面积不大于100㎡的水箱间、楼梯间、电梯间,地下新建消防水池、污水池、 (略) 理池等构筑物。

(五)设备安装类

1.农用棚架;

2.在自有用地或现有地面停车位上建设的三层及以下简易升降类、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施;

3.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4.游乐园内用于安放游乐设施等的基座、建筑构件等;

5.既有住宅建筑外墙新增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热水器、防高空坠物、室外烟道、空调室外机隔音、美化设施改造等设备设施;

6.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等前提下增设储气罐、储油池、加油枪或油罐增减容、改变储存油品类型等加油加气设施改造项目, (略) 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工业仓储项目内企业自用的撬装式加油设备;

7.符合相关规划、规范和安全条件,不涉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利用合法建设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既有土地增设加氢站。

二、免于办理设计方案审查,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含临时)事项

1.自有工业用地内的技改类工业项目;

2.带设计方案出让的项目;

3.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临 (略) 。

三、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含临时),但需进行设计方案审查事项

1.建设项目形象出入口;

2.已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明确接入点位、路径的 (略) 等外线接入工程;

3.符合《 (略)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要求的既有多层 (略) 加装电梯工程;

4.需独立占地建设基座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

四、其他要求

1.以上豁免事项,需经发改、工信、住建、城管、交通、商务、交警、消防、应急等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从其规定。

2.以上豁免事项,建设单位(或个人)应遵循《民法典》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施工现场将项目主要信息向社会公示公告,需要征求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还应依法征求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在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造成周围环境或设施损害与破坏,使国家、组织和公民个人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需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3.市自然资 (略) 、市行政 (略)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对豁免清单内容进行动态更新维护。

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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