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兴陈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蔡县兴陈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豫1729环罚决字〔2024〕28号
新蔡县兴陈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X
地址:新蔡县陈店镇曹夹道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曹永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 (略) ,于2024年7月21日对新蔡县兴陈加油站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致使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3号加油枪,92#,95#大罐口密闭性不达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或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建议立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年7月21日,拍摄该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各1张;加油站营业执照片1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油气回收使用情况照片2张;拍摄第三方检测现场照片3张;拍摄该加油站环评验收批复照片2张;现场拍摄该加油站项目竣工验收照片3张及验收登记表1张;现场拍摄该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2张;现场拍摄该加油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张;现场拍摄该加油站3号加油抢气液比数据1张;现场拍摄该加油站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1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2张,检测结果告知书和送达回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29环责改字〔2024〕36号),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的加油机及加油枪;2、在规定时间内对不合格加油机、加油枪进行维修更换。
2024年9月1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经河南省兴悦 (略) 检测达标排放。
2024年9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29环罚告字〔2024〕3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9月23日新蔡县兴陈加油站提出申请陈述申辩,2024年9月29日15时03分至15时41分, (略) (略) (略) 进行陈述申辩。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2个,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 (略) 罚,裁量等
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略) 罚金额上限(M):*, (略) 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x[(2/5)2+(12+12+12+12+12)/(52x5)]x50%;最终裁量金额:*元。
2024年9月29日15时03分至15时41分, (略) (略) (略) 进行陈述申辩。 (略) 提交《陈述申辩书》,经集体讨论研究和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材料,对当事人罚款金额从轻20%。原处罚金额为*元。依据《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对符 (略) 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符合两种以 (略) 罚情形的,减少不超过30%, (略) 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作 (略) 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罚款金额从轻20%处罚。原处罚金额为*元,减少20% (略) 罚金额为元*元(*×80%=*),按照“ (略) 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规定,建议对该 (略) 以罚款*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略) 罚决定:给予罚款*万零*佰元整(¥:*元) (略) 罚。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 (略) 支行(开户名称:中原银 (略) 支行;银行帐号:*;代办银行: (略) (略)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 (略) 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蔡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略)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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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2024年10月17日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豫1729环罚决字〔2024〕28号
新蔡县兴陈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X
地址:新蔡县陈店镇曹夹道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曹永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 (略) ,于2024年7月21日对新蔡县兴陈加油站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致使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3号加油枪,92#,95#大罐口密闭性不达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或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建议立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年7月21日,拍摄该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各1张;加油站营业执照片1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油气回收使用情况照片2张;拍摄第三方检测现场照片3张;拍摄该加油站环评验收批复照片2张;现场拍摄该加油站项目竣工验收照片3张及验收登记表1张;现场拍摄该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2张;现场拍摄该加油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张;现场拍摄该加油站3号加油抢气液比数据1张;现场拍摄该加油站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1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2张,检测结果告知书和送达回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29环责改字〔2024〕36号),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的加油机及加油枪;2、在规定时间内对不合格加油机、加油枪进行维修更换。
2024年9月1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经河南省兴悦 (略) 检测达标排放。
2024年9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29环罚告字〔2024〕3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9月23日新蔡县兴陈加油站提出申请陈述申辩,2024年9月29日15时03分至15时41分, (略) (略) (略) 进行陈述申辩。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2个,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 (略) 罚,裁量等
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略) 罚金额上限(M):*, (略) 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x[(2/5)2+(12+12+12+12+12)/(52x5)]x50%;最终裁量金额:*元。
2024年9月29日15时03分至15时41分, (略) (略) (略) 进行陈述申辩。 (略) 提交《陈述申辩书》,经集体讨论研究和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材料,对当事人罚款金额从轻20%。原处罚金额为*元。依据《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对符 (略) 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符合两种以 (略) 罚情形的,减少不超过30%, (略) 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作 (略) 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罚款金额从轻20%处罚。原处罚金额为*元,减少20% (略) 罚金额为元*元(*×80%=*),按照“ (略) 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规定,建议对该 (略) 以罚款*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略) 罚决定:给予罚款*万零*佰元整(¥:*元) (略) 罚。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 (略) 支行(开户名称:中原银 (略) 支行;银行帐号:*;代办银行: (略) (略)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 (略) 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蔡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略)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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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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