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检验实验室项目拟审查项目
医学检验实验室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略) 漷县 (略) 20号楼2-5层
公示时间:2024-11-01
受理时间:2024-10-2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主要为实验室挥发性废气以及自 (略) 理设施废气。分子生物学实验核酸提取工艺及病理学实验取材固定工艺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 (略) 理后在楼顶汇集到一根管道后通过一根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病理学实验脱水、病理学实验包埋切片工艺及病理学实验染色工艺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 (略) 理后在楼顶通过一根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本项 (略) 理站设备采用“调节-生物接触氧化-沉淀-复合生物过滤-消毒”工艺,运行过程中会产生NH3、H2S和臭气浓度,通过设备密闭设计、不设置开放水面、定期进行杀菌消毒等防 (略) 理后产生的少量废气无组织排放。2、本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和实验室废水,实验室废水经过自 (略) (略) 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 (略) 化粪池,经化粪池沉淀后, (略) (略) 排入漷县镇中 (略) (略) 理。3、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实验室生物安全柜、通风橱运行噪声、空调系统和排风风机等运行噪声。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措施,平面布置设计时尽量将噪声源分散布置,并远离边界,空调机组位于室内吊顶内,排风风机位于楼顶,均采用基础减振、减震垫等降噪措施,采取措施后噪声达标排放。4、生活垃圾交环卫部 (略) 理。一般固废:废包装物(外包装物)收集后外售至废品回收站;纯水设备废滤芯更换时由厂家更换并带走,企业不另外暂存。废实验耗材、 (略) 理等实验废液、一次清洗废水、废样本、废试剂盒、废培养基等均灭菌后与其他危险废物一起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后在危废间暂存,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清运、 (略) 理。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郑仲征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东方博环(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略)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运河西大街24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荻硕贝肯医 (略)
建设地点: (略) (略) 漷县 (略) 20号楼2-5层
公示时间:2024-11-01
受理时间:2024-10-2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主要为实验室挥发性废气以及自 (略) 理设施废气。分子生物学实验核酸提取工艺及病理学实验取材固定工艺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 (略) 理后在楼顶汇集到一根管道后通过一根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病理学实验脱水、病理学实验包埋切片工艺及病理学实验染色工艺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 (略) 理后在楼顶通过一根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本项 (略) 理站设备采用“调节-生物接触氧化-沉淀-复合生物过滤-消毒”工艺,运行过程中会产生NH3、H2S和臭气浓度,通过设备密闭设计、不设置开放水面、定期进行杀菌消毒等防 (略) 理后产生的少量废气无组织排放。2、本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和实验室废水,实验室废水经过自 (略) (略) 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 (略) 化粪池,经化粪池沉淀后, (略) (略) 排入漷县镇中 (略) (略) 理。3、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实验室生物安全柜、通风橱运行噪声、空调系统和排风风机等运行噪声。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措施,平面布置设计时尽量将噪声源分散布置,并远离边界,空调机组位于室内吊顶内,排风风机位于楼顶,均采用基础减振、减震垫等降噪措施,采取措施后噪声达标排放。4、生活垃圾交环卫部 (略) 理。一般固废:废包装物(外包装物)收集后外售至废品回收站;纯水设备废滤芯更换时由厂家更换并带走,企业不另外暂存。废实验耗材、 (略) 理等实验废液、一次清洗废水、废样本、废试剂盒、废培养基等均灭菌后与其他危险废物一起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后在危废间暂存,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清运、 (略) 理。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郑仲征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东方博环(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略)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运河西大街24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荻硕贝肯医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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