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矿冶爆锚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市分公司2024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
北京矿冶爆锚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市分公司2024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
企业名称 | 北京矿冶爆锚 (略) (略) | |||||||
单位地址 | (略) (略) 城门山铜矿 | |||||||
联系人 | 潘常运 | |||||||
项目负责人 | 廖晓兵 | |||||||
现场调查人员 | 廖晓兵/(略)智雄 | 调查日期 | 2024年10月18日 | |||||
采样人员 | 余水明、(略)智雄 | 采样日期 | 2024年10月21日 | |||||
报告签发日期 | 2024年10月24日 | |||||||
主要危害因素 | 总粉尘、氨、噪声 | |||||||
检测结果总结 | 本次针对该企业各岗位人员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则结果见下表: | |||||||
序号 | 检则项目 | 检测岗位数 | 合格岗位数 | 合格率(%) | ||||
1 | 总粉尘 | 1 | 1 | 100% | ||||
2 | 氨 | 2 | 2 | 100% | ||||
3 | 噪声 | 3 | 3 | 100% | ||||
通过对本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本次检测情况如下: (1)针对该企业作业人员进行的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共检测其他粉尘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氨2个对象/工种,合格2个,合格率100%;噪声3个对象/工种,合格3个,合格率100%。 (2)化学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化学因素检测结果中,上料工1和乳化工接触氨浓度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规定,接触水平均为I级,采取一般告知即可。 (3)粉尘检测情况:在本次粉尘检测结果中,上料工1接触的其他粉尘浓度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规定,接触水平均为I级,采取一般告知即可。 (4)物理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物理因素噪声检测结果中,各工种接触的噪声强度均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的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企业应继续保持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要求及相关防护措施有效。 | ||||||||
结论及建议 |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本次检测报告,提出以下建议: (1)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的要求,安排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企业应督促检、维修人员在进行检 (略) 理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按要求佩戴好防护用品,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或应急预案的要求作业,防止恶性职业卫生中毒事故的发生。 (3)个体防护措施:企业应保证个人防护用品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并在保证个人防护用品正常发放的前提下,应督促和培训工人正确使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做到定时更换,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 |||||||
现场调查与部分采样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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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北京矿冶爆锚 (略) (略) | |||||||
单位地址 | (略) (略) 城门山铜矿 | |||||||
联系人 | 潘常运 | |||||||
项目负责人 | 廖晓兵 | |||||||
现场调查人员 | 廖晓兵/(略)智雄 | 调查日期 | 2024年10月18日 | |||||
采样人员 | 余水明、(略)智雄 | 采样日期 | 2024年10月21日 | |||||
报告签发日期 | 2024年10月24日 | |||||||
主要危害因素 | 总粉尘、氨、噪声 | |||||||
检测结果总结 | 本次针对该企业各岗位人员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则结果见下表: | |||||||
序号 | 检则项目 | 检测岗位数 | 合格岗位数 | 合格率(%) | ||||
1 | 总粉尘 | 1 | 1 | 100% | ||||
2 | 氨 | 2 | 2 | 100% | ||||
3 | 噪声 | 3 | 3 | 100% | ||||
通过对本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本次检测情况如下: (1)针对该企业作业人员进行的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共检测其他粉尘1个对象/工种,合格1个,合格率100%;氨2个对象/工种,合格2个,合格率100%;噪声3个对象/工种,合格3个,合格率100%。 (2)化学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化学因素检测结果中,上料工1和乳化工接触氨浓度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规定,接触水平均为I级,采取一般告知即可。 (3)粉尘检测情况:在本次粉尘检测结果中,上料工1接触的其他粉尘浓度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规定,接触水平均为I级,采取一般告知即可。 (4)物理因素检测情况:在本次物理因素噪声检测结果中,各工种接触的噪声强度均未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的限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企业应继续保持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要求及相关防护措施有效。 | ||||||||
结论及建议 |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本次检测报告,提出以下建议: (1)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的要求,安排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企业应督促检、维修人员在进行检 (略) 理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按要求佩戴好防护用品,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或应急预案的要求作业,防止恶性职业卫生中毒事故的发生。 (3)个体防护措施:企业应保证个人防护用品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并在保证个人防护用品正常发放的前提下,应督促和培训工人正确使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做到定时更换,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 |||||||
现场调查与部分采样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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