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淮政土字告〔2024〕第13号
G63 (略) 王 (略) 口段新建工程一期( (略) 段)项目建设用地于2024年9月30日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85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
G63 (略) 王 (略) 口段新建工程一期( (略) 段)项目拟用地范围内。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略) 边村集体土地5.4223公顷(其中耕地5.1998公顷、其他农用地0.1413公顷、未利用地0.0812公顷)、薛庄村集体土地1.2066公顷(其中耕地1.0636公顷、建设用地0.0737公顷、未利用地0.0693公顷),共计6.6289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拟征收土地属 (略) 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元/亩;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 (略)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略) 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方案的通知》(淮政〔202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按豫人社办〔2023〕92号、豫人社〔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街 (略)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4年10月25日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淮政土字告〔2024〕第13号
G63 (略) 王 (略) 口段新建工程一期( (略) 段)项目建设用地于2024年9月30日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85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
G63 (略) 王 (略) 口段新建工程一期( (略) 段)项目拟用地范围内。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略) 边村集体土地5.4223公顷(其中耕地5.1998公顷、其他农用地0.1413公顷、未利用地0.0812公顷)、薛庄村集体土地1.2066公顷(其中耕地1.0636公顷、建设用地0.0737公顷、未利用地0.0693公顷),共计6.6289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拟征收土地属 (略) 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元/亩;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 (略)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略) 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方案的通知》(淮政〔202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按豫人社办〔2023〕92号、豫人社〔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街 (略)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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