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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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70号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70号

当事人名称: (略) (略) 庆 (略)

法定代表人:慈美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U

地址: (略) (略) 杏树 (略)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 (略) 东北侧铁质循环水池南侧、西侧均有少量循环水池沉渣露天堆存,堆存面积分别约5m2和10m2,高度约0.5m;循环水池东侧露天堆存沉渣,面积约10m2,高度约1m, (略) 域一部分有水泥防渗,一部分为无防渗土地,体积共计约10m3,重量共计约10吨。你单位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毛庆于2024年8月5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企业基本情况以及法定代表人慈美丽、现场负责人毛庆的身份;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5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略) 执法 (略) (略) 庆 (略) 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现场勘察的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5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单位循环水池沉渣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的情况;

4.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毛庆于2024年8月5日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毛庆配合 (略) 调查的情况;

5.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毛庆于2024年8月6日提供称重小票1份,证明你单位对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的循环水池沉渣称重情况;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就你单位循环水池沉渣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的行为对毛庆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

7.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毛庆于2024年8月8日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第145、146、149页及《 (略) (略) 庆 (略) 年产2.*吨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循环水池沉渣属于工业固体废物;

8.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调取小微企业名录1份, (略) (略) 庆 (略) 属于小微企业;

9.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调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1份,证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的技术要求及标准;

10.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原堆存在循环水池西侧、南侧及东侧的循环水池沉渣已清理转移;

1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截取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聂迪、李玉娇、王晓蕾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 (略)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 (略) 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6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5日 (略) 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你单位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时间不满3个月,贮存数量不足50吨,贮存场所达不到要求,环境违法次数1次,企业经济承受度为小型,有整改措施,改正态度积极,且当事人符合《黑龙江生态环境领 (略) 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规定中的“一、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已进行 (略) 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略) 以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 (略) 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0月25日??????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70号

当事人名称: (略) (略) 庆 (略)

法定代表人:慈美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U

地址: (略) (略) 杏树 (略)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 (略) 东北侧铁质循环水池南侧、西侧均有少量循环水池沉渣露天堆存,堆存面积分别约5m2和10m2,高度约0.5m;循环水池东侧露天堆存沉渣,面积约10m2,高度约1m, (略) 域一部分有水泥防渗,一部分为无防渗土地,体积共计约10m3,重量共计约10吨。你单位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毛庆于2024年8月5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企业基本情况以及法定代表人慈美丽、现场负责人毛庆的身份;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5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略) 执法 (略) (略) 庆 (略) 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现场勘察的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5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单位循环水池沉渣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的情况;

4.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毛庆于2024年8月5日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毛庆配合 (略) 调查的情况;

5.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毛庆于2024年8月6日提供称重小票1份,证明你单位对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的循环水池沉渣称重情况;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就你单位循环水池沉渣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的行为对毛庆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

7.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毛庆于2024年8月8日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第145、146、149页及《 (略) (略) 庆 (略) 年产2.*吨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循环水池沉渣属于工业固体废物;

8.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调取小微企业名录1份, (略) (略) 庆 (略) 属于小微企业;

9.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调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1份,证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的技术要求及标准;

10.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原堆存在循环水池西侧、南侧及东侧的循环水池沉渣已清理转移;

1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截取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聂迪、李玉娇、王晓蕾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 (略)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 (略) 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6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5日 (略) 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你单位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时间不满3个月,贮存数量不足50吨,贮存场所达不到要求,环境违法次数1次,企业经济承受度为小型,有整改措施,改正态度积极,且当事人符合《黑龙江生态环境领 (略) 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规定中的“一、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已进行 (略) 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略) 以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 (略) 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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