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不罚〔2024〕8号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不罚〔2024〕8号
临泉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周*,地址: (略) 临泉 (略) **号。
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略) 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 (略) 建设项目竣工后,因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未及时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成后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略) 现场负责人身 (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略) 、 (略) 现场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关于临泉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临环行审字﹝2017﹞53号)复印件1份, (略) 办理环评相关手续的情况;
3.临泉 (略) 提供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 (略) 经审查被准予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情况;
4.2024年3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略) 现场经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提供相关手续等的情况;
5.2024年3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执法人 (略) 现场负责人周俊友: (略) 建设时间、投入使用时间、环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法定代表人外地就医等相关情况;
6.2024年3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执法人 (略) 现场负责人周俊友: (略) 法定代表人配合调查和授权等相关情况;
7.2024年5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执法人 (略) 现场负责人周俊友: (略) 法定代表人授权等的情况;
8.2024年6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略) 现场经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提供相关手续等的情况;
9.2024年3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共5张, (略) 经营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情况;
10.2024年6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共4张, (略) 验收相关手续办理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情况;
11.临泉 (略) 提供的情况说明2份, (略) (略) (略) 法定代表人外地就医 (略) 现场负责人周俊友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
12.临泉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 (略) 授权 (略) (略) 相关事务的情况;
13.临泉 (略) (略) 法定代表人病历复印件1份, (略) 法定代表人在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时, (略) 法定代表人在外地就医不能及时返回配合调查的情况。
14.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布的相关文件共4份, (略)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文 (略) (略) 工作人员抽调抗疫的情况;
15.《检测报告》2份, (略) 无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16.临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图复印件1份, (略) 不在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情况;
1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略) 现场负责人周俊友确认文书送达地址和方式的情况;
1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 (略) 执法人员身份。
(略)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之规定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表2-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 (略) 罚裁量表, (略) 裁量因素之和=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0%+环境保护设施使用情况为已建成环境保护设施,且完全投入使用:0%+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为未经验收:0%+建设项目地点为生态保 (略) 域外:0%+排放污染物种类为尚未排放污染物: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1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14%(注:依照2008年9月2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公布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 (略) 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 第三十七条:“实 (略) 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 (略) 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 (略) 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规定和2020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公布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 (略)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略) 裁量因素中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依照《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罚款裁量):“(一)罚则将罚款设定为数值式的,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规定, (略) 应处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略)+((略)-(略))×14%=(略)元。我 (略) 处(略)(略)(略)万(略)仟元罚款(¥(略).00)。
依照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略) 罚: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首次被发现,建设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无超标排放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立即主动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自行关闭项目,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的”之规定, (略)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首次被发现,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根据检测报告,无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符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中不 (略) 罚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以《 (略) (略) 不 (略) 罚告知书》[皖阜环(临)不罚告〔2024〕5号] (略) 拟作出不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略)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略) 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之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 (略) 不 (略) 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 (略) 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 (略) 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略) 吸取此次教训, (略) 新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略) 如不服本不 (略) 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10月18日
临泉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周*,地址: (略) 临泉 (略) **号。
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略) 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 (略) 建设项目竣工后,因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未及时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成后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略) 现场负责人身 (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略) 、 (略) 现场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关于临泉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临环行审字﹝2017﹞53号)复印件1份, (略) 办理环评相关手续的情况;
3.临泉 (略) 提供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 (略) 经审查被准予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情况;
4.2024年3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略) 现场经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提供相关手续等的情况;
5.2024年3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执法人 (略) 现场负责人周俊友: (略) 建设时间、投入使用时间、环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法定代表人外地就医等相关情况;
6.2024年3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执法人 (略) 现场负责人周俊友: (略) 法定代表人配合调查和授权等相关情况;
7.2024年5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执法人 (略) 现场负责人周俊友: (略) 法定代表人授权等的情况;
8.2024年6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略) 现场经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提供相关手续等的情况;
9.2024年3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共5张, (略) 经营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情况;
10.2024年6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共4张, (略) 验收相关手续办理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情况;
11.临泉 (略) 提供的情况说明2份, (略) (略) (略) 法定代表人外地就医 (略) 现场负责人周俊友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
12.临泉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 (略) 授权 (略) (略) 相关事务的情况;
13.临泉 (略) (略) 法定代表人病历复印件1份, (略) 法定代表人在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时, (略) 法定代表人在外地就医不能及时返回配合调查的情况。
14.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布的相关文件共4份, (略)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文 (略) (略) 工作人员抽调抗疫的情况;
15.《检测报告》2份, (略) 无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16.临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图复印件1份, (略) 不在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情况;
1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略) 现场负责人周俊友确认文书送达地址和方式的情况;
1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 (略) 执法人员身份。
(略)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之规定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表2-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 (略) 罚裁量表, (略) 裁量因素之和=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0%+环境保护设施使用情况为已建成环境保护设施,且完全投入使用:0%+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为未经验收:0%+建设项目地点为生态保 (略) 域外:0%+排放污染物种类为尚未排放污染物: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1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14%(注:依照2008年9月2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公布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 (略) 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 第三十七条:“实 (略) 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 (略) 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 (略) 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规定和2020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公布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 (略)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略) 裁量因素中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依照《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罚款裁量):“(一)罚则将罚款设定为数值式的,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规定, (略) 应处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略)+((略)-(略))×14%=(略)元。我 (略) 处(略)(略)(略)万(略)仟元罚款(¥(略).00)。
依照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略) 罚: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首次被发现,建设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无超标排放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立即主动停止生产或使用,并自行关闭项目,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的”之规定, (略)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首次被发现,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并正常运行,根据检测报告,无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符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中不 (略) 罚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以《 (略) (略) 不 (略) 罚告知书》[皖阜环(临)不罚告〔2024〕5号] (略) 拟作出不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略)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略) 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之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 (略) 不 (略) 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 (略) 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 (略) 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略) 吸取此次教训, (略) 新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略) 如不服本不 (略) 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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