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水镇农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分水镇农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审批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打造国家级旅 (略) 。根据桐庐县人民政府《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桐政办〔2020〕31号)、《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桐政办〔2024〕4号)、《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桐规划资源〔202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分水镇镇域范围均为一 (略) ,分 (略) 域 (略) 域。
(略) 域:分水镇镇域范围内 (略) 域外,农民建房需符合村庄规划和乡村设计、农村住房设计要求,按照本文件流程实施。
(略) 域:千 (略) 块(古城保 (略) 建设控制地带)、前 (略) 块、天溪湖沿线、各新建农居点、其他镇政府重点 (略) 块(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 (略) 域,农民建房除符 (略) 域的要求之外,还需符合镇政府风貌管控要求,房屋样式、颜色、层高、庭院围墙的设计方案需按镇政府相关职能办公室要求建设。
二、工作目标
健全农房管理联审机制。理清各办公室职责,强化责任,优化审批流程,严格建设管理,落实农村住房“带图审批,按图施工”制度。按照农村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要求,建立规范有序、管控有效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秩序。
健全新建农村住房违法建设“零容忍”机制。明确镇、村两级监管责任,多管齐下,建立防违控违工作新机制。明确农村住房新违建执法主体和执法流程,切实加大农村住房新违 (略) 力度,实现农村住房违建“零新增”。
健全农房风貌分类管理机制。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前提,结合村庄规划和乡村设计,通过新建、改建、修缮等多方式结合,以点带线、以线带面,建设若干样板农居点、民宿示范带,带动全镇农房风貌向好发展。
三、流程管理
1.提交申请。建房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审批所需材料,材料包括:
(1)建房申请表。申请由户主为代表提出,户主原则上与公安户口一致,如户主存在年龄超过60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等特殊情况,可由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推荐有申请建房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担任;
(2)现有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股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现有家庭成员原审批或占有住房土地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没有土地证,也可提供由村委盖章的地籍资料复印件或情况说明);
(4)拟新建住房设计图(申请面积可在申请前向所在行政村咨询确认)。
村民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虚假申报、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依 (略) 理。
2.村级审查。村委会应对村民建房资格、人口认定、原宅基地情况等,以及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建房条件的,村委会应将宅基地使用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使用方案应包括家庭成员、现有宅 (略) 置情况、拟安排宅基地位置和面积,拟建设房屋层高和面积等。
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宅基地使用方案,应在所在村村务公开栏和拟建房地块附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协商,协商一致的应达成调解协议;协商不成,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解决后,村委会将相关审核材料连同村民申请建房材料一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建办审核审批(详见附件1:分水镇农民建房审批资料)。
3.现场踏勘。上报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镇工作人员退回相关村重新审查。上报材料规范、齐全的,村镇建设办工作人员将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对申请情况进行联合现场踏勘。现场确定建房户是否具备建房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原房屋权利证书是否需注销或变更等。
经踏勘确需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房屋,踏勘后由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统一上 (略) 办理使用林地或草地的占用审批、自然资源所上 (略) 办理农转用审批,农转用审批完成后再开展农房审批工作。若涉及地质灾 (略) 的,由自然资源所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评估结论为适宜建房的方可开展农房审批工作;评估不适宜的,另行选址。
现场确定建房户已经具备建房条件的,通过建房联审后建房户需及时自行拆除原有所有住宅及辅助用房,并将拆除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进行 (略) 置,到村(社)进行报备,填写《分水镇建筑垃 (略) 置备案审批表》, (略) 置。与持有《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责任书,村委会见证并收集齐工匠责任书等相关材料后报村镇建设办备案。
4.审批阶段。落实好建房联审制,原则上每月最后一周召开本月联审会议。
参会办公室:农办、村建办、自然资源所、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镇纪委(视具体情况增加交运、水利等办公室)。
会议议程
1.农房审批:各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审核提交的审批资料,出具意见。
2.月度过程监管:各办公室汇报各自条线相关情况及数据。
3.专项协调:包括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联合执法、信访维稳、遗 (略) 置等需要专门协调或推进的工作。
4.各办公室交流工作难题,信息共享。
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建房户办理审批手续,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宅基地批准书》。不符合建房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房户。
5.定点放样。审批通过后,村镇建设办工作人员牵头组织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放样。放样时先核实原住宅 (略) 置情况、邻里纠纷等情况,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定点放样,并按照建房图纸的墙外角放样,同时做好登记工作。放样时,村工作人员、农户和工匠必须在场,在工作人员放样结束后确保按图施工并且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放样结束后,严格落实村民建房挂牌施工公示制度,在批建房屋附近醒目位置挂牌公示村民建房审批内容,接受群众的监督。
挂牌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家庭成员、建房位置和占地面积、建造层次及檐口高度、承建工匠、批准时间,以及原有 (略) 理情况等。
6.砌基验收。基槽砌基过程,每村落实村建负责人和建房专职巡查员( (略) 格员),基槽砌基过程应现场监督,及时报告。砌基完工后,村镇建设办工作人员组织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到现场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才可以继续建造。
7.施工管理。施工情况主要由村镇建设办、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各村村建负责人、建房专职巡查员( (略) 格员)联合进行重点巡查监督。其中各村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加强对农村居民建房的跟踪监督,每层结顶都需要上报新建房屋四周图片,严格落实不超面积(以垂直投影面积为准)、不建造辅房的政策,及时填写《分水镇 村农房建设过程管理表》(附件2)。
现场发现任何违建现象,所在村的村建负责人及时制止并通知镇级工作人员,村镇建设办会同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时现场核实,若确实存在违建现象,现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户主限期整改。若户主限期未整改,由村镇建设办、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驻村干部配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联合执法,予以强制拆除,必要时按照立 (略) 理。
建筑工匠在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验收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并接受委托方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配合各项检查。农房建设过程中,对工匠实行积分制管理,管理细则详见《桐庐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桐住建〔2021〕28 号)。一年内,工匠只能 (略) 以下( (略) )农村住房建设工程,如发生违规建设的工匠将纳入《分水镇工匠黑名单》,6个月内不得承建分水镇范围内农房及参与招投标项目。
8.带图验收。农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户应向村委会提交验收申请,村镇建设办工作人员会同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驻村干部现场验收。符合验收相关规定的,出具核实文件;不符合验收相关规定的,出具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出具核实文件。
9.确权发证。农房验收合格后,建房户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明确职责
农房管理涉及镇责任科室、驻村干部、村委会、相关单位,现明确分工如下:
1.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村民建房资格登记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负责农村建房资格审查,核定建房户人口、宅基地面积;负责新增建设用地的农转用报批过程中涉及林地或草地占用许可审批的办理;协助做好农房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
2.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核农村住房建设地类性质;负责新增建设用地的农转用报批;协助做好“一户一宅”的落实;协助做好房屋四至放样工作;协助做好农房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牵头办理农村住房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发证。
3.村镇建设办:负责统筹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组织相关科室联审联办;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负责编制详细规划、乡村设计;负责审核农村住房建设用地规划;负责推广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指导农户编制农房设计;牵头组织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负责落实农村住房常态化巡查制度;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等工作;负责建立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台账,归档留存有关资料。
4.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案件移交后牵头农村住房建设违法 (略) 工作。
5.生态旅游办:指导监督各村农房建 (略) 建设及接入。
6.各行政村:各村委会对农民建房规范化管理负直接责任,其中各村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建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村建负责人负责农房审批代办、批后巡查监管、信息上报和档案收集管理等工作。将农村建房相关规定写入《村规民约》; (略) 格巡查人员,及时上报《分水镇农房建设管理员名单》(附件3);及时告知农户建房注意事项:
(1)新房图纸、房屋拆除前后照片需农户、工匠签字按手印,签字后如发生违建现象承担连带责任;
(2)农村村民严格落实按线施工,超出定点放线四至的,按违法建 (略) 置;
(3)严格落实不超面积、不挑出、不建造辅房等政策;
(4)每层结顶需通知村委会,村委会现场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
(5)严格落实按图施工政策,若不按规定建房,后续因为违建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农户自己承担。
(6) (略) 围墙需经过四邻同意,在村委会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略) 围墙必须拆除: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的;
(2)侵占宅基地规划空间的;
(3)侵占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4)圈占耕地或基本农田的;
(5)影响交通、安全或美丽乡村建设的;
(6)权属不清或涉及信访举报(经查实违反政策规定)的;
(7)影响相邻住户采光和通风的;
(8)以自留地、承包地为由超标准圈建的。
7.驻村干部:每月对村级农房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开展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如实记录到驻村监督“周问月查”记录本上,发现问题及时报送镇村建办并督促责任村抓好整改。
8.供电所:负责新建农房的用电管理。农户申请临时施工用电时,应当提供经审批有效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农户申请永久生活用电时,应当提供竣工验收意见为“合格”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复印件,经核查无误后方可受理用电装表。对2024年3月1日以后发生的农房违建行为,应配合及时采取限电措施。
五、监督管理
1.强化责任督查。村镇建设办对各村农民建房情况按月进行通报责令整改,每发生一次违法建设行为且 (略) 置到位的,村镇建设办将减少该村计划建房额度,并停止新建房屋审批和农转用手续办理,直至违建行为得到纠正为止。
2.加大 (略) 力度。对非法占用土地、超高、超面积、擅自移位、未按施工方案建房、搭建辅房等违法行为,必须 (略) 。拒不整改的,按“即查即拆”程序实施拆除。对不适用“即查即拆”程序的,将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拆除决定;整改期限内未自行整改、拆除的,组织强制拆除。
3.其 (略) 理。农村建筑工匠擅自施工,存在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4.落实奖惩机制。将农房管理工作纳入村干部业绩考核,当年“控新”案件 (略) 置到位的,情节恶劣的,将递交镇纪委启动问责程序;对于农民建房及新增违建管控较好的行政村,在农转用指标分配中优先考虑。
六、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建房的,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1:分水镇农民建房审批资料
附件2:分水镇 村农房建设过程管理表
附件3:分水镇农房建设管理员名
附件4:分水镇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检查表
附件5:分水镇建筑垃 (略) 置备案审批表
桐庐县分水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审批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打造国家级旅 (略) 。根据桐庐县人民政府《桐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桐政办〔2020〕31号)、《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桐政办〔2024〕4号)、《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桐规划资源〔202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分水镇镇域范围均为一 (略) ,分 (略) 域 (略) 域。
(略) 域:分水镇镇域范围内 (略) 域外,农民建房需符合村庄规划和乡村设计、农村住房设计要求,按照本文件流程实施。
(略) 域:千 (略) 块(古城保 (略) 建设控制地带)、前 (略) 块、天溪湖沿线、各新建农居点、其他镇政府重点 (略) 块(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 (略) 域,农民建房除符 (略) 域的要求之外,还需符合镇政府风貌管控要求,房屋样式、颜色、层高、庭院围墙的设计方案需按镇政府相关职能办公室要求建设。
二、工作目标
健全农房管理联审机制。理清各办公室职责,强化责任,优化审批流程,严格建设管理,落实农村住房“带图审批,按图施工”制度。按照农村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要求,建立规范有序、管控有效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秩序。
健全新建农村住房违法建设“零容忍”机制。明确镇、村两级监管责任,多管齐下,建立防违控违工作新机制。明确农村住房新违建执法主体和执法流程,切实加大农村住房新违 (略) 力度,实现农村住房违建“零新增”。
健全农房风貌分类管理机制。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前提,结合村庄规划和乡村设计,通过新建、改建、修缮等多方式结合,以点带线、以线带面,建设若干样板农居点、民宿示范带,带动全镇农房风貌向好发展。
三、流程管理
1.提交申请。建房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审批所需材料,材料包括:
(1)建房申请表。申请由户主为代表提出,户主原则上与公安户口一致,如户主存在年龄超过60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等特殊情况,可由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推荐有申请建房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担任;
(2)现有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股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现有家庭成员原审批或占有住房土地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没有土地证,也可提供由村委盖章的地籍资料复印件或情况说明);
(4)拟新建住房设计图(申请面积可在申请前向所在行政村咨询确认)。
村民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虚假申报、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依 (略) 理。
2.村级审查。村委会应对村民建房资格、人口认定、原宅基地情况等,以及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建房条件的,村委会应将宅基地使用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使用方案应包括家庭成员、现有宅 (略) 置情况、拟安排宅基地位置和面积,拟建设房屋层高和面积等。
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宅基地使用方案,应在所在村村务公开栏和拟建房地块附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协商,协商一致的应达成调解协议;协商不成,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解决后,村委会将相关审核材料连同村民申请建房材料一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建办审核审批(详见附件1:分水镇农民建房审批资料)。
3.现场踏勘。上报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镇工作人员退回相关村重新审查。上报材料规范、齐全的,村镇建设办工作人员将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对申请情况进行联合现场踏勘。现场确定建房户是否具备建房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原房屋权利证书是否需注销或变更等。
经踏勘确需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房屋,踏勘后由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统一上 (略) 办理使用林地或草地的占用审批、自然资源所上 (略) 办理农转用审批,农转用审批完成后再开展农房审批工作。若涉及地质灾 (略) 的,由自然资源所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评估结论为适宜建房的方可开展农房审批工作;评估不适宜的,另行选址。
现场确定建房户已经具备建房条件的,通过建房联审后建房户需及时自行拆除原有所有住宅及辅助用房,并将拆除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进行 (略) 置,到村(社)进行报备,填写《分水镇建筑垃 (略) 置备案审批表》, (略) 置。与持有《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责任书,村委会见证并收集齐工匠责任书等相关材料后报村镇建设办备案。
4.审批阶段。落实好建房联审制,原则上每月最后一周召开本月联审会议。
参会办公室:农办、村建办、自然资源所、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镇纪委(视具体情况增加交运、水利等办公室)。
会议议程
1.农房审批:各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审核提交的审批资料,出具意见。
2.月度过程监管:各办公室汇报各自条线相关情况及数据。
3.专项协调:包括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联合执法、信访维稳、遗 (略) 置等需要专门协调或推进的工作。
4.各办公室交流工作难题,信息共享。
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建房户办理审批手续,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宅基地批准书》。不符合建房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房户。
5.定点放样。审批通过后,村镇建设办工作人员牵头组织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放样。放样时先核实原住宅 (略) 置情况、邻里纠纷等情况,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定点放样,并按照建房图纸的墙外角放样,同时做好登记工作。放样时,村工作人员、农户和工匠必须在场,在工作人员放样结束后确保按图施工并且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放样结束后,严格落实村民建房挂牌施工公示制度,在批建房屋附近醒目位置挂牌公示村民建房审批内容,接受群众的监督。
挂牌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家庭成员、建房位置和占地面积、建造层次及檐口高度、承建工匠、批准时间,以及原有 (略) 理情况等。
6.砌基验收。基槽砌基过程,每村落实村建负责人和建房专职巡查员( (略) 格员),基槽砌基过程应现场监督,及时报告。砌基完工后,村镇建设办工作人员组织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到现场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才可以继续建造。
7.施工管理。施工情况主要由村镇建设办、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各村村建负责人、建房专职巡查员( (略) 格员)联合进行重点巡查监督。其中各村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加强对农村居民建房的跟踪监督,每层结顶都需要上报新建房屋四周图片,严格落实不超面积(以垂直投影面积为准)、不建造辅房的政策,及时填写《分水镇 村农房建设过程管理表》(附件2)。
现场发现任何违建现象,所在村的村建负责人及时制止并通知镇级工作人员,村镇建设办会同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时现场核实,若确实存在违建现象,现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户主限期整改。若户主限期未整改,由村镇建设办、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驻村干部配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联合执法,予以强制拆除,必要时按照立 (略) 理。
建筑工匠在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验收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并接受委托方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配合各项检查。农房建设过程中,对工匠实行积分制管理,管理细则详见《桐庐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桐住建〔2021〕28 号)。一年内,工匠只能 (略) 以下( (略) )农村住房建设工程,如发生违规建设的工匠将纳入《分水镇工匠黑名单》,6个月内不得承建分水镇范围内农房及参与招投标项目。
8.带图验收。农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户应向村委会提交验收申请,村镇建设办工作人员会同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驻村干部现场验收。符合验收相关规定的,出具核实文件;不符合验收相关规定的,出具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出具核实文件。
9.确权发证。农房验收合格后,建房户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明确职责
农房管理涉及镇责任科室、驻村干部、村委会、相关单位,现明确分工如下:
1.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村民建房资格登记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负责农村建房资格审查,核定建房户人口、宅基地面积;负责新增建设用地的农转用报批过程中涉及林地或草地占用许可审批的办理;协助做好农房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
2.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核农村住房建设地类性质;负责新增建设用地的农转用报批;协助做好“一户一宅”的落实;协助做好房屋四至放样工作;协助做好农房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牵头办理农村住房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发证。
3.村镇建设办:负责统筹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组织相关科室联审联办;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负责编制详细规划、乡村设计;负责审核农村住房建设用地规划;负责推广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指导农户编制农房设计;牵头组织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负责落实农村住房常态化巡查制度;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等工作;负责建立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台账,归档留存有关资料。
4.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案件移交后牵头农村住房建设违法 (略) 工作。
5.生态旅游办:指导监督各村农房建 (略) 建设及接入。
6.各行政村:各村委会对农民建房规范化管理负直接责任,其中各村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建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村建负责人负责农房审批代办、批后巡查监管、信息上报和档案收集管理等工作。将农村建房相关规定写入《村规民约》; (略) 格巡查人员,及时上报《分水镇农房建设管理员名单》(附件3);及时告知农户建房注意事项:
(1)新房图纸、房屋拆除前后照片需农户、工匠签字按手印,签字后如发生违建现象承担连带责任;
(2)农村村民严格落实按线施工,超出定点放线四至的,按违法建 (略) 置;
(3)严格落实不超面积、不挑出、不建造辅房等政策;
(4)每层结顶需通知村委会,村委会现场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
(5)严格落实按图施工政策,若不按规定建房,后续因为违建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农户自己承担。
(6) (略) 围墙需经过四邻同意,在村委会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略) 围墙必须拆除: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的;
(2)侵占宅基地规划空间的;
(3)侵占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4)圈占耕地或基本农田的;
(5)影响交通、安全或美丽乡村建设的;
(6)权属不清或涉及信访举报(经查实违反政策规定)的;
(7)影响相邻住户采光和通风的;
(8)以自留地、承包地为由超标准圈建的。
7.驻村干部:每月对村级农房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开展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如实记录到驻村监督“周问月查”记录本上,发现问题及时报送镇村建办并督促责任村抓好整改。
8.供电所:负责新建农房的用电管理。农户申请临时施工用电时,应当提供经审批有效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农户申请永久生活用电时,应当提供竣工验收意见为“合格”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复印件,经核查无误后方可受理用电装表。对2024年3月1日以后发生的农房违建行为,应配合及时采取限电措施。
五、监督管理
1.强化责任督查。村镇建设办对各村农民建房情况按月进行通报责令整改,每发生一次违法建设行为且 (略) 置到位的,村镇建设办将减少该村计划建房额度,并停止新建房屋审批和农转用手续办理,直至违建行为得到纠正为止。
2.加大 (略) 力度。对非法占用土地、超高、超面积、擅自移位、未按施工方案建房、搭建辅房等违法行为,必须 (略) 。拒不整改的,按“即查即拆”程序实施拆除。对不适用“即查即拆”程序的,将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拆除决定;整改期限内未自行整改、拆除的,组织强制拆除。
3.其 (略) 理。农村建筑工匠擅自施工,存在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4.落实奖惩机制。将农房管理工作纳入村干部业绩考核,当年“控新”案件 (略) 置到位的,情节恶劣的,将递交镇纪委启动问责程序;对于农民建房及新增违建管控较好的行政村,在农转用指标分配中优先考虑。
六、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建房的,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1:分水镇农民建房审批资料
附件2:分水镇 村农房建设过程管理表
附件3:分水镇农房建设管理员名
附件4:分水镇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检查表
附件5:分水镇建筑垃 (略) 置备案审批表
桐庐县分水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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