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乌鲁木齐龙源柴窝堡南220kV升压汇集站及配套送出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新疆乌鲁木齐龙源柴窝堡南220kV升压汇集站及配套送出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绿境 (略) 编制的《新疆乌鲁木齐龙源柴窝堡南220kV升压汇集站及配 (略)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 (略) 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 (略) 2024年10月14日 (略) 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略)万元(环保投资(略)元), (略) 建设龙源柴窝堡南220千伏升压汇集站及配 (略) 工程,工程位 (略) (略) 柴窝堡乡及乌鲁木齐县托里乡,其中220千伏升压汇集站位 (略) (略) 柴窝堡乡西南侧约13km、托里乡正东侧约12. (略) (东经87°49"15.504",北纬43°27"56.486");22 (略) 起于柴窝堡南220千伏升压汇集站(东经87°49"08.912",北纬43°27"50.930″),止于龙节柴窝堡西220千伏升压汇集站(东经87°48"48.570",北纬43°31"20.385");11 (略) 起于柴窝堡南220千伏升压汇集站(东经87°49"11.761",北纬43°27"58.042"),止于原龙源达坂城风电二场技改增容扩建项目110千伏升压站(东经87°48"23.229",北纬43°35"50.990")。建设内容及规模:①新建1座220千伏升压汇集站。站区总占地(略)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6.39平方米,站内设有主 (略) 、220千伏配电装置、110千伏配电装置、35千伏配电室、门卫室、水泵房、 (略) 等,主变建设规模为3?兆伏安。②新建柴窝堡南220千伏升压汇集站~龙节柴窝堡西220千伏升压汇集站的220千 (略) ,路径总长8.8千米,架设铁塔27基( (略) 耐张塔11基, (略) 直线塔15基, (略) 耐张塔1基)。③新建柴窝堡南220千伏升压汇集站~原龙源达坂城风电二场技改增容扩建项目110千伏升压站的110千 (略) ,路径总长18.5千米,架设铁塔69基( (略) 耐张塔50基, (略) 直线塔19基)。 (略) 。修建临 (略) 5千米,宽度3米,采用普通碾压结合定期洒水养护方式进行,施工期结束后全部恢复原貌。项目总占地面积为(略)平方米,其中永久占地为(略)平方米,临时占地为(略)平方米。运营期220千伏升压汇集站无人值守,升压汇集站冬季采用电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部分建设内容涉及柴西、柴北水源地二 (略) 和乌拉泊、西山和甘河子( (略) 专供)、柴西、柴北水源地 (略) 。项目建设及运行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向饮用水水 (略) 排放各类污染物;二 (略) 内不设置施工临建场地、堆场及施工营地,严格控制临时占地范围,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对位于水 (略) (略) 域、 (略) (略) 域设置警示牌;优化施工组织,位于水 (略) (略) 、 (略) 塔基的基础开挖等施工安排在非雨天进行;严禁在水 (略) 内取土、弃土,规 (略) (略) 域,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严禁在水 (略) 范围内挖沙、取土,非法采用地下水,不得 (略) 周边地表水体取水;严禁在水 (略) 内维修和清洗施工机械,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临时占地原有生态功能。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严禁现场设置搅拌站,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三)在施工、安装及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修建的施工便道上行驶,避免 (略) 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 (略) 域内植被, (略) 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恢复植被。
(四)项目施工营地临时设置在升压汇集站旁边,不得在二 (略) 范围内,施工期基础设施养护水经混凝土吸收及自然蒸发,生活废水 (略) 理后排入防渗污水收集池,粪便污水排入移动卫生厕所,生活污水及粪便污水定期由吸污车拉运至新型建筑产业 (略) (略) 理,不外排。
(五)严禁在二级水 (略) 设堆料场、弃渣场等,水 (略) 内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即产即清。项目塔基开挖出土方量全部用于 (略) 基础铺垫,严禁随意倾倒;施工期产生的材料包装袋、施工废弃材料等统一回收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建筑垃圾送至合规的建筑垃圾 (略) 理;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并及时清理;施工期结束后移动卫生厕所及防渗收集池拆除恢复,收集池污泥与生活垃圾一起拉运至达坂城生活垃圾填埋场。
(六)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要求。
(七)项目运营过程中220千伏升压汇集站站界外40米范围内、220千 (略) 边导线地面投影外两侧各40米范围内、110千 (略) 边导线地面投影外两侧各30米范围内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需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略))相关要求。
(八)项目运营期升压汇集站厂界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中2类标准要求; (略) 选用的导线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220千 (略) 边导线地面投影外两侧各40米范围内、110千 (略) 边导线地面投影外两侧各30米范围内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需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略)) (略) 标准要求。
(九)项目运营期电力巡线、电力维护期间设备器件须带离水源 (略) 维修,确需在现场维修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滴漏、溅落现象,维修结束后清理现场,不得在水源 (略) 排放污染物;检修和事故状态时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经变压器下方的防渗集油槽排至事故储油池,并及时交由有资质单 (略) 置,不在站内贮存,变压器下的储油坑及总事故油池建设均满足《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略))规范要求;废铅蓄电池 (略) 置资质单 (略) 置,不在升压汇集站内贮存。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后统一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生活垃圾 (略) 置。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 (略) 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乌鲁木齐龙源柴窝堡南220kV升压汇集站及配 (略)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略) (略) 分局(以下简称“ (略) 分局”) (略) (略) 乌鲁 (略) (以下简称“乌鲁 (略) ”)。
三、委托 (略) 分局、乌鲁 (略) 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略)
通讯地址: (略) (略) 龙盛街益民大厦
(略) (略) ???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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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绿境 (略) 编制的《新疆乌鲁木齐龙源柴窝堡南220kV升压汇集站及配 (略)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 (略) 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 (略) 2024年10月14日 (略) 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略)万元(环保投资(略)元), (略) 建设龙源柴窝堡南220千伏升压汇集站及配 (略) 工程,工程位 (略) (略) 柴窝堡乡及乌鲁木齐县托里乡,其中220千伏升压汇集站位 (略) (略) 柴窝堡乡西南侧约13km、托里乡正东侧约12. (略) (东经87°49"15.504",北纬43°27"56.486");22 (略) 起于柴窝堡南220千伏升压汇集站(东经87°49"08.912",北纬43°27"50.930″),止于龙节柴窝堡西220千伏升压汇集站(东经87°48"48.570",北纬43°31"20.385");11 (略) 起于柴窝堡南220千伏升压汇集站(东经87°49"11.761",北纬43°27"58.042"),止于原龙源达坂城风电二场技改增容扩建项目110千伏升压站(东经87°48"23.229",北纬43°35"50.990")。建设内容及规模:①新建1座220千伏升压汇集站。站区总占地(略)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6.39平方米,站内设有主 (略) 、220千伏配电装置、110千伏配电装置、35千伏配电室、门卫室、水泵房、 (略) 等,主变建设规模为3?兆伏安。②新建柴窝堡南220千伏升压汇集站~龙节柴窝堡西220千伏升压汇集站的220千 (略) ,路径总长8.8千米,架设铁塔27基( (略) 耐张塔11基, (略) 直线塔15基, (略) 耐张塔1基)。③新建柴窝堡南220千伏升压汇集站~原龙源达坂城风电二场技改增容扩建项目110千伏升压站的110千 (略) ,路径总长18.5千米,架设铁塔69基( (略) 耐张塔50基, (略) 直线塔19基)。 (略) 。修建临 (略) 5千米,宽度3米,采用普通碾压结合定期洒水养护方式进行,施工期结束后全部恢复原貌。项目总占地面积为(略)平方米,其中永久占地为(略)平方米,临时占地为(略)平方米。运营期220千伏升压汇集站无人值守,升压汇集站冬季采用电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部分建设内容涉及柴西、柴北水源地二 (略) 和乌拉泊、西山和甘河子( (略) 专供)、柴西、柴北水源地 (略) 。项目建设及运行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向饮用水水 (略) 排放各类污染物;二 (略) 内不设置施工临建场地、堆场及施工营地,严格控制临时占地范围,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对位于水 (略) (略) 域、 (略) (略) 域设置警示牌;优化施工组织,位于水 (略) (略) 、 (略) 塔基的基础开挖等施工安排在非雨天进行;严禁在水 (略) 内取土、弃土,规 (略) (略) 域,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严禁在水 (略) 范围内挖沙、取土,非法采用地下水,不得 (略) 周边地表水体取水;严禁在水 (略) 内维修和清洗施工机械,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临时占地原有生态功能。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严禁现场设置搅拌站,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三)在施工、安装及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修建的施工便道上行驶,避免 (略) 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 (略) 域内植被, (略) 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恢复植被。
(四)项目施工营地临时设置在升压汇集站旁边,不得在二 (略) 范围内,施工期基础设施养护水经混凝土吸收及自然蒸发,生活废水 (略) 理后排入防渗污水收集池,粪便污水排入移动卫生厕所,生活污水及粪便污水定期由吸污车拉运至新型建筑产业 (略) (略) 理,不外排。
(五)严禁在二级水 (略) 设堆料场、弃渣场等,水 (略) 内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即产即清。项目塔基开挖出土方量全部用于 (略) 基础铺垫,严禁随意倾倒;施工期产生的材料包装袋、施工废弃材料等统一回收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建筑垃圾送至合规的建筑垃圾 (略) 理;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并及时清理;施工期结束后移动卫生厕所及防渗收集池拆除恢复,收集池污泥与生活垃圾一起拉运至达坂城生活垃圾填埋场。
(六)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要求。
(七)项目运营过程中220千伏升压汇集站站界外40米范围内、220千 (略) 边导线地面投影外两侧各40米范围内、110千 (略) 边导线地面投影外两侧各30米范围内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需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略))相关要求。
(八)项目运营期升压汇集站厂界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中2类标准要求; (略) 选用的导线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220千 (略) 边导线地面投影外两侧各40米范围内、110千 (略) 边导线地面投影外两侧各30米范围内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需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略)) (略) 标准要求。
(九)项目运营期电力巡线、电力维护期间设备器件须带离水源 (略) 维修,确需在现场维修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滴漏、溅落现象,维修结束后清理现场,不得在水源 (略) 排放污染物;检修和事故状态时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经变压器下方的防渗集油槽排至事故储油池,并及时交由有资质单 (略) 置,不在站内贮存,变压器下的储油坑及总事故油池建设均满足《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略))规范要求;废铅蓄电池 (略) 置资质单 (略) 置,不在升压汇集站内贮存。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后统一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生活垃圾 (略) 置。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 (略) 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乌鲁木齐龙源柴窝堡南220kV升压汇集站及配 (略)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略) (略) 分局(以下简称“ (略) 分局”) (略) (略) 乌鲁 (略) (以下简称“乌鲁 (略) ”)。
三、委托 (略) 分局、乌鲁 (略) 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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