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周寺加油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蔡县周寺加油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豫1729环罚决字〔2024〕27号
新蔡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440Y6T6J
地址:新蔡县砖店镇周寺 (略) 北侧
法定代表人:管华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17日,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 (略) 对新蔡 (略) 油气回收系统的液阻、密闭性、气液比、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浓度进行现场检测,对无组织废气进行了现场采样。
2024年7月20日, (略) 出具了加油站现场检测、采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编号为7的加油枪的气液比检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略))相关限值要求,属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略)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略)份, (略) 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污染源登记手续情况;2、法定代表人管华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略)份,主要证明当事人身份;3、2024年8月22日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略)份,检测报告(略)份, (略) 2024年7月19日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油气回收系统不达标情况;4、现场照片3张, (略) 经营、现场检测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29环责改字〔2024〕2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24年9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完成整改,检测达标,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2024年9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29环罚告字〔2024〕2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提起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 (略) 罚,裁量等
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略) 罚金额上限(M):(略), (略) 罚金额下限(N):(略),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处罚金额(X):(略),代入公式:(略)=(略)+((略)-(略))x[(1/5)2+(12+12+12+12+12)/(52x5)]x50%;,加油站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证据材料:未知,书证(照片)最终裁量金额:(略)元。
2024年9月14日,你单位提交《环保罚款减免申请书》,申请理由:“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整改, (略) 复检,现已整改完成,7号枪检测结果达标1.07。此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对社会环境造成危害后果。 (略) 申请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予以减轻、 (略) 罚。”按照《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生态环 (略) 罚适用裁量基 (略) 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 (略) 罚、 (略) 罚、 (略) 罚或 (略) 罚。
(三) (略) 罚情形:6.其他依法应当从 (略) 罚的。
对符 (略) 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符合两种以 (略) 罚情形的,减少不超过30%, (略) 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作 (略) 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之规定,你单位首次环境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积极整改并复检,经集体审查讨论,对你单位从轻20%处罚,处罚金额为(略)-(略)×20%=(略)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略) 罚决定:
给予罚款 (略)万(略)仟(略)佰(略)(略)元整 (略) 罚。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开户名称: (略) (略) 支行;银行账号:(略);代办银行: (略) (略)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蔡县行政服 (略) (略) (略) 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备查联) (略) (略) 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略)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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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2024年10月17日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豫1729环罚决字〔2024〕27号
新蔡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440Y6T6J
地址:新蔡县砖店镇周寺 (略) 北侧
法定代表人:管华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17日,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 (略) 对新蔡 (略) 油气回收系统的液阻、密闭性、气液比、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浓度进行现场检测,对无组织废气进行了现场采样。
2024年7月20日, (略) 出具了加油站现场检测、采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编号为7的加油枪的气液比检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略))相关限值要求,属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略)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略)份, (略) 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污染源登记手续情况;2、法定代表人管华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略)份,主要证明当事人身份;3、2024年8月22日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略)份,检测报告(略)份, (略) 2024年7月19日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油气回收系统不达标情况;4、现场照片3张, (略) 经营、现场检测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29环责改字〔2024〕2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24年9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完成整改,检测达标,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2024年9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29环罚告字〔2024〕2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提起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 (略) 罚,裁量等
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略) 罚金额上限(M):(略), (略) 罚金额下限(N):(略),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处罚金额(X):(略),代入公式:(略)=(略)+((略)-(略))x[(1/5)2+(12+12+12+12+12)/(52x5)]x50%;,加油站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证据材料:未知,书证(照片)最终裁量金额:(略)元。
2024年9月14日,你单位提交《环保罚款减免申请书》,申请理由:“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整改, (略) 复检,现已整改完成,7号枪检测结果达标1.07。此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对社会环境造成危害后果。 (略) 申请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予以减轻、 (略) 罚。”按照《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生态环 (略) 罚适用裁量基 (略) 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 (略) 罚、 (略) 罚、 (略) 罚或 (略) 罚。
(三) (略) 罚情形:6.其他依法应当从 (略) 罚的。
对符 (略) 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符合两种以 (略) 罚情形的,减少不超过30%, (略) 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作 (略) 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之规定,你单位首次环境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积极整改并复检,经集体审查讨论,对你单位从轻20%处罚,处罚金额为(略)-(略)×20%=(略)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略) 罚决定:
给予罚款 (略)万(略)仟(略)佰(略)(略)元整 (略) 罚。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开户名称: (略) (略) 支行;银行账号:(略);代办银行: (略) (略)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新蔡县行政服 (略) (略) (略) 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备查联) (略) (略) 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略)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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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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