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10月25日拟对栏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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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10月25日拟对栏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泉州台 (略) 管理委员会行政 (略) 依法对拟作出 (略) (略) 栏杆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25日—2024年10月31(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栏杆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 (略) 东园镇锦峰村后溪街68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东园镇锦峰村后溪街, (略) (略) 闲置厂房,租赁面积约3559.6m2。拟聘员工约15人,均住厂,不设置食堂,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8小时。项目投产后,年产栏杆#m/a。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切割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外排生活污水 (略) 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 (略) (略) ,汇 (略) (略) 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主要大气污染源为下料、打磨工序产生的金属粉尘、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加热炉产生的燃料废气。

  下料、打磨金属粉尘经移动式布袋 (略) 理、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 (略) 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静电滤芯过滤+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加热炉产生的燃料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2),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SO2、NOX、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及《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限值标准。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标准,非#烷 (略) 内 (略) 1h平均浓度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标准限值, (略) 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标准。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体废物:项目废静电滤芯、废布袋、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 (略) 置资质 (略) 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废包装材料、边角料集中收于一般固 (略) , (略) 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 (略) 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于8月8日、10月10日在 (略) 进 (略) 络信息公示,在两次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未收到公众的相关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泉州台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泉州台 (略) 管理委员会行政 (略) 依法对拟作出 (略) (略) 栏杆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25日—2024年10月31(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栏杆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 (略) 东园镇锦峰村后溪街68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东园镇锦峰村后溪街, (略) (略) 闲置厂房,租赁面积约3559.6m2。拟聘员工约15人,均住厂,不设置食堂,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8小时。项目投产后,年产栏杆#m/a。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切割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外排生活污水 (略) 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 (略) (略) ,汇 (略) (略) 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主要大气污染源为下料、打磨工序产生的金属粉尘、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加热炉产生的燃料废气。

  下料、打磨金属粉尘经移动式布袋 (略) 理、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 (略) 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静电滤芯过滤+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加热炉产生的燃料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2),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SO2、NOX、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及《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限值标准。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标准,非#烷 (略) 内 (略) 1h平均浓度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标准限值, (略) 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标准。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体废物:项目废静电滤芯、废布袋、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 (略) 置资质 (略) 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废包装材料、边角料集中收于一般固 (略) , (略) 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 (略) 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于8月8日、10月10日在 (略) 进 (略) 络信息公示,在两次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未收到公众的相关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泉州台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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