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2号炼铁高炉批小建大问题整改情况公示
关于落实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2号炼铁高炉批小建大问题整改情况公示
(略) 2023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 (略) 2号炼铁高炉批小建大的问题,我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相关责任单位推进整改工作,目前已经整改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披露问题
2013年以来,国家明确要求严禁钢铁行业新增产能。2023年5月现场调查发现,湖北省部分钢铁企业批小建大,违规新增钢铁产能问题突出,相关部门审核把关不严。其中, (略) 的中 (略) 下 (略) 2019年4月获批开工建设1座1280立方米炼铁高炉,但企业2020年8月投产使用时实际炉容约1840立方米,新增炼铁产能约#吨。该企业还以1张1280立方米炼铁高炉的虚假图纸应付现场检查。
二、整改措施
(一)项目备案建设规模与实际建成一致。根据产能置换整改方案公告,相应调整项目备案文件,按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完善建设审批手续,确保批建一致。
(二)依法依规完成节能审查整改。项目所在地县级节能主管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对已开工或已建成,但未办理节能审查手续的项目进行整改。
三、整改完成情况
(一)完成项目备案手续。根据2023年10月23日省经信厅《 (略) 2号炼铁高炉产能置换项目整改方案公告》, (略) 2号炼铁高炉炉容为1780立方米, (略) (略) 发 (略) 于2023年11月2日完成项目备案文件调整,建设内容及规模确定为“将两座520立方米高炉淘汰拆除,并购置产能建设为1780立方高炉”。2024年8月14日省经信厅完 (略) 2号炼铁高炉优化改造情况公告后,项目实际建成与备案建设规模一致。
(二)完成节能审查整改。 (略) 根据省经信厅《 (略) 2号炼铁高炉产能置换项目整改方案公告》完成了炼铁高炉优化改造,经省经信厅2024年8月14日 (略) 2号炼铁高炉优化改造完成情况公告后,按照要求编制能评报告报送至 (略) 发 (略) 审批, (略) 参照2022年开展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做法, (略) 政府2024年8月20日专题会议纪要,委托第三方机 (略) 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了现场评估,并形成了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致函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示日期为:2024年10月25日—31日。
市发改委联系人:熊黄上
联系电话:0714-#
(略) 2023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 (略) 2号炼铁高炉批小建大的问题,我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相关责任单位推进整改工作,目前已经整改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披露问题
2013年以来,国家明确要求严禁钢铁行业新增产能。2023年5月现场调查发现,湖北省部分钢铁企业批小建大,违规新增钢铁产能问题突出,相关部门审核把关不严。其中, (略) 的中 (略) 下 (略) 2019年4月获批开工建设1座1280立方米炼铁高炉,但企业2020年8月投产使用时实际炉容约1840立方米,新增炼铁产能约#吨。该企业还以1张1280立方米炼铁高炉的虚假图纸应付现场检查。
二、整改措施
(一)项目备案建设规模与实际建成一致。根据产能置换整改方案公告,相应调整项目备案文件,按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完善建设审批手续,确保批建一致。
(二)依法依规完成节能审查整改。项目所在地县级节能主管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对已开工或已建成,但未办理节能审查手续的项目进行整改。
三、整改完成情况
(一)完成项目备案手续。根据2023年10月23日省经信厅《 (略) 2号炼铁高炉产能置换项目整改方案公告》, (略) 2号炼铁高炉炉容为1780立方米, (略) (略) 发 (略) 于2023年11月2日完成项目备案文件调整,建设内容及规模确定为“将两座520立方米高炉淘汰拆除,并购置产能建设为1780立方高炉”。2024年8月14日省经信厅完 (略) 2号炼铁高炉优化改造情况公告后,项目实际建成与备案建设规模一致。
(二)完成节能审查整改。 (略) 根据省经信厅《 (略) 2号炼铁高炉产能置换项目整改方案公告》完成了炼铁高炉优化改造,经省经信厅2024年8月14日 (略) 2号炼铁高炉优化改造完成情况公告后,按照要求编制能评报告报送至 (略) 发 (略) 审批, (略) 参照2022年开展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做法, (略) 政府2024年8月20日专题会议纪要,委托第三方机 (略) 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了现场评估,并形成了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致函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示日期为:2024年10月25日—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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