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4日关于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审批决定的公告德立、永继
2024年10月24日关于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审批决定的公告德立、永继
2024年10月24日关于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审批决定的公告(德立、永继)
序号 | 批复名称 | 批准时间 | 批复文号 | 原文链接 |
1 | 浙 (略) 年产#吨复合碳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2024-09-30 | 丽环建开〔2024〕28号 | 见附件 |
2 | (略) 实施钝化工艺技改项目改造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2024-10-24 | 丽环建开〔2024〕29号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关于 (略) 实施钝化工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pdf关于浙 (略) 年产#吨复合碳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pdf
2024年10月24日关于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审批决定的公告(德立、永继)
序号 | 批复名称 | 批准时间 | 批复文号 | 原文链接 |
1 | 浙 (略) 年产#吨复合碳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2024-09-30 | 丽环建开〔2024〕28号 | 见附件 |
2 | (略) 实施钝化工艺技改项目改造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2024-10-24 | 丽环建开〔2024〕29号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关于 (略) 实施钝化工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pdf关于浙 (略) 年产#吨复合碳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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