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交通运输局关于甘洛-瀑布沟汇集变220kV线路工程跨越大渡河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凉交许可〔20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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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交通运输局关于甘洛-瀑布沟汇集变220kV线路工程跨越大渡河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凉交许可〔2024〕32号

国能大渡 (略) :

你公司《关于甘洛-瀑布沟汇集变22 (略) 工程跨越大渡河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请示》(国能大新发〔2024〕8号)及《甘洛-瀑布沟汇集变22 (略) 工程跨越大渡河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等相关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相关单位及专家审查,现予以通过。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甘洛-瀑布沟汇集变22 (略) 工程跨越大渡河段位于瀑 (略) 内,横跨大渡河,下距瀑布沟坝址约400米。拟建工程采用1320米的档距一跨过江设计方案,满足《内河通航标准》((略))中关于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的相关要求, (略) 径选址方案可行。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拟建 (略) 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Ⅴ级,同意《航评报告》所选用的代表船型作为评价代表船型,主尺度为55.0米×8.6米×1.3米(长×宽×设计吃水)。

(二)设计通航水位

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850米(瀑布沟最高蓄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790米(瀑布沟电站坝前死水位)。

(三)通航净高

同意《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通航净空高度结论, (略) 方案在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的实际通航净高为83.35米,能够满足通航要求。

(四)通航净宽

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通航净空宽度要求,拟建工程采用一跨过江的布置方式,两岸塔座均位于河道两岸自然岸坡上,不占用通航水域,通航净空宽度满足要求。

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及安全保障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并投入使用,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等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并按照规定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在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请汉源县、甘洛县 (略)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组织有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 (略) (略) (略) 。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 (略)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重新评价,并 (略) 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凉山州 (略)

2024年10月24日


国能大渡 (略) :

你公司《关于甘洛-瀑布沟汇集变22 (略) 工程跨越大渡河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请示》(国能大新发〔2024〕8号)及《甘洛-瀑布沟汇集变22 (略) 工程跨越大渡河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等相关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相关单位及专家审查,现予以通过。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甘洛-瀑布沟汇集变22 (略) 工程跨越大渡河段位于瀑 (略) 内,横跨大渡河,下距瀑布沟坝址约400米。拟建工程采用1320米的档距一跨过江设计方案,满足《内河通航标准》((略))中关于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的相关要求, (略) 径选址方案可行。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拟建 (略) 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Ⅴ级,同意《航评报告》所选用的代表船型作为评价代表船型,主尺度为55.0米×8.6米×1.3米(长×宽×设计吃水)。

(二)设计通航水位

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850米(瀑布沟最高蓄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790米(瀑布沟电站坝前死水位)。

(三)通航净高

同意《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通航净空高度结论, (略) 方案在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的实际通航净高为83.35米,能够满足通航要求。

(四)通航净宽

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通航净空宽度要求,拟建工程采用一跨过江的布置方式,两岸塔座均位于河道两岸自然岸坡上,不占用通航水域,通航净空宽度满足要求。

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及安全保障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并投入使用,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等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并按照规定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在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请汉源县、甘洛县 (略)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组织有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 (略) (略) (略) 。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 (略)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重新评价,并 (略) 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凉山州 (略)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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